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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地区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需要通过地方协作立法来实现,同时也要保证该法在效力上高于地方行政法规,一方面为了打破该地区环境治理的分割式管理,另一方面以保证该协作立法的执行力。文章全面分析京津冀区域环境立法协作的动因、必要性与可行性。从制度上协调京津冀环境治理的矛盾与冲突,以期实现该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