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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领职员赵敏拿着盖有公章的借据,理直气壮的到法院打官司向公司要钱。要说借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儿,况且债务人是一家大名鼎鼎的公司呢,借员工的钱岂有不还之理?但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法院没有支持赵敏的诉讼请求。官司经过一审,又打到二审,但官司的结局出人意料:赵敏白白赔进去了一万多元的诉讼费用,还落得个身败名裂,被人耻笑的下场。
现年43岁的赵敏是龙腾公司一名多年的业务员,也曾为公司创下不少业绩。有几次,赵敏突然拿着公司欠他的3万元借据向公司索要欠款,但公司以根本不欠赵敏一分钱为由拒不偿还。追讨无果,赵敏于2004年2月19日一纸诉状将龙腾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偿还欠款3万元及利息。
2004年5月9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赵敏诉龙腾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由于龙腾公司在开庭中提出文字鉴定申请,所以法院于2004年5月27日裁定中止诉讼。
8月24日,借款纠纷案继续开庭审理。法庭上,赵敏提供了龙腾公司2001年9月7日向其借款3万元的借条一份,借款盖有公司印章、公司印模一份、公司资产负债表一份及公司2001年4月份增值税进项明细账表一份等证据。被告龙腾公司则称,原告起诉不属实,欠条不存在,我公司不欠原告的钱,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无理要求并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在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的情况下,法院对此蹊跷案进行了进一步审理。
一审“忽悠”过关 被告不服再见青天
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2000年9月原告赵敏在担任被告龙腾公司的业务员期间,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赵敏借款3万元,并打有借条:借到河南省西峡县城关镇赵敏现金叁万元整,河南省西峡县龙腾公司财务科,2001年9月7日。事后原告赵敏向被告龙腾公司追要借款,被告以没借此款为由拒不偿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追要借款3万元及利息。
另据:2004年8月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豫法文鉴字第078号文件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为:1、检材“借条”上西峡龙腾公司财务专用章,印文与样本同名印文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2、检材“借条”上印文与打印字迹是先打印字迹,后盖章。3、对“借条”上字迹打印时间无法鉴定。
综上所述,西峡法院一审认为,被告龙腾公司所借原告赵敏现金3万元属实,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法院予以支持。利息双方在借条上未约定,应以原告诉讼时计算。原告向被告追要欠款,被告应及时偿还,不予偿还,显属不当。而被告辩称本公司打印机系针式打印机,不是电子打印机。系被告公司所出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对“借条”打印时间无法鉴定,是属鉴定部门技术因素,而不属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被告申请重新鉴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及《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重新鉴定的理由,并且,鉴定部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故被告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不予支持。依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8日作出如下一审判决:
被告龙腾公司付给原告赵敏借款3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1210元也由被告承担。
聪明反被聪明误 高科技下现原形
一审判决书下来后,被告龙腾公司的领导拍案而起,马上要求上诉。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4日重新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龙腾公司要求对原告提供的“借据”重新鉴定。同时,在二审庭审中,龙腾公司又向法官提供了财务科2001年9月7日该公司变更帐号通知打印件一份,该公司认为:变更账号通知的单位落款和日期落款与赵提供的“借条”两项落款完全吻合,赵敏当时作为业务员,利用公司让其将变更账号的通知交其所负责的客户,对盖有财务科印章的变更账号通知进行伪造而成其所特有的“借条”,此申请对原告提供的“借条”进行重新鉴定。经中院司法技术鉴定处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结论为:1、落款时间为“2001年9月7日”,落款署名“河南省西峡县龙腾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财务科”的《借条》上加盖的“西峡县龙腾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印文形成于正文内容之前,而形成于名称及日期字迹之后。