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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总结分析昭通市12家国有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从中试图找到适合本市医疗机构处理医疗纠纷的捷径,对医院防范纠纷、规避风险,降低医院管理成本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 国有医院 医疗纠纷 研究
自2002年9月1日起,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以来,由于新的举证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规定了处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在医方,使各级医院医疗纠纷发生呈明显上升趋势。
医疗纠纷是各級医院都必须面对的一个复杂而棘手的问题,随着社会的进步,患者的法律意识及维权意识的逐步增强,医疗纠纷的发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处理的艰难性及复杂性已日趋凸现。昭通市地处云南东北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加之少数民族聚居,受多年来传统文化思想的影响,法律意识淡漠,加之民众医学知识的匮乏,所以,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很难引导患方从程序上寻求解决,使医疗纠纷的处理变得更加复杂。通过本文的探讨,望能为我市医疗机构处理医疗纠纷提供裨益。
资料与方法
数据来源:本文所称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院发生医疗争议,并经程序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昭通市医学会受理并进行鉴定的病例。本文收集了自2002年9月1日《条例》颁布施行以来,昭通市11个县区级医院及市第一人民医院共12家二级以上国有综合医院,发生的医疗纠纷,并按程序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昭通市医学会鉴定备案的病例。
资料整理及分析方法:将全市12家二级以上国有综合医院,自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条例》以来,每年发生的医疗纠纷并进入医学会鉴定的病例进行综合分析,从中找出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属于医疗事故的病例及所占比例进行综合分析。
情况统计见表1、2。
表1 全市12家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医疗纠纷
发生情况统计[例(%)]
表2 全市12家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医疗纠纷
发生情况统计[例(%)]
医疗纠纷发生的相关因素分析
表1可以看出:全市自2003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7年间全市共发生医疗纠纷113起,其中医疗事故45起,占40%;不属于医疗事故的68起,占60%。《条例》颁布实施以后,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处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在医方,使医疗纠纷呈一度上升趋势,但经过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病例反而减少,这充分说明:一方面随着社会的进步,患者的法律意识及维权意识逐步增强;另一方面《条例》颁布以后,各家医院都通过学习新的法规,加强管理,努力提高医疗质量,改善服务态度,改进服务流程,使医疗事故的发生呈下降趋势。从表二可以看出:医疗纠纷的发生总体以开展手术的科室居多,其中以骨科及妇产科居首位,与全国的情况基本相似,这与骨科使用耗材多,住院周期长,术后难以观察,远期效果不确定有关。
在发生的113起纠纷中:因服务态度不好,解释工作不到位,缺乏必要的沟通导致的纠纷有45起,占40%;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违反医院内部管理规定导致的纠纷36起,占32%;因医院条件有限,不具备处置该病例的条件,抱有侥幸心理及其他技术因素导致的纠纷有18起,占16%;因患方对医学知识的不理解,对治疗效果期望值过高导致的纠纷有14起,占12%。
医疗纠纷处理现状
医疗纠纷的处理按《条例》的规定:目前处理医疗纠纷有三条途径:一是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持调解;二是申请医学会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从2002年9月1日新的《条例》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处理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在医方。一度医疗纠纷频发,申请医学会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病例迅速增多,但经过鉴定,就昭通市而言有60%的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这大大地打压了患方的情绪,鉴定结果与他们的期望相差甚远,这时就流行一种说法,认为医学会是卫生局的下属单位,而医疗机构又是在卫生局的领导下,所以医学会的这种鉴定是“老子给儿子鉴定”,出现了医学会鉴定的诚信缺失,患方或代理律师均不同意走医学会鉴定的程序而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司法鉴定,只作过错鉴定。而目前的司法鉴定,由于存在“先天不足及管理方面的缺陷”,其鉴定结论或多或少都能找到医疗机构的不足,所以很容易被患方推崇,只要找到不足,哪怕是微不足道的,但经过患方或代理人的放大作用就可大作文章,让医疗机构承担不应该的责任[1]。
近年来,随着医疗纠纷处理的复杂化,许多地方都在探索处理纠纷的第四条途径,在上海、南京、广东深圳、浙江宁波、福建福鼎、安徽、重庆江津等地纷纷成立了调解医疗纠纷的专门机构,有法官、律师、医生和保险机构的人员参加,坚持专业性、中立性、公平性与公正性的原则,一度时间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但对医方而言,并不能把“战火”引出医院,并不能让医院真正的出钱就平安,所以也有一定的局限性[2]。
参考文献
1 邓英杰,于华,周延英.加强医患沟通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中国医院管理,2007,9:48.
