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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对一直存在于经济活动中的回扣现象作出明确规定。规定指出,金融部门发放贷款,基建部门发包工程,证券部门代客户进行交易,严禁收取回扣。此外,其它单位在参加经济活动时,在不违反国家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影响公平竞争的前提下,允许给予或收取对方回扣,但应当采取明示方式如实入帐。根据单位授权或委托实施回扣的经办人员,应在该项业务完成15天之内,将回扣上交本单位财务部门,经办人员在国际商业活动中收到外商给予个人的佣金、酬劳资、信息费和回扣后,应主动自觉上交本单位财务部门。规定说明,单位进行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