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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在我国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中,没有对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作明确的规定,检察机关开展此工作只是依据一些有关的政策性论述,开展这项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力。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制定有关法律,就预防工作的原则、主体、内容、措施、责任和程序等,进行全体规定明确,使预防工作从目前主要依靠党和政府的党风廉政自律责任要求,上升到国家的法律责任,以增强权威性和统一性,尽快走上法制轨道。
[关键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
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在不断加大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时,积极开展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开展这项工作还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需要加大力度予以解决。
一、预防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约束力,工作开展无法可依
由于在我国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中,没有对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作明确的规定,检察机关开展此工作只是依据一些有关的政策性论述,而这些政策在表述上又很有原则性,所以,就使得检察机关开展这项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力。目前,我国现行的反腐败体制,是由党的纪检监察部门、行政执纪执法机关、政法机关等部门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组成的体系。但是,在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均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其地位从属于国家权利机关,对国家权利机关负责并受其监督。同时,检察机关与其它国家机关是分立的,相互不存在隶属关系。检察机关要有效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形成教育、管理、监督和打击联动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必然会涉及到与其它政法机关、行政执纪执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无疑只能通过立法的途经加以确认和调整。因为法律既不能消灭一种社会关系,也不能创造一种社会关系,而只能对既存在的在社会实践中必然发生或结成的社会关系加以确认和调整。因此,针对当前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缺乏有效的程序法保证、预防主体责任不清等问题,应当积极推进制定颁布一部适合中国国情的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法律,促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法制化建设,这是推动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的形成的前提和基础。
(二)认识上有偏颇,摆不上位
由于极少数干警,特别是一些领导,将有可比性的主要业务工作视为硬任务,而把没有什么可比性的预防工作看作是软任务,认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目标大,内容虚,突破口难下手,开展起来困难多,因而造成了在认识到上对此项工作无论干多干少问题不大,都不影响对一个单位年终先进的评选或记功授奖的偏面认识。因此,在检察工作的摆位上,反贪污贿赂、刑事检察、反渎职侵权、控告申诉、民行检察等工作都有一定的地位。如控告申诉检察工作被称作检察机关的窗口,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被称作检察机关的宝塔尖,刑事检察被视为最能体现检察机关的职能部门,民行检察被誉为直接联系群众的纽带。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虽然在每年的工作安排上、总结报告中也都无一例外地提及,但在具体工作中却只是泛泛的要求,缺乏具体计划和检察督促检查,以致摆不上位。上级检察机关对基层院的年终考核,往往也不包括此项工作。
(三)实施缺乏计划性,工作不细
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进一步加强职务预防犯罪工作的决定》中,明确了当前一段时间内检察机关在开展职务预防犯罪工作的重点,但由于没有具体的操作程序,造成一些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在主观上对预防工作重点不明确,缺乏计划性;在具体工作中,往往将发了多少建议书、讲了多少法制课、与多少单位签订了预防犯罪协议书等,视为开展工作的主要成绩。但建议发出后,发案单位是否进行了认真的整改?是否完善了有关的规章制度?所讲的法制课针对性是否强?是否收到好的效果?预防协议签订后,双方都做了哪些检查监督工作等等,都很少问及和提及,只重视栽花不重视开花,有工作应付、蜻蜓点水之嫌。
(四)机构设置不合理,人员配备相对不强
目前,检察机关职务预防犯罪工作的机构设置,基本上是在反贪局内部设定一个预防科,而设置预防局的为数不多。这种设置存在两个弊端,一是反贪局内设的预防科同时还要负责反贪局内部的文字、统计报表、后勤保障等综合性的工作,同时还担负着对署名举报案件的初查,甚至每年还要完成数起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查处。这样,势必造成预防工作不专一,时间、精力、人员被其它工作挤占。二是检察机关的反渎职侵权局在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也担负着宣传、教育和开展职务预防犯罪工作的职责和任务。但由于专门的预防机构设置在反贪局,所以不仅容易造成工作重复,而且,对全院的预防工作协调不起来。此外,由于个别领导对预防工作不够重视,所以在人员的配备上相对不强,人员大多是年龄大,女性多,这也造成一些单位预防工作平平、无起色的一个原因。
二、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建议
(一)尽快立法,使预防职务犯罪事实工作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世界上凡是腐败问题解决比较好的国家和地方,其主要经验就是加强了防止腐败的立法,使防止腐败犯罪行为按照既定的法制轨道进行。然而,由于目前我国没有这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开展的预防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力,给开展工作带来许多被动和障碍,而且,随着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此问题很可能成为预防工作能否真正实现从源头上遏制犯罪的关健所在。为此,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制定有关法律,就预防工作的原则、主体、内容、措施、责任和程序等,进行全体规定明确,使预防工作从目前
