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关岭孔落箐咸丰年间洞规石刻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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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位于贵州关岭板贵乡孔落箐老硝洞内的摩崖石刻,记录了咸同战乱时期当地人入洞避乱而制定的规约,即“避乱洞规”。洞规共刊立八条,明确规定入洞“避乱者”共同的权利与义务。文章以摩崖内容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战乱背景下民间有识之士的自救措施的内涵,进一步探讨战乱年代在政府缺位时社会秩序的运行问题。
  关键词:咸丰年间 贵州关岭 洞规石刻
  中图分类号:K88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705(2019)01-104-111
  2012年8月,为了完成历史学专业本科毕业实习工作,叶成勇带领田文、王安国、董慧、郜林筱四位学生至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板贵乡进行为期一周的乡土历史文化调查。在走访过程中,得知乡里的孔落箐硝洞内有清咸丰年间的摩崖石刻。为了丰富调查资料,调查小组乘船到硝洞下的江面,上岸后披荆斩棘,爬山翻石艰难到达硝洞内,对其进行抄录、拓片和拍照。根据其内容,笔者命名为“洞规石刻”。该摩崖石刻形制规整、内容丰富详实,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本文尝试对相关问题做一些讨论。
  一、洞规石刻位置、内容及相关史料辨析
  洞规石刻位于贵州省关岭县板贵乡孔落箐临花江河(北盘江)北岸半山腰山洞内壁上。清至民国时期常年有人在洞内熬硝并留下了明显的熬硝遗迹,当地人称之为硝洞1(见图1)。硝洞距离花江江面约150米,地势险峻。有两条路可以到达洞内:一条是从硝洞上方顺着悬崖用绳索捆在身上摸爬而下;另外一条是乘船到洞口正下面的江面上爬山翻石而上。笔者在2012年8月到此调查时即采取第二种方式到达。
  据硝洞内石刻所记,洞口宽十六丈,高一丈五尺。就现场看来,洞高远不止一丈五尺,到洞口弧顶的高度至少也有三丈来高,笔者推测是因洞口筑洞的泥土和石头向下塌陷所致。洞内比较宽广,可容纳几百人。洞规石刻(见图2)在距洞口约三十米的洞壁上,石刻文字有很多因风化而模糊,脱落较为严重,前六七排底部都有难以辨认的字迹,但主体部分能清晰地辨释。摩崖文字竖排书写,并用墨水涂抹。
  据石刻所载,在咸丰年间,因战争原因造成的“匪患”猖獗,为了躲避“土匪”,“避乱者”在从募役司南逃的过程中发现了此洞,渐次躲进洞中。因入洞的人多,容易滋生诸如奸淫、偷盗、以强欺弱、勾引“贼人”之类的事端。经商议后由大家共同筹集钱米,立下洞规,对入洞“避乱者”群体的行为举止作出严格规定,以保证洞内秩序的正常运行。
  洞口有一天然的石墩炮台,用于架炮抵御“从天而降”和“攀岩而上”的“贼匪”的抢劫。所谓“积薪洞外,加以辣椒、皂角等物,乘风纵火,以风扇扇烟入内”1的攻洞之法,因地理条件的限制在此处不能得逞,也就避免了来犯者欲以烟火、毒气等对洞中之人的威胁。
  (一)洞规石刻内容
  洞规石刻共780余字,宽1.75米,高0.65米。原文以竖排的形式列出,段与段之间空格刻录,且有文字“一”作为标识,笔者将属于同一段落的各竖排文字加以序号,以便释读和写作。原文没有标点,文中标点为笔者所加。摩崖石刻中因风化等原因无法辨识的字用“□”代替。摩崖文字内容及相关释读如下:
  天下名山古洞,埋没于蛮烟瘴雨中,必待人知之而始显其奇者,盖所在多有矣。募役素无城郭,猝然有变,靡所倚据。甲寅年夷匪叛逆,而谋避乱者乃于司之南廿余里而得洞焉。下临深涧,上悬绝壁,路窄而险,洞深而邃,且宽明,燥烈、阴湿之所不侵;僻險危窪,炮矢2之所难及。因洞口稍阔,众议筑石以为蔽,相与苟全性命于其中。洞而有知,维灵其呵护哉。嗟吁,使此洞生于名区大都,与阳明、华严争胜,将学士大夫之游泳者,日不知凡几矣,宁独避兵云乎哉!今将众议八条开列于后:
  (1)名节廉耻,无时可亡。洞中须男女有别,倘有强奸、邪淫等事,众捆丢河。
  (2)洞中须众人一心,协力防贼。凡在洞中之人,每户出得力一人,上山顶防堵,倘有推诿不前者,罚钱一百斤;并有勾引贼匪入洞者,众议勾引之全家及贼匪捆丢河。
  (3)洞中无论富贵贫贱,不得恃强欺弱。倘有挟私逞忿、擅弄兵器致人伤毙者,将本人抵偿,合家逐出;未伤毙仅行凶者,罚钱五十斤,逐出洞外。
  (4)洞中货物杂陈,倘有私行偷盗者,赔赃。外视赃轻重,罚后逐出洞外;雇工并带子弟私行偷盗者,□罪坐主;在外偷窃粮食菜瓜者,从众议罚。
  (5)洞中贫富不齐,食物柴米各人自备。若贫者之食,随富原情量给,倘有估取估夺伤人者,捆丢河,未伤者逐出洞外。
  (6)此洞因洞口宽阔,众议筑石以为蔽,高一丈五尺,长十六丈,凡愿在洞中者,每户捐钱五斤、米五升以作石匠之费。已出者,不来不强求,未出钱者,既来,不得冒名顶替。
  (7)此洞必待贼将至而后愿入者,众察实,若系正人,钱米之数,照钱加一倍捐,然后入;若系不正之人,虽肯捐钱米,不准擅入。倘有恃强估入者,随众将伊货物丢河,逐出洞外。
  (8)每户所捐钱米,先尽匠石之费外,若有余积,买枪药大炮,倘有私自侵吞者,查出加十倍赔还。
  所有捐钱米修墙姓名,刊列于后
  张廷浩 张占魁 蔡永周 周洪才 朱锦成 王绍升 陈洪发 刘国清 谢荣章
  江定元 简洪章 蔡元善 杨大明 田兴贵 谢聘臣 罗泮才 刘光廷 王同顺
  游圣徵 吴兴舟 刘云开 李春元 杜国勋 毛世发 赖从智 张其良 陈宗应
  蔡兰芳 曾德厚 周 文 王家祥 刘绍元 何丁氏 黄绣章 黄肇庭 杨大智
  曾应龙 时永芳 施时凤 赵壁元 赵壁清 薛兴盛 胡 坦 石朝位 韩万钟
  黄 贵 蔡国珍 喻天寿 赵田氏 刘登启 聂兴发 鄢 明 王洪顺 蒋善继
  黄耀先 大清咸丰五年岁