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检察版的实践探索和理论思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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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枫桥经验”至今仍然是全国政法系统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面旗帜。进入新时代,社会正发生着深刻转型,从“枫桥经验”是社会综合治理的成功和成熟经验、检察机关转型发展的现实需求两方面考虑,将“枫桥经验”结合到当前的检察工作中去,将是检察机关的势在必行。通过宽严相济打击刑事犯罪、全面加强刑事检察监督、全面深化民行检察监督的实践和发挥控申职能优势加强信访接待工作、把握侦监公诉职能强化刑事和解办理、探索检察职能创新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将是新时代“枫桥经验”检察版的探索之路。
  关键词:枫桥经验;实践探索;理论思考
  “枫桥经验”是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于1963年6月确立的关于社会基层治理的宝贵经验,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治理模式。50多年来,“枫桥经验”经历了中国社会的沧桑巨变,不断与时俱进,至今仍然是全国政法系统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面旗帜。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正发生着深刻转型,依法治国实践不断深化,将“枫桥经验”结合到当前的检察工作中去,通過基层院的转型发展再启航来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检察版是值得探索。
  一、“枫桥经验”的来源、历史演变
  (一)“枫桥经验”的来源
  枫桥经验,起源于上世纪六十年代改造“四类分子”(地、富、反、坏分子)的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虽然中央决定了“一个不杀,大部不捉”的方针,但许多地方在具体推行过程中,依然是定指标、“关一批”、“判一批”、“杀一批”的做法。
  1963年6月19日,浙江省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农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的精神,派省委书记处书记兼宣传部长林乎加率领的省委工作队到诸暨县枫桥区,会同诸暨县委在枫桥区7个公社进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试点。
  试点中,7个公社有67名四类分子被列为重点对象,斗争会上干部、群众坚持摆事实、讲道理,不打不骂,并且允许斗争对象申辩,结果没有捕一个人,就把全部四类分子说服了。随后,浙江省公安厅将枫桥区社教运动中创造的“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改造成新人,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经验,报告公安部。
  1963年10月下旬,当时的公安部领导谢富治向正在杭州视察的毛泽东同志口头汇报了这一做法。毛泽东同志对枫桥“一个不杀,大部不捉”、采取说理斗争的方式教育说服“四类分子”的做法很感兴趣,当即指出:这叫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遵照毛泽东同志指示,1963年11月,公安部和浙江省公安厅蹲点研究和讨论总结,最终形成以浙江省委工作队和诸暨县委署名的《诸暨县枫桥区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开展对敌斗争的经验》。同年11月20日,毛泽东同志在公安部起草的向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作“依靠广大群众,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把反动势力中的绝大多数改造成为新人”的发言稿上批示:“此件看过,很好。讲过后,请你们考虑,是否可以发到县一级党委及公安局,中央在文字前面写几句介绍的话,作为教育干部的材料。其中应提到诸暨的例子,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1]11月22日,毛泽东同志在和当时的公安部领导汪东兴谈话时说,公安部日常的具体工作很多,但最重要的一条,是如何做群众工作,教育群众,组织群众,做一般性的公安工作。从诸暨的经验看,群众起来之后,做得并不比你们差,并不比你们弱,你们不要忘记动员群众。至此,枫桥经验宣告正式诞生。
  (二)“枫桥经验”的历史演变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出现第一个犯罪高发期,1979年全国刑事案件突破60万大关,1981年达到89万件,在此背景下,诸暨枫桥“打、防、教、管”于一体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经验应运而生,并得到中央政法委的肯定。1991年中央政法委成立综治委员会,同年5月在全国掀起学习“枫桥经验”的热潮。1993年“枫桥经验”30周年,“枫桥经验”正式成为社会综合治理的典范。2003年,“枫桥经验”总结提炼出“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调解经验。2008年,“枫桥经验”丰富新内涵,逐步形成“村民自治、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自治经验。2010年,中央政法委提出“化解社会矛盾、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等三项重点工作,“枫桥经验”得到进一步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建设平安中国的目标,要求把平安中国建设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并在深刻把握社会运行规律和治理规律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供了科学指南。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社会治理的概念。2015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合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格局”。在社会治理背景下,传统枫桥经验开始进入新的发展时代。
  二、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检察版的必要性分析
  (一)“枫桥经验”是社会综合治理的成功和成熟经验
