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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用户质量投诉,对在用农机的质量和售后服务状况组织调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二条赋予农机化主管部门的职责。为此,农业部2006年8月20日专门发布了《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农业部今第69号)。办法的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机质量投诉机构,统计、分析、报送投诉信息,为制定质量调查计划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