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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24号)和《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17]99号)精神,进一步提升全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切实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