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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的基本含义是法官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行政或个人干涉。为了过到独立的公正审判,必须建立或完善法官不可更换制、专职制和退休制等。司法独立的本质正如美国法学家诺内特所说:“法律机构以实体服从换得程序自治”,由此,“在解释和运用法律时,法官是那些在历史上确立的原则的客观代言人.是某种众所公认的非个人正义的被动的施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