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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第六务在原刑法第162条基础上增加了一条内容,首次将虚假破产的行为列入刑法规定之中。然而,在我国的虚假破产罪的现行规定中,存在着适用主体过窄、构成要件不准确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我国虚假破产罪只能在相当有限的范围内发挥其作用,无法发挥立法时所预期的效果。因此,在虚假破产罪的现有立法基础之上,有必要汲取国外对虚假破产罪的立法经验,进一步对虚假破产罪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