主要依靠党和政府的党风廉政自律责任要求,上升到国家的法律责任,以增强权威性和统一性,尽快走上法制轨道。
(二)制定开展预防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细则
由于目前对开展职务预防犯罪工作没有具体的规定和要求,所以,造成基础单位在开展工作中随意性较大。这种情况长期发展下去,容易产生其它任务重时,就可以放一放或少做一些,等有时间了再多做些。此外,在对一些单位开展职务预防犯罪工作时,特别是对一些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进行同步预防时,检察机关应当在那些环节上开展?在竞标、采购、监理等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上,怎样开展预防、介入到那种程度?怎样解决好预防到位而不越位等问题。建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尽快制订并下发有关的工作细则,以便各地检察机关在开展工作中遵循,使检察机关职务预防犯罪工作从分散状态到集中管理,从初级形式的预防到系统全面预防,从检察机关的部门预防到向社会预防相结合的三个转变。
(三)进一步调整、理顺工作关系
将检察机关的专门预防部门反贪局分离出来,成立由检察长牵头并任组长的院职务预防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职的预防部门,负责全院职务预防犯罪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的实施,并对预防部门的人员进行调配,特别是对部门负责人的配备,应当挑选工作责任心强、具有开拓性和创新意识的人担任。
(四)切实加强对开展职务预防犯罪工作的领导
要将预防工作纳入到检察工作的整体中,特别是基层院,要全年有计划、季度有重点、年终有考核始终如一地抓好这项工作。同时,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将研究、探索和总结出的有关情况和经验,及时地反映给上级部门,使之成为领导决策的依据。
(五)明确工作重点,加强调研
目前,检察机关开展职务预防犯罪工作内容丰富:开展法制教育、法律咨询服务、发检察建议书、帮助案发单位完善制度堵塞漏洞等。形式也多样:个案预防、系统预防、同步预防等。但开展工作的着力点主要应当放在那里?笔者认为,当前职务预防犯罪工作的重点应当放在搞好调查研究上。通过办案,解剖麻雀,对一个系统、一定时期、一些多发行业、领域和部门在制定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多发或诱发职务犯罪的原因,认真进行研究后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提出具体的加强立法、完善体制、健全制度、强化管理、落实监督等前瞻性和预防的对策和措施,为有关部门和领导决策服务。
(六)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加大打击力度
现在,由于某些法律制度不完备,查处腐败客观上存在困难大,取证难,过低的被揭露和过轻的被处理,腐败成本处在很低的水平上,难以对腐败分子以应有的震慑,腐败分子心存侥幸作案不断,铤而走险。对此,检察机关应就在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的某些具体问题广泛进行调研后,积极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内司委反映的同时,充分发挥检察权,排除各种干扰因素,不断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形成强大的攻势。对于一些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法院在判决上确实存在畸轻或量刑不当的案件,依法坚决提请上级检察院提起抗诉。
[作者简介]王世楠,广西梧州市万秀区检察院。
[关键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
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在不断加大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时,积极开展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开展这项工作还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需要加大力度予以解决。
一、预防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约束力,工作开展无法可依
由于在我国现行的各种法律法规中,没有对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作明确的规定,检察机关开展此工作只是依据一些有关的政策性论述,而这些政策在表述上又很有原则性,所以,就使得检察机关开展这项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力。目前,我国现行的反腐败体制,是由党的纪检监察部门、行政执纪执法机关、政法机关等部门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组成的体系。但是,在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均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其地位从属于国家权利机关,对国家权利机关负责并受其监督。同时,检察机关与其它国家机关是分立的,相互不存在隶属关系。检察机关要有效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形成教育、管理、监督和打击联动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必然会涉及到与其它政法机关、行政执纪执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无疑只能通过立法的途经加以确认和调整。因为法律既不能消灭一种社会关系,也不能创造一种社会关系,而只能对既存在的在社会实践中必然发生或结成的社会关系加以确认和调整。因此,针对当前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缺乏有效的程序法保证、预防主体责任不清等问题,应当积极推进制定颁布一部适合中国国情的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法律,促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法制化建设,这是推动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的形成的前提和基础。
(二)认识上有偏颇,摆不上位
