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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雷士照明控制权之争进入白热化。该公司创始人吴长江和控股股东德豪润达“南北对峙”,分别在重庆和北京召开发布会,唇枪舌剑声讨对方,其董事长王冬雷指责其创始人吴长江私下进行公司品牌授权,涉嫌利益输送、侵占挪用、诈骗公司资金等行为,吴长江则指责对方违反之前“君子协议”,越权管理。 在中国商业史上,公司创始人和大股东把公司“视为己出”,认为自己可以随意处置企业资产和权益,这种现象已引发过很多争议。这大都是企业家没意识到,公司是独立于其任何成员的独立法律实体,独立地享有民事资格。实行有限责任的公司有独立财产,可以独立地应诉,对自身债务承担独立责任,公司对其各种有形与无形的资产拥有独立所有权,不容包括任何人侵犯。同时,企业一经成立,各方的一切行动就应遵照章程来操作,所有的个人情感、私利等都应让位于章程和法律,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当于公司内部“权力机关”,其决议必须得到执行,应遵守明晰的规则,而不是固守那种个人忠诚与山头主义的原始思维。人情等传统公司文化的某些积极作用可以保持,但在章程和法律面前,人情必须让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