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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两年多来,取得了一些实际进展,但仍有许多企业对该法理解不深,贯彻不力。如何正确理解、执行《劳动合同法》,是企业面对的新课题。电力企业人员身份来源复杂化、用工机制不灵活的特点,造成电力行业劳动用工管理仍存在诸多问题,为了进一步落实新的《劳动合同法》,改进、提升各基层单位开展劳动用工工作实际,本栏欢迎系统内各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干部员工积极交流典型经验、共同探讨,为进一步完善行业内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建言献策。
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能够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体现企业的意志,使企业在劳动用工管理中占据主动地位。
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用工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精细化,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未来企业劳动用工的模式要从消极、被动的管理转变到积极、主动的管理,关键是要建立一套适合企业自身需要的规章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9年6月至9月,大唐集团公司在系统内开展了全方位的劳动用工大检查。通过认真的自查、自纠、迎检与总结,大唐洛阳首阳山发电厂对新《劳动合同法》下如何制定企业规章制度进行了深刻思考,为构建更加和谐的劳动关系做了很多工作。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影响
企业规章制度的性质发生改变。《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确定。这表明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已不能单方面决定了,规章制度制定已经由用人单位的“单决权”变成了与工会或职工代表的“共决权”。
对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提出更高要求。《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其制定应经过平等协商程序和公示或告知程序。只有制定程序合乎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才是合法完善的,才能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
对企业规章制度实施增加了监督制约措施。《劳动合同法》中增加了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规定。“内部监督”即工会或职工有权监督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实施;“外部监督”即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不合法的,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加大了对违法规章制度的处罚力度。其最明显的表现就是赋予了劳动者“随时解除权”,而且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损害自身利益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的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即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需要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作用
企业规章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延伸和补充,是“企业内部的法律”。它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是企业规范员工行为、行使管理权的重要依据,不完善的规章制度成为劳动争议的诱因。据不完全统计,在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由于其规章制度而导致败诉的案件,占所有败诉案件的20%~30%。完善的规章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实现规范化管理,反之则可能诱发劳动争议,甚至成为企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败诉的关键。
在中长期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背景下,规章制度是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为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大大放宽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立的条件,因而我们国家的劳动合同将走向中长期甚至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短期合同为补充的局势。
同时,《劳动合同法》可以预防劳动争议发生。企业通过规章制度对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以明确、细化,可以大幅度防止纠纷的发生,从而可以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此外,规章制度可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规章制度的重要性贯穿于企业管理和纠纷解决的全过程。企业应将可能成为争议焦点的内容细化,并用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完善的规章制度就能够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制定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思考与实践
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要合法。尽管企业规章制度的大部分起草工作都是由用人单位某个部门来完成的,但是在对外发布时务必要以用人单位而不是某一部门的名义对外发表。否则,仅对发布部门的员工有约束力,对其他员工没有约束力。
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法合理。法律赋予了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但是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劳动合同法出台后,首阳山发电厂及时对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员工奖惩条例》等规章制度进行了修订。并对劳动合同文本进行完善,删去了员工辞职一律按照岗位层级交纳违约金的条款,对以往骨干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为3个月的条款统一修订为30日。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要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意见和方案,然后由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平等协商确定。如果未经历这些民主程序,规章制度就等于是一纸空文。首阳山发电厂非常重视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修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等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都将制度草案提交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讨论,并注意保存职工代表参加讨论的签到表、工会出具的通过该制度的会议决议等表明经历过民主程序的资料。
