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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已经审判的环境案件中,可以发现环境案件有3个重要特征:原告并非被告行为的直接受害人;原告提交的证据非常少,且难以证明被告污染行为的全过程事实,法院取证在证明事实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法院在环境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积极能动,非常强势。对此,我们必须追问:在环境案件审理中,法官为什么“强势”?法官是否应该“强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