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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的精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整顿中药材专业市场标准》。为了严格执行标准,做好中药材专业市场的申报审批工作;规范和加强审批后的日常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