充分履行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义务。如果企业还抱有“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陈旧观念,就与法律规定的精神相违背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者公示过的企业规章制度可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而未经公示的规章制度,职工无所适从,对职工不具有约束力。首阳山发电厂在规章制度出台后经常使用的告知方式就是组织员工分级传阅学习签字、发放员工手册等。
规章制度内容要具体全面实用。首先,对法律赋予企业进一步做出规定的事项要在规章制度中细化、明确,做到条款完备。根据《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首阳山发电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中对“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详细罗列了15条,并专门对员工方和企业方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办理手续的程序分别进行了明确规范,增强了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
其次,制定规章制度应用词规范、逻 辑关系严密。规章制度制定就是在为企业立法,因此要使用法律术语,避免使用俗称。首阳山发电厂在修订规章制度时统一将“转正”修订为“试用期届满”,将“辞退”修订为“劳动合同解除”。还应杜绝如“员工私自涂改考勤记录或其他资料的,企业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这样逻辑关系不够严密的规章制度条款,因为裁量权不在企业,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不仅达不到企业希望根据情况灵活处理的初衷,而且也起不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作用。
第三,规章制度中要避免无责任的条款。如果只是简单的规定“禁止某行为”,没有对违纪情形如何考核的规定,那么这些条款就只具有宣示意义,缺乏可操作性。首阳山发电厂《劳动纪律管理制度》中既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进行了界定,又明确了对该行为的考核方法与标准,起到了有效管理员工的作用。
另外对难以穷尽的事项要以防“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应使用兜底条款概括规定。首阳山发电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最后一条即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而对一些根据国家政策变动比较频繁的事项,如最低工资数额、社保缴费比例等,首阳山发电厂就用“按照国家与地方法规政策执行”代替具体的数额,以免频繁修订制度。
规章制度内容不得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相冲突。由于三者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三者对同一问题做出相矛盾的规定时,劳动者具有选择权,当然劳动者会选择适用对自己比较有利的规定。因此,首阳山发电厂在制定规章制度时,特别注意确保三者内容衔接好,避免出现相冲突的情形。
规章制度的内容要清楚明了,减少劳动争议。大唐洛阳首阳山发电厂在劳动合同书中明确规定“乙方享有国家和企业规定的各类假期”,同时在厂《员工请假休假与考勤管理制度》中对各类假期的请假条件、请假手续、请假期间的待遇等进行了详细规定,避免了劳动争议的发生。对容易引发劳动争议的加班与加班费的问题,也专门制定了《值班加班与换休管理办法》和《加班费承包管理办法》,对加班的申请程序、加班费的发放办法等做了科学合理的规定。2009年,由于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条款清楚明了,电厂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两名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并接收,未发生劳动争议。
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能够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体现企业的意志,使企业在劳动用工管理中占据主动地位。
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用工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精细化,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未来企业劳动用工的模式要从消极、被动的管理转变到积极、主动的管理,关键是要建立一套适合企业自身需要的规章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9年6月至9月,大唐集团公司在系统内开展了全方位的劳动用工大检查。通过认真的自查、自纠、迎检与总结,大唐洛阳首阳山发电厂对新《劳动合同法》下如何制定企业规章制度进行了深刻思考,为构建更加和谐的劳动关系做了很多工作。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影响
企业规章制度的性质发生改变。《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确定。这表明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已不能单方面决定了,规章制度制定已经由用人单位的“单决权”变成了与工会或职工代表的“共决权”。
对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提出更高要求。《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其制定应经过平等协商程序和公示或告知程序。只有制定程序合乎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才是合法完善的,才能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
对企业规章制度实施增加了监督制约措施。《劳动合同法》中增加了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规定。“内部监督”即工会或职工有权监督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实施;“外部监督”即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不合法的,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加大了对违法规章制度的处罚力度。其最明显的表现就是赋予了劳动者“随时解除权”,而且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损害自身利益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的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即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需要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作用
企业规章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延伸和补充,是“企业内部的法律”。它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是企业规范员工行为、行使管理权的重要依据,不完善的规章制度成为劳动争议的诱因。据不完全统计,在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由于其规章制度而导致败诉的案件,占所有败诉案件的20%~30%。完善的规章制度可以帮助企业实现规范化管理,反之则可能诱发劳动争议,甚至成为企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败诉的关键。