由于极少数干警,特别是一些领导,将有可比性的主要业务工作视为硬任务,而把没有什么可比性的预防工作看作是软任务,认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目标大,内容虚,突破口难下手,开展起来困难多,因而造成了在认识到上对此项工作无论干多干少问题不大,都不影响对一个单位年终先进的评选或记功授奖的偏面认识。因此,在检察工作的摆位上,反贪污贿赂、刑事检察、反渎职侵权、控告申诉、民行检察等工作都有一定的地位。如控告申诉检察工作被称作检察机关的窗口,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被称作检察机关的宝塔尖,刑事检察被视为最能体现检察机关的职能部门,民行检察被誉为直接联系群众的纽带。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虽然在每年的工作安排上、总结报告中也都无一例外地提及,但在具体工作中却只是泛泛的要求,缺乏具体计划和检察督促检查,以致摆不上位。上级检察机关对基层院的年终考核,往往也不包括此项工作。
(三)实施缺乏计划性,工作不细
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进一步加强职务预防犯罪工作的决定》中,明确了当前一段时间内检察机关在开展职务预防犯罪工作的重点,但由于没有具体的操作程序,造成一些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在主观上对预防工作重点不明确,缺乏计划性;在具体工作中,往往将发了多少建议书、讲了多少法制课、与多少单位签订了预防犯罪协议书等,视为开展工作的主要成绩。但建议发出后,发案单位是否进行了认真的整改?是否完善了有关的规章制度?所讲的法制课针对性是否强?是否收到好的效果?预防协议签订后,双方都做了哪些检查监督工作等等,都很少问及和提及,只重视栽花不重视开花,有工作应付、蜻蜓点水之嫌。
(四)机构设置不合理,人员配备相对不强
目前,检察机关职务预防犯罪工作的机构设置,基本上是在反贪局内部设定一个预防科,而设置预防局的为数不多。这种设置存在两个弊端,一是反贪局内设的预防科同时还要负责反贪局内部的文字、统计报表、后勤保障等综合性的工作,同时还担负着对署名举报案件的初查,甚至每年还要完成数起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查处。这样,势必造成预防工作不专一,时间、精力、人员被其它工作挤占。二是检察机关的反渎职侵权局在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也担负着宣传、教育和开展职务预防犯罪工作的职责和任务。但由于专门的预防机构设置在反贪局,所以不仅容易造成工作重复,而且,对全院的预防工作协调不起来。此外,由于个别领导对预防工作不够重视,所以在人员的配备上相对不强,人员大多是年龄大,女性多,这也造成一些单位预防工作平平、无起色的一个原因。
二、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建议
(一)尽快立法,使预防职务犯罪事实工作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世界上凡是腐败问题解决比较好的国家和地方,其主要经验就是加强了防止腐败的立法,使防止腐败犯罪行为按照既定的法制轨道进行。然而,由于目前我国没有这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开展的预防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力,给开展工作带来许多被动和障碍,而且,随着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此问题很可能成为预防工作能否真正实现从源头上遏制犯罪的关健所在。为此,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制定有关法律,就预防工作的原则、主体、内容、措施、责任和程序等,进行全体规定明确,使预防工作从目前
主要依靠党和政府的党风廉政自律责任要求,上升到国家的法律责任,以增强权威性和统一性,尽快走上法制轨道。
(二)制定开展预防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细则
由于目前对开展职务预防犯罪工作没有具体的规定和要求,所以,造成基础单位在开展工作中随意性较大。这种情况长期发展下去,容易产生其它任务重时,就可以放一放或少做一些,等有时间了再多做些。此外,在对一些单位开展职务预防犯罪工作时,特别是对一些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进行同步预防时,检察机关应当在那些环节上开展?在竞标、采购、监理等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上,怎样开展预防、介入到那种程度?怎样解决好预防到位而不越位等问题。建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尽快制订并下发有关的工作细则,以便各地检察机关在开展工作中遵循,使检察机关职务预防犯罪工作从分散状态到集中管理,从初级形式的预防到系统全面预防,从检察机关的部门预防到向社会预防相结合的三个转变。
(三)进一步调整、理顺工作关系
将检察机关的专门预防部门反贪局分离出来,成立由检察长牵头并任组长的院职务预防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职的预防部门,负责全院职务预防犯罪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的实施,并对预防部门的人员进行调配,特别是对部门负责人的配备,应当挑选工作责任心强、具有开拓性和创新意识的人担任。
(四)切实加强对开展职务预防犯罪工作的领导
要将预防工作纳入到检察工作的整体中,特别是基层院,要全年有计划、季度有重点、年终有考核始终如一地抓好这项工作。同时,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将研究、探索和总结出的有关情况和经验,及时地反映给上级部门,使之成为领导决策的依据。
(五)明确工作重点,加强调研
目前,检察机关开展职务预防犯罪工作内容丰富:开展法制教育、法律咨询服务、发检察建议书、帮助案发单位完善制度堵塞漏洞等。形式也多样:个案预防、系统预防、同步预防等。但开展工作的着力点主要应当放在那里?笔者认为,当前职务预防犯罪工作的重点应当放在搞好调查研究上。通过办案,解剖麻雀,对一个系统、一定时期、一些多发行业、领域和部门在制定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多发或诱发职务犯罪的原因,认真进行研究后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提出具体的加强立法、完善体制、健全制度、强化管理、落实监督等前瞻性和预防的对策和措施,为有关部门和领导决策服务。
(六)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加大打击力度
现在,由于某些法律制度不完备,查处腐败客观上存在困难大,取证难,过低的被揭露和过轻的被处理,腐败成本处在很低的水平上,难以对腐败分子以应有的震慑,腐败分子心存侥幸作案不断,铤而走险。对此,检察机关应就在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的某些具体问题广泛进行调研后,积极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内司委反映的同时,充分发挥检察权,排除各种干扰因素,不断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形成强大的攻势。对于一些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法院在判决上确实存在畸轻或量刑不当的案件,依法坚决提请上级检察院提起抗诉。
[作者简介]王世楠,广西梧州市万秀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