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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经验同时考虑中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我国对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采取了“两层次、全方位”的监管模式。具体而言,第一层次——定性监管,即对保险公司的费率厘定、准备金提存、风险自留额确定及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相关内容体现在《保险法》中,第二层次——定量监管,即偿付能力额度监管,集中体现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是劲(以下简称的《规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