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标反向假冒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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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禁止反向假冒最为发达的国家,美国的商标反向假冒已经有了一个多世纪的发展,但直至近20年才逐渐形成了反向假冒学说.而我国涉及到反向假冒的首例案件,也是商标反向假冒热烈探讨的开始,源于1994年发生的“枫叶”诉“鳄鱼”一案.直到1998年6月经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才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审判.但是关于反向假冒行为的定性和在我国的法律适用一直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2001年我国新修正的《商标法》第52条第4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这一立法规定也避免了今后再一次出现这种案件的时候司法机关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但是由于反向假冒在我国的理论发展还仍然不尽完善,《商标法》对于该规定仍然有不完善之处,对商标反向假冒的规定仍然不健全.而在最近的2013年《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中也并没有看到有关完善商标反向假冒的身影.基于此有必要对于商标反向假冒行为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以期能尽可能的提出比较可行的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有关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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