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套现行为的刑法探析

来源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arz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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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我国网络支付市场经过10年的发展,年度交易规模已经超过1万亿,成为我国金融支付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的底层支撑力量和进一步发展的推动力。与此同时,网络套现的现象也层出不穷,影响着网络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本文简要分析“网络套现”的流程,以及刑法对网络套现行为的刑法规制。
  关键词 第三方支付 网络套现 刑法规制
  中图分类号:D912 文献标识码:A
  2012年11月12日凌晨阿里巴巴集团确认,11.11购物狂欢节天猫和淘宝的支付宝总销售额达到191亿元,是去年的三倍多。今年的新数据记录令其超越美国网络星期一,成为全球最大的网上购物节。去年美国网络星期一全美网购销售额达12.5亿美元,约合人民币78亿元人民币。中国的网络支付市场越来越大,而2011年末,央行下发《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信用卡不得透支为支付账户充值。为响应央行支付新规,占据市场七成份额的财付通、支付宝等两大支付平台宣布,从2012年2月1日和2月8日起,分别关闭信用卡充值功能。一时间,网络上怨声载道,这给网购达人带来一些麻烦。例如,过去网购一族在购买机票、家电产品等几千元的交易时,大多通过信用卡向支付宝账户充值数次完成交易。在新规实施后,这种大额支付方式将失效。此外,对于卖家来说,其交易成本会增加。如果买家直接购买商品,卖家就要向银行支付1%的手续费,此前卖家往往会劝买家通过支付宝充值购买,以“逃避”手续费。既然给网络购物带来一定的麻烦,那为什么还要关闭信用卡充值服务?这其中的原因,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其实,伴随着网络支付的发展,网络套现行为一直存在,所谓网络套现指基于互联网,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购物网站将信用卡里资金套取为现金使用。网络套现主要分为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直接套现,网络购物虚假交易套现以及利用网络购物交易制度套现三种情况。
  一、网络套现行为的流程
  (一)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直接套现。
  这种方式最为快捷,也是网络套现中经常使用的套现方式。以利用支付宝套现为例:需要两个支付宝账户及一张信用卡即可,首先信用卡充值到支付宝账户A,支付宝账户A再付款到支付宝账户B,支付宝账户B提现,完成套现。
  (二)网络购物虚假交易套现。
  这种方式是指持卡人通过互联网进行虚假交易, 利用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套取信用额度并获得现金的行为。这种方式与我们经常所说的非法套现类似,所不同的是这种方式隐藏于大量的真实网络交易之中,不易察觉。采取这种方式, 持卡人可以长期套取银行的资金。 以淘宝网虚假购物套现为例:买家购买淘宝网卖家商品,买家信用卡付款给支付宝,卖家发货,买家确认收貨,支付宝打款给卖家,卖家提现,套现完成。与第一种网络套现方式相比,买家需要购买商品,卖家需要发出商品。整个过程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只是在网上走一个流程,信用卡套现就此成为了现实。
  (三)利用网络购物交易制度套现。
  这种方式较少使用,即使使用套现金额也一般较小,操作比较复杂,危害性也较小。这种方式主要是利用目前网络交易制度,一般网络购物都提供退货退款服务,像淘宝网7天退款保障制度,以及近两年炙手可热的团购网站都有无条件退款制度,下单取消订单,退款至余额,再进行提现至银行卡,即完成套现。
  二、网络套现的刑法规制
  对于普通的信用卡套现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详细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对于持卡人而言,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而对于网络套现行为,这两个罪名似乎远远不够。网络套现导致发卡银行的信贷风险被放大,不少持卡人手中持有多张信用卡, 用卡套现倍数效应惊人, 一旦持卡人利用信用卡资金流动程序进行套现, 风险最终将转移到银行身上, 发卡银行的经营风险将大大增加。套现得来的资金没有任何使用范围的限制,既无任何担保又无法得知资金流向,使部分货币脱离银行控制范围,增加资金链安全风险,危害金融稳定,刺激地下融资的发展,为不正当资金使用提供便利,同时降低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和权威性。除上述两个罪名外,洗钱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都有可能涉及,刑法规制网络套现行为,主要在于明确网络套现行为的性质。
  三、结语
  之所以关闭信用卡充值服务,旨在封堵信用卡持卡人借道第三方支付平台非法套现的漏洞,从发展初期的无金额限制到之前的限额充值,再到现在的关闭信用卡充值服务,反映了政府遏制网络套现行为的决心,也说明了我国网上支付市场越来越趋于规范化。刑法对网络套现行为的规制,也只是“亡羊补牢”,对于防范网络套现,仍然没有比较有效的途径,遏制网络套现行为的任务依旧任重而道远。
  (作者:华侨大学法学院2010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向际忠.第三方支付条件下信用卡漏洞控制,金融会计.2008(10).
  [2]刘元欣.程文.网上支付的制约因素及解决途径初探,华北电力大学学报.2007(06).
  [3]李磊. 谈信用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中国城市金融 .199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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