  1963年“枫桥经验”正式产生,即“依靠和发动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改革开放之后“枫桥经验”发展为“党政动手、各负其责,依靠群众、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实现矛盾少、治安好、发展快、社会文明进步”。新世纪又发展为“立足基层组织,整合力量资源,就地化解矛盾,保障民生民安”。“枫桥经验”的精神实质体在“四个结合”,即党的领导与群众智慧相结合、以人为本与民主法治相结合、尊重传统与发展创新相结合、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相结合。[2]50多年来,“枫桥经验”历久弥新,在继承和发展的基础上不断赋有新内涵、新特点,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从辐射范围上看,新时代“枫桥经验”不再局限于基层乡村社会综合治理,而是我国新时代城乡一体化社会治理共同遵循的典范;二是从实质成效上看,新时代“枫桥经验”不再局限于“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旧“三不”社会矛盾化解目标,而演变为“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的新“三不”多方位工作目标;三是从治理模式上看,新时代“枫桥经验”更进一步转变政府对社会单方面的自上而下的管控模式,更加注重社会自治组织等多元化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动性、组织性和全面性。   (二)检察机关转型发展的现实需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历史进程中,党中央先后作出司法体制改革、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定。这两项改革,涉及国家战略性全局性制度安排,关系检察职能的再调整、法律监督的再定位、检察体制的再构建。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改革的启动,对检察机关意义深远,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由之路,对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检察工作的创新必须遵循司法规律,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工作的准确性,才能保证法律监督的实效性。[3]而同时,改革也对检察人员的各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最高法、最高检制定的《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错案问责的条件,对检察人员的办案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又如员额制要求各级检察院对具有检察官资格的人员进行遴选时,在坚持政治标准基础上,要突出办案业绩、职业操守的考核,也对检察人员的办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枫桥经验”在不断的丰富和发展中呈现出成熟的犯罪控制模式,[4]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则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准确自己的定位。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同时又是法律监督机关,而“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首先要求检察机关从思想观念上树立审判是诉讼中心的理念,明确审判是中心,侦查、起诉的目的都是为了法院依法定罪判刑,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案件性质都要接受法庭的审查和法律的检验,严格依法收集、审查、认定证据。同时,还要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对法院的庭审活动,担负起监督职责,督促侦查、庭审活动依法有序开展,实现司法公正。
  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监察体制,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使检察职能发生了重大调整,监察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转移至重新组建的监察委员会,这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检察机关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一是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及检察权的权力属性需重新厘清,二是检察机关的职能机构及工作重心面临调整和转变。
  三、基层院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现状
  近年来,平湖市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枫桥经验”的内涵和特点,立足并拓展检察职能,通过主动融入发展大局,创新检察服务举措等多种途径,取得明显成效。
  (一)精准服务改革发展
  坚持“党委中心工作推进到哪里,检察工作就服务保障到哪里”的工作理念,看齐市委决策部署,出台“善用法律武器服务保障‘四大工程’的实施意见”,建立专案办理机制,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精准服务中心工作。护航非公经济健康发展,严把法度又体现司法温度,2017年批捕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犯罪5人,起诉87人,涉案金额3200余万元;对非公企业人员犯罪“轻拿轻放”,依法不批捕12人,不起诉16人;联合市国税局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税刑事案件办理的若干意见》,规范涉税案件办理,助力企业完善经营;华海造船俞某某涉税案获评“全省服务非公经济精品案事例”,并在全省检察长工作交流会上作经验交流。打造“一站式”检察服务大厅,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全年接待律師阅卷449人次,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845件次,涉及单位1089家,检察服务水平得到大幅提升。
  (二)务实保障民生民利
  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围绕“剿灭劣V类水”、“一打三整治”、食品药品安全、“互联网金融治理”等中心工作,开展生态环境、渔业资源、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专项监督,2017年监督立案17人,监督行政机关移送立案5人,批捕起诉破坏生态环境犯罪26人,批捕起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58人。严惩电信网络诈骗,依法批捕王某某等28人针对老年人实施的特大医药电信诈骗案;连续5天出庭支持公诉陈某等36人电信诈骗案,联合公安、法院追回赃款1070余万元。批捕起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关联犯罪45人,提前介入、快速批捕公安部挂牌督办的“7·21”特大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涉案人员22人,铲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源头。稳妥办理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的“南京易乾宁平湖分公司黄某某等6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48亿元案”,把握办案方式方法,及时做好释法说理,最大限度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三)有效推进社会善治
  以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强举措圆满完成党的十九大和世界互联网大会期间维稳安保工作。严格落实“三到位一处理”要求,2017年处理群众来信来访99件,涉检信访赴省进京“零上访”。建立“三联三强”服务基层工作机制,找准检察参与基层治理切入点。新仓检察室结合办案开展“老娘舅式”矛盾化解,检察官“平安书记”组团服务深入村社区,开展普法宣传20余场。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推出“涓涓护苗在你身边”校园广播普法栏目;举行“法治进校园护航未成年人成长”检察开放日活动;引入第三方专业力量,建立失足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12个,开展观护帮教42件次;注重案后帮教,犯罪预防,李某等4人聚众斗殴案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绿色司法优秀案例”。