2 闫生方,李霞.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经济学分析.中国医院管理,2008,8:74-75.
关键词 国有医院 医疗纠纷 研究
自2002年9月1日起,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以来,由于新的举证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规定了处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在医方,使各级医院医疗纠纷发生呈明显上升趋势。
医疗纠纷是各級医院都必须面对的一个复杂而棘手的问题,随着社会的进步,患者的法律意识及维权意识的逐步增强,医疗纠纷的发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处理的艰难性及复杂性已日趋凸现。昭通市地处云南东北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加之少数民族聚居,受多年来传统文化思想的影响,法律意识淡漠,加之民众医学知识的匮乏,所以,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很难引导患方从程序上寻求解决,使医疗纠纷的处理变得更加复杂。通过本文的探讨,望能为我市医疗机构处理医疗纠纷提供裨益。
资料与方法
数据来源:本文所称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院发生医疗争议,并经程序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昭通市医学会受理并进行鉴定的病例。本文收集了自2002年9月1日《条例》颁布施行以来,昭通市11个县区级医院及市第一人民医院共12家二级以上国有综合医院,发生的医疗纠纷,并按程序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昭通市医学会鉴定备案的病例。
资料整理及分析方法:将全市12家二级以上国有综合医院,自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条例》以来,每年发生的医疗纠纷并进入医学会鉴定的病例进行综合分析,从中找出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属于医疗事故的病例及所占比例进行综合分析。
情况统计见表1、2。
表1 全市12家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医疗纠纷
发生情况统计[例(%)]
表2 全市12家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医疗纠纷
发生情况统计[例(%)]
医疗纠纷发生的相关因素分析
表1可以看出:全市自2003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7年间全市共发生医疗纠纷113起,其中医疗事故45起,占40%;不属于医疗事故的68起,占60%。《条例》颁布实施以后,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处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在医方,使医疗纠纷呈一度上升趋势,但经过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病例反而减少,这充分说明:一方面随着社会的进步,患者的法律意识及维权意识逐步增强;另一方面《条例》颁布以后,各家医院都通过学习新的法规,加强管理,努力提高医疗质量,改善服务态度,改进服务流程,使医疗事故的发生呈下降趋势。从表二可以看出:医疗纠纷的发生总体以开展手术的科室居多,其中以骨科及妇产科居首位,与全国的情况基本相似,这与骨科使用耗材多,住院周期长,术后难以观察,远期效果不确定有关。
在发生的113起纠纷中:因服务态度不好,解释工作不到位,缺乏必要的沟通导致的纠纷有45起,占40%;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违反医院内部管理规定导致的纠纷36起,占32%;因医院条件有限,不具备处置该病例的条件,抱有侥幸心理及其他技术因素导致的纠纷有18起,占16%;因患方对医学知识的不理解,对治疗效果期望值过高导致的纠纷有14起,占12%。
医疗纠纷处理现状
医疗纠纷的处理按《条例》的规定:目前处理医疗纠纷有三条途径:一是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持调解;二是申请医学会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从2002年9月1日新的《条例》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处理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在医方。一度医疗纠纷频发,申请医学会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病例迅速增多,但经过鉴定,就昭通市而言有60%的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这大大地打压了患方的情绪,鉴定结果与他们的期望相差甚远,这时就流行一种说法,认为医学会是卫生局的下属单位,而医疗机构又是在卫生局的领导下,所以医学会的这种鉴定是“老子给儿子鉴定”,出现了医学会鉴定的诚信缺失,患方或代理律师均不同意走医学会鉴定的程序而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司法鉴定,只作过错鉴定。而目前的司法鉴定,由于存在“先天不足及管理方面的缺陷”,其鉴定结论或多或少都能找到医疗机构的不足,所以很容易被患方推崇,只要找到不足,哪怕是微不足道的,但经过患方或代理人的放大作用就可大作文章,让医疗机构承担不应该的责任[1]。
近年来,随着医疗纠纷处理的复杂化,许多地方都在探索处理纠纷的第四条途径,在上海、南京、广东深圳、浙江宁波、福建福鼎、安徽、重庆江津等地纷纷成立了调解医疗纠纷的专门机构,有法官、律师、医生和保险机构的人员参加,坚持专业性、中立性、公平性与公正性的原则,一度时间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但对医方而言,并不能把“战火”引出医院,并不能让医院真正的出钱就平安,所以也有一定的局限性[2]。
参考文献
1 邓英杰,于华,周延英.加强医患沟通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中国医院管理,2007,9:48.
2 闫生方,李霞.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经济学分析.中国医院管理,2008,8:7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