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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浙政办发〔2012〕15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经信委、省统计局制定的《浙江省工业强县(市、区)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2年12月24日浙江省工业强县(市、区)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省经信委省统计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