  四、基层院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具体实践
  (一)宽严相济打击刑事犯罪
  扎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防冤假错案,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严把批捕起诉关,2017年共受理批捕案件670件982人,同比下降1.18%和9.50%,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342件2042人,同比下降4.28%和10.60%;经审查,批准逮捕471件631人,提起公诉1054件1685人,案件审结率嘉兴第一。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犯罪,批捕杀人、强奸、涉枪等严重犯罪24人,起诉29人,及时介入、批捕起诉金某等1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重大案件。贯彻宽缓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依法不批捕316人、不起诉266人,最大限度增进社会和谐;成功实践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中运用“增殖放流”的方式对被损害的渔业资源进行生态修复,实现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受到广泛好评。   (二)全面加强刑事检察监督
  强化侦查活动监督,2017年督促侦查机关刑事立案20人,追诉漏罪漏犯15人,监督移送机关撤回不符合起诉条件案件87人;实施刑事案件侦查问题瑕疵通报制度,提出纠正意见10件次;联合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建立重大刑事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与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制度,启动检察适时介入程序18件,统一重大案件罪与非罪界限把握和取证固证标准。强化刑事审判活动监督,精准提出量刑建议,严格刑事裁判审查。强化刑罚执行监督,监督纠正减刑、假释、社区矫正等环节问题35件次,建议收监执行21人,监督财产刑执行14件。深入开展“判实未执”专项检察监督,监督判决前未羁押、判实刑后未收押的57名罪犯交付执行,2名长期藏匿于新疆、河南两地的罪犯被收监执行。
  (三)全面深化民行检察监督
  严厉打击为逃避民事执行虚假诉讼犯罪,2017年提请抗诉1件获再审改判,移送犯罪线索2件2人,1名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杨某某虚假诉讼监督案获评“全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优秀案例”。积极稳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市委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并制定出台《关于推进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建立检察调查、走访约谈、检察建议、公益诉讼“四步走”行政检察工作机制,开展行政执法监督5件,成功办理我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促进依法行政。有效运用检察建议助力剿劣战,成功监督3起环境污染案件,相关案例获省检察院肯定推广。
  五、基层院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建议
  (一)发挥控申职能优势,加强信访接待工作
  控申信访接待部门是检察机关的窗口部門之一,不仅是涉检信访矛盾的集散中心,也是检察机关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诉求和呼声的桥梁和纽带。“枫桥经验”的核心内涵是为了群众,依靠群众,以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要想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就要做好涉检信访接待工作。要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除了单位接访外,构建利用互联网等现代新媒体,打造网上服务新平台,提升服务信访群众的能力,切实保障群众信访权利。要牢固树立便民服务意识,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协调与联系,认真落实自身职能,引导信访群众正确行使依法反映诉求的权利,提升信访效率,切实为信访群众排忧解难、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二)把握侦监公诉职能,强化刑事和解办理
  围绕当地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严惩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犯罪,深化“三联三强”服务基层工作机制,做细做实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创新实践检察版“枫桥经验”,完善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夯实平安建设基础,打好“检察组合拳”。充分利用好基层优势,对于轻微刑事案件,要提前介入加强引导监督,同时开展和解可行性评估,做好预调工作,提高和解效率和成功率,尽力促成刑事和解。强化刑事和解履行的跟踪监督,联合司法机关、派出所,对不捕不诉的实际效果进行定期考察,确保刑事和解工作取得实效。
  (三)探索检察职能创新,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
  聚焦监督主责主业,加强对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积极构建新型诉侦关系,完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和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加强逮捕案件公开审查工作,促进执法司法更加规范文明。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未成年人全方位司法保护,实现良法善治。把公益诉讼作为检察监督重新定位再启航新的增长点,加大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的公益诉讼力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绿色司法引领作用,进一步降低轻微刑事案件羁押率和起诉率,探索新时代“捕人少、治安好”司法实践。完善“三大平台三大机制”建设,开展执法司法规范化大检查,进一步强化监督制约,优化案件结构,解决好司法实践中不规范、不理性、不文明等问题。
  参考文献:
  [1]陈一新.“枫桥经验”的新发展与新启示[J].政策瞭望,2011年第5期,第11页.
  [2]汪世荣等.枫桥经验-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6页.
  [3]朱苏力.中国司法的规律[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4]罗新阳,彭新华.对接与融合:绿色司法与“枫桥经验”[J].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第5期.
  作者简介:
  潘金健(1985~ ),男,汉族,浙江平湖人,法学学士学位,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科员,研究方向: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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