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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及经济形式的多样化,分期收款销售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销售形式。现针对此形式浅谈财务处理:
一、会计准则
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5条中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应收或已收的协议或合同价款确定其商品销售收入金额,但是企业应收或已收协议或合同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如果企业采用递延方式所收取的协议或合同价款在实际上具备融资性质,企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的确定就应以其协议与合同价款的公允价值为依据。同时,应当在协议或合同期间内,运用实际利率法对公允价值与应收协议或合同价款之间的差额进行合理摊销,摊销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由以上准则可知,分期收款销售并不能一概归为具有融资实质的情况,而我们很多考试丛书中只针对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销售商品容易造成大家的误区,以下对两种情况进行分别讲解:
二、例题分解
1.不具有融资性质的企业分期收款的销售会计处理
【案例一】2012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向丙公司销售B种药品,合同总价为100万元(不含税),交货后甲向丙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金额117万元(价税合计)。丙公司收到发票起每月月末分三次分别向甲公司支付货款。该批货物成本90万元。
分析:从题面分析“每月月末分三次”判断为属于分期收款销售,但收款时间很短(远远小于3年)所有不具有融资性质,所有我们应当按照一般收入的确认原则,在开具发票当月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同时结转销售成本,至于收款则在实际收到货款予以确认。具体分录如下:
(1)借:应收账款—丙公司117万元贷:主营业收入—B药品1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万元;(2)借:主营业成本—B药品90万元贷:库存商品—B药品90万元;(3)月末收到货款:借:银行存款:39万元贷:应收应收账款—丙公司39万元。
2.具有融资性质的企业分期收款的销售会计处理
【案例二】2012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向丙公司销售B种药品,产品的现销价为90万元(不含税),双方约定在每年年末分三次等额支付货款,支付总金额108万元,货物成本80万元。
分析:首先从题面分析“每年年末分三次等额”此销售活动属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按照准则中运用内插法求出实际利率是9.7%,求摊余成本和每年应确认的财务费用:如图(单位:万元)
其次我们需要确认增值税的计税基础是108万元而非90万元。具体分录如下:(1)借:应收账款—丙公司18.36万元,长期应收款108万元,贷:主营业收入—B药品9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8.36万元,未实现融资收益18万元;(2)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成本—B药品80万元贷:库存商品—B药品80万元;(3)年末收到分期货款,同时按照上表②确认财务费用收入:借:银行存款36万元,未实现融资收益 8.73万元贷:长期应收款36万元,财务费用8.73万元。
三、企业分期收款的销售会计与税务之间的差异
对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应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税法上按照分期收款分期确认收入的原则处理,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四、新旧准则下企业分期收款的特点
1.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从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为适应中国的法律及经济环境并与IASC更加贴近,更多的使用了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
2.有效的规避了企业资产的重复计算
旧会计准则中,要求双方需将赊销购商品确认为各自的自有资产,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从社会总体角度而言,这就无可避免的重复计算社会的总资产。新会计准则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难题,对于购买方而言确认为自有资产及“未确认融资费用”,销售方而言确认收入的同时结转成本及存货,避免两双方的资产重复。
3.所得税核算趋于复杂
由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存在两个差异点。首先第三点中提到的收入确认基础,其次对财务收入的确认,税法总这一部分也不予确认,一切都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实现收入确认。由于收入调整在所得税中许多以收入为基础计算的标准都会发生改变。如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这样就造成了纳税的复杂性。
由此可见对分期收款销售而言,判断其是否具有融资实质是十分重要的一步,这要求我们财务人员对相关的准则要烂熟于心,同时具有良好的职业抄手和判断,不能为了某些所谓的盈余管理人为调整会计的处理。同时在这里也希望准则中对实质的判定能够制定更加详细的标准,并协调税法及会计的不一致,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参考文献:
[1]新企业会计准则实务指南与讲解.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2]徐 松: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实务分析【J】.会计师.2012(09)0.
一、会计准则
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5条中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应收或已收的协议或合同价款确定其商品销售收入金额,但是企业应收或已收协议或合同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如果企业采用递延方式所收取的协议或合同价款在实际上具备融资性质,企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的确定就应以其协议与合同价款的公允价值为依据。同时,应当在协议或合同期间内,运用实际利率法对公允价值与应收协议或合同价款之间的差额进行合理摊销,摊销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由以上准则可知,分期收款销售并不能一概归为具有融资实质的情况,而我们很多考试丛书中只针对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销售商品容易造成大家的误区,以下对两种情况进行分别讲解:
二、例题分解
1.不具有融资性质的企业分期收款的销售会计处理
【案例一】2012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向丙公司销售B种药品,合同总价为100万元(不含税),交货后甲向丙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金额117万元(价税合计)。丙公司收到发票起每月月末分三次分别向甲公司支付货款。该批货物成本90万元。
分析:从题面分析“每月月末分三次”判断为属于分期收款销售,但收款时间很短(远远小于3年)所有不具有融资性质,所有我们应当按照一般收入的确认原则,在开具发票当月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同时结转销售成本,至于收款则在实际收到货款予以确认。具体分录如下:
(1)借:应收账款—丙公司117万元贷:主营业收入—B药品1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万元;(2)借:主营业成本—B药品90万元贷:库存商品—B药品90万元;(3)月末收到货款:借:银行存款:39万元贷:应收应收账款—丙公司39万元。
2.具有融资性质的企业分期收款的销售会计处理
【案例二】2012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向丙公司销售B种药品,产品的现销价为90万元(不含税),双方约定在每年年末分三次等额支付货款,支付总金额108万元,货物成本80万元。
分析:首先从题面分析“每年年末分三次等额”此销售活动属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按照准则中运用内插法求出实际利率是9.7%,求摊余成本和每年应确认的财务费用:如图(单位:万元)
其次我们需要确认增值税的计税基础是108万元而非90万元。具体分录如下:(1)借:应收账款—丙公司18.36万元,长期应收款108万元,贷:主营业收入—B药品9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8.36万元,未实现融资收益18万元;(2)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成本—B药品80万元贷:库存商品—B药品80万元;(3)年末收到分期货款,同时按照上表②确认财务费用收入:借:银行存款36万元,未实现融资收益 8.73万元贷:长期应收款36万元,财务费用8.73万元。
三、企业分期收款的销售会计与税务之间的差异
对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应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税法上按照分期收款分期确认收入的原则处理,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四、新旧准则下企业分期收款的特点
1.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从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为适应中国的法律及经济环境并与IASC更加贴近,更多的使用了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
2.有效的规避了企业资产的重复计算
旧会计准则中,要求双方需将赊销购商品确认为各自的自有资产,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从社会总体角度而言,这就无可避免的重复计算社会的总资产。新会计准则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难题,对于购买方而言确认为自有资产及“未确认融资费用”,销售方而言确认收入的同时结转成本及存货,避免两双方的资产重复。
3.所得税核算趋于复杂
由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存在两个差异点。首先第三点中提到的收入确认基础,其次对财务收入的确认,税法总这一部分也不予确认,一切都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实现收入确认。由于收入调整在所得税中许多以收入为基础计算的标准都会发生改变。如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这样就造成了纳税的复杂性。
由此可见对分期收款销售而言,判断其是否具有融资实质是十分重要的一步,这要求我们财务人员对相关的准则要烂熟于心,同时具有良好的职业抄手和判断,不能为了某些所谓的盈余管理人为调整会计的处理。同时在这里也希望准则中对实质的判定能够制定更加详细的标准,并协调税法及会计的不一致,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参考文献:
[1]新企业会计准则实务指南与讲解.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2]徐 松: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实务分析【J】.会计师.2012(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