2、落款时间为“2001年9月7日”,落款署名“河南省西峡县龙腾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财务科”的《借条》上正文内容字迹与名称及日期字迹不是一次性连续打印形成。针对上述鉴定结论,二审法院第二次开庭进行了质证,龙腾公司的质证意见是,对该鉴定结论无异议,原来省高级法院的鉴定不完整、不真实、不全面。赵敏的质证意见是,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该鉴定不能推翻河南省高院的鉴定,应以省高院鉴定为依据,鉴定机构应由双方协商选择,交由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程序不妥。根据双方的质证意见,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借条虽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处进行过鉴定,但该鉴定结论对委托的有关事项未能作出结论,因此该鉴定结论单一,缺乏全面、具体、多层面的鉴定意见。二审中,龙腾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且提高了可合理怀疑赵敏拼凑“借条”的变更账号通知。因此,二审法院认为此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重新鉴定,而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技术鉴定处的鉴定结论更客观、全面、具体,符合本案鉴定所属技术领域及鉴定使用的技术手段。二审法院认为,该鉴定结论应作为定案依据予以认定,根据该鉴定结论应确认赵敏据以起诉龙腾公司追要借款的“借条”系拼凑而成,是虚假的,并非龙腾公司以其真实意思表示而出具。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质证意见及二审法院的认证意见,确认二审查明如下事实:
赵敏所持“借条”主张龙腾公司借其3万元的事实不能成立。
偷鸡不成蚀把米 搬起石头砸自己
二审法院通过两次开庭,对原、被告提出的证据进行重新鉴定,是案情大白于天下,官司是非曲直水落石出。据此,二审法院认为:赵敏主张龙腾公司偿还借款的借条经司法鉴定系拼凑而成,该借条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亦不是龙腾公司所出具。因此,该借条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所以赵敏主张龙腾公司偿还3万元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不予支持。龙腾公司上诉所称借条虚假,没有借款的理由成立,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05年8月24日做出如下终审判决:
一、撤销西峡县人民法院(2004)西民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
二、驳回赵敏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及一、二审鉴定费共计10170元,由赵敏负担。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本案中,做为一审原告的赵敏,利用跑业务所学的雕虫小技,假“借据”,竟敢理直气壮地聘请律师到法院大堂之上向公司索要钱财,岂不知法律是不可欺的,再高明的作案手段,最终都会在高科技下露出原形。
(文中原、被告均为化名)
现年43岁的赵敏是龙腾公司一名多年的业务员,也曾为公司创下不少业绩。有几次,赵敏突然拿着公司欠他的3万元借据向公司索要欠款,但公司以根本不欠赵敏一分钱为由拒不偿还。追讨无果,赵敏于2004年2月19日一纸诉状将龙腾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偿还欠款3万元及利息。
2004年5月9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赵敏诉龙腾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由于龙腾公司在开庭中提出文字鉴定申请,所以法院于2004年5月27日裁定中止诉讼。
8月24日,借款纠纷案继续开庭审理。法庭上,赵敏提供了龙腾公司2001年9月7日向其借款3万元的借条一份,借款盖有公司印章、公司印模一份、公司资产负债表一份及公司2001年4月份增值税进项明细账表一份等证据。被告龙腾公司则称,原告起诉不属实,欠条不存在,我公司不欠原告的钱,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无理要求并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在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的情况下,法院对此蹊跷案进行了进一步审理。
一审“忽悠”过关 被告不服再见青天
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2000年9月原告赵敏在担任被告龙腾公司的业务员期间,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赵敏借款3万元,并打有借条:借到河南省西峡县城关镇赵敏现金叁万元整,河南省西峡县龙腾公司财务科,2001年9月7日。事后原告赵敏向被告龙腾公司追要借款,被告以没借此款为由拒不偿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追要借款3万元及利息。
另据:2004年8月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豫法文鉴字第078号文件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为:1、检材“借条”上西峡龙腾公司财务专用章,印文与样本同名印文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2、检材“借条”上印文与打印字迹是先打印字迹,后盖章。3、对“借条”上字迹打印时间无法鉴定。
