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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刑事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各国刑事诉讼政策发展的结果,体现出现代刑事诉讼价值多元化的倾向,这次修订涉及许多方面,其中在充分吸收近年来刑事诉讼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不起诉制度进行了修改,使我国不起诉制度立法更趋于完善,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不起诉制度结构体系。
关键词 新刑诉法 不起诉 立法变化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诉法是在1996年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基础上的又一次重要改革和完善,这次修订涉及许多方面,其中在充分吸收近年来刑事诉讼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不起诉制度进行了修改,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方面都有所涉及,使我国不起诉制度立法更趋于完善,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不起诉制度结构体系。
一、法定不起诉方面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5条对法定不起诉规定了六种情形,这六种情形并不能包括法定不起诉的全部情形,主要体现在: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时,依法应当作法定不起诉处理,但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新《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款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形。所谓“没有犯罪事实”,既包括犯罪嫌疑人根本就没有犯罪,也包括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两种情形。新《刑事诉讼法》明确将“没有犯罪事实”规定为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体现了“无罪的人不受追诉”的理念。扩大了法定不起诉的范围:新刑事诉讼法保留了原刑诉法规定的不起诉制度,这一条增加了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也應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将相对不起诉融入增设的刑事和解机制
对于相对不起诉,新刑事诉讼法不仅在第173条第2款保持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关于“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而且在增设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279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里,一方面将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作为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考量因素,另一方面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定条件仍然界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三、证据不足不起诉方面
存疑不起诉的修改贯彻了“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该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存疑不起诉似乎是享有自由裁量权的,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仍然是可以提起公诉的。但是,检察机关如果对证据不足的案件提起公诉,法院理所当然会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的起诉明显不当,既是对被告人人权的侵犯,也浪费了司法资源。新《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将此条中的“可以”改为“应当”,就是说,经过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只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没有任何其他裁量余地。虽然只改了短短的两个字,但意义重大,它体现了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
四、新增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新修订刑诉法除写入 “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最大亮点外,其次就是增加一编“特别程序”。在特别程序中增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对办案方针、原则、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当事人的特殊保护,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刑事诉讼的社会效益。新修订刑诉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该法第272、273条明确了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遵守的规定,确立了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的职责以及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法定情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既体现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非刑罚化的处理原则,也避免了简单不起诉的弊端。
通过上述完善措施,新《刑事诉讼法》从六个层面构建了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不起诉制度结构体系。第一层次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第二层次为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第三层次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第四层次为犯罪嫌疑人虽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第五层次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且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第六层次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虽符合起诉条件但又具备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定情形。前三层次是“应当”、第四、五层次是“可以”、第六层次是“附条件”,由此六层次所形成的结构体系相对完整,更能够适应犯罪形式多样化的需要,也有利于充分保障无罪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特殊人群的人权,真正实现修改后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法条的良苦用心。
(作者单位: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监察室)
关键词 新刑诉法 不起诉 立法变化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诉法是在1996年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基础上的又一次重要改革和完善,这次修订涉及许多方面,其中在充分吸收近年来刑事诉讼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不起诉制度进行了修改,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方面都有所涉及,使我国不起诉制度立法更趋于完善,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不起诉制度结构体系。
一、法定不起诉方面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5条对法定不起诉规定了六种情形,这六种情形并不能包括法定不起诉的全部情形,主要体现在: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时,依法应当作法定不起诉处理,但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新《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款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形。所谓“没有犯罪事实”,既包括犯罪嫌疑人根本就没有犯罪,也包括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两种情形。新《刑事诉讼法》明确将“没有犯罪事实”规定为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体现了“无罪的人不受追诉”的理念。扩大了法定不起诉的范围:新刑事诉讼法保留了原刑诉法规定的不起诉制度,这一条增加了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也應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将相对不起诉融入增设的刑事和解机制
对于相对不起诉,新刑事诉讼法不仅在第173条第2款保持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关于“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而且在增设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279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里,一方面将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作为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考量因素,另一方面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定条件仍然界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三、证据不足不起诉方面
存疑不起诉的修改贯彻了“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根据该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存疑不起诉似乎是享有自由裁量权的,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仍然是可以提起公诉的。但是,检察机关如果对证据不足的案件提起公诉,法院理所当然会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的起诉明显不当,既是对被告人人权的侵犯,也浪费了司法资源。新《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将此条中的“可以”改为“应当”,就是说,经过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只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没有任何其他裁量余地。虽然只改了短短的两个字,但意义重大,它体现了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
四、新增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新修订刑诉法除写入 “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最大亮点外,其次就是增加一编“特别程序”。在特别程序中增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对办案方针、原则、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当事人的特殊保护,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刑事诉讼的社会效益。新修订刑诉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该法第272、273条明确了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遵守的规定,确立了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的职责以及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法定情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既体现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非刑罚化的处理原则,也避免了简单不起诉的弊端。
通过上述完善措施,新《刑事诉讼法》从六个层面构建了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不起诉制度结构体系。第一层次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第二层次为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第三层次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第四层次为犯罪嫌疑人虽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第五层次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且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第六层次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虽符合起诉条件但又具备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定情形。前三层次是“应当”、第四、五层次是“可以”、第六层次是“附条件”,由此六层次所形成的结构体系相对完整,更能够适应犯罪形式多样化的需要,也有利于充分保障无罪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特殊人群的人权,真正实现修改后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法条的良苦用心。
(作者单位: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