在中长期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背景下,规章制度是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劳动合同法》为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大大放宽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立的条件,因而我们国家的劳动合同将走向中长期甚至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主、短期合同为补充的局势。
同时,《劳动合同法》可以预防劳动争议发生。企业通过规章制度对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以明确、细化,可以大幅度防止纠纷的发生,从而可以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此外,规章制度可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规章制度的重要性贯穿于企业管理和纠纷解决的全过程。企业应将可能成为争议焦点的内容细化,并用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完善的规章制度就能够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制定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思考与实践
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要合法。尽管企业规章制度的大部分起草工作都是由用人单位某个部门来完成的,但是在对外发布时务必要以用人单位而不是某一部门的名义对外发表。否则,仅对发布部门的员工有约束力,对其他员工没有约束力。
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法合理。法律赋予了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但是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劳动合同法出台后,首阳山发电厂及时对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员工奖惩条例》等规章制度进行了修订。并对劳动合同文本进行完善,删去了员工辞职一律按照岗位层级交纳违约金的条款,对以往骨干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为3个月的条款统一修订为30日。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要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意见和方案,然后由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平等协商确定。如果未经历这些民主程序,规章制度就等于是一纸空文。首阳山发电厂非常重视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修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等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都将制度草案提交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讨论,并注意保存职工代表参加讨论的签到表、工会出具的通过该制度的会议决议等表明经历过民主程序的资料。
充分履行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义务。如果企业还抱有“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陈旧观念,就与法律规定的精神相违背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者公示过的企业规章制度可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而未经公示的规章制度,职工无所适从,对职工不具有约束力。首阳山发电厂在规章制度出台后经常使用的告知方式就是组织员工分级传阅学习签字、发放员工手册等。
规章制度内容要具体全面实用。首先,对法律赋予企业进一步做出规定的事项要在规章制度中细化、明确,做到条款完备。根据《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首阳山发电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中对“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详细罗列了15条,并专门对员工方和企业方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办理手续的程序分别进行了明确规范,增强了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
其次,制定规章制度应用词规范、逻 辑关系严密。规章制度制定就是在为企业立法,因此要使用法律术语,避免使用俗称。首阳山发电厂在修订规章制度时统一将“转正”修订为“试用期届满”,将“辞退”修订为“劳动合同解除”。还应杜绝如“员工私自涂改考勤记录或其他资料的,企业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这样逻辑关系不够严密的规章制度条款,因为裁量权不在企业,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不仅达不到企业希望根据情况灵活处理的初衷,而且也起不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作用。
第三,规章制度中要避免无责任的条款。如果只是简单的规定“禁止某行为”,没有对违纪情形如何考核的规定,那么这些条款就只具有宣示意义,缺乏可操作性。首阳山发电厂《劳动纪律管理制度》中既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进行了界定,又明确了对该行为的考核方法与标准,起到了有效管理员工的作用。
另外对难以穷尽的事项要以防“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应使用兜底条款概括规定。首阳山发电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最后一条即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而对一些根据国家政策变动比较频繁的事项,如最低工资数额、社保缴费比例等,首阳山发电厂就用“按照国家与地方法规政策执行”代替具体的数额,以免频繁修订制度。
规章制度内容不得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相冲突。由于三者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三者对同一问题做出相矛盾的规定时,劳动者具有选择权,当然劳动者会选择适用对自己比较有利的规定。因此,首阳山发电厂在制定规章制度时,特别注意确保三者内容衔接好,避免出现相冲突的情形。
规章制度的内容要清楚明了,减少劳动争议。大唐洛阳首阳山发电厂在劳动合同书中明确规定“乙方享有国家和企业规定的各类假期”,同时在厂《员工请假休假与考勤管理制度》中对各类假期的请假条件、请假手续、请假期间的待遇等进行了详细规定,避免了劳动争议的发生。对容易引发劳动争议的加班与加班费的问题,也专门制定了《值班加班与换休管理办法》和《加班费承包管理办法》,对加班的申请程序、加班费的发放办法等做了科学合理的规定。2009年,由于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条款清楚明了,电厂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两名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并接收,未发生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