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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含药动物饲料产品管理,控制动物产品药物残留,保障人体健康,根据《辽宁省兽药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加药饲料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含药动物饲料产品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省、市、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含药动物饲料产品管理工作。省、市兽药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含药动物饲料产品所含兽药质量监督检验和依法承担行政管理相对人委托检验工作。第四条生产含药动物饲料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含药动物饲料产品相适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