综上所述,西峡法院一审认为,被告龙腾公司所借原告赵敏现金3万元属实,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法院予以支持。利息双方在借条上未约定,应以原告诉讼时计算。原告向被告追要欠款,被告应及时偿还,不予偿还,显属不当。而被告辩称本公司打印机系针式打印机,不是电子打印机。系被告公司所出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检验鉴定书,鉴定结论对“借条”打印时间无法鉴定,是属鉴定部门技术因素,而不属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被告申请重新鉴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及《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重新鉴定的理由,并且,鉴定部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故被告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不予支持。依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8日作出如下一审判决:
被告龙腾公司付给原告赵敏借款3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1210元也由被告承担。
聪明反被聪明误 高科技下现原形
一审判决书下来后,被告龙腾公司的领导拍案而起,马上要求上诉。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4日重新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龙腾公司要求对原告提供的“借据”重新鉴定。同时,在二审庭审中,龙腾公司又向法官提供了财务科2001年9月7日该公司变更帐号通知打印件一份,该公司认为:变更账号通知的单位落款和日期落款与赵提供的“借条”两项落款完全吻合,赵敏当时作为业务员,利用公司让其将变更账号的通知交其所负责的客户,对盖有财务科印章的变更账号通知进行伪造而成其所特有的“借条”,此申请对原告提供的“借条”进行重新鉴定。经中院司法技术鉴定处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结论为:1、落款时间为“2001年9月7日”,落款署名“河南省西峡县龙腾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财务科”的《借条》上加盖的“西峡县龙腾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印文形成于正文内容之前,而形成于名称及日期字迹之后。2、落款时间为“2001年9月7日”,落款署名“河南省西峡县龙腾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财务科”的《借条》上正文内容字迹与名称及日期字迹不是一次性连续打印形成。针对上述鉴定结论,二审法院第二次开庭进行了质证,龙腾公司的质证意见是,对该鉴定结论无异议,原来省高级法院的鉴定不完整、不真实、不全面。赵敏的质证意见是,对该鉴定结论有异议,该鉴定不能推翻河南省高院的鉴定,应以省高院鉴定为依据,鉴定机构应由双方协商选择,交由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程序不妥。根据双方的质证意见,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借条虽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处进行过鉴定,但该鉴定结论对委托的有关事项未能作出结论,因此该鉴定结论单一,缺乏全面、具体、多层面的鉴定意见。二审中,龙腾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且提高了可合理怀疑赵敏拼凑“借条”的变更账号通知。因此,二审法院认为此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重新鉴定,而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技术鉴定处的鉴定结论更客观、全面、具体,符合本案鉴定所属技术领域及鉴定使用的技术手段。二审法院认为,该鉴定结论应作为定案依据予以认定,根据该鉴定结论应确认赵敏据以起诉龙腾公司追要借款的“借条”系拼凑而成,是虚假的,并非龙腾公司以其真实意思表示而出具。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质证意见及二审法院的认证意见,确认二审查明如下事实:
赵敏所持“借条”主张龙腾公司借其3万元的事实不能成立。
偷鸡不成蚀把米 搬起石头砸自己
二审法院通过两次开庭,对原、被告提出的证据进行重新鉴定,是案情大白于天下,官司是非曲直水落石出。据此,二审法院认为:赵敏主张龙腾公司偿还借款的借条经司法鉴定系拼凑而成,该借条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亦不是龙腾公司所出具。因此,该借条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所以赵敏主张龙腾公司偿还3万元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不予支持。龙腾公司上诉所称借条虚假,没有借款的理由成立,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05年8月24日做出如下终审判决:
一、撤销西峡县人民法院(2004)西民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
二、驳回赵敏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及一、二审鉴定费共计10170元,由赵敏负担。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本案中,做为一审原告的赵敏,利用跑业务所学的雕虫小技,假“借据”,竟敢理直气壮地聘请律师到法院大堂之上向公司索要钱财,岂不知法律是不可欺的,再高明的作案手段,最终都会在高科技下露出原形。
(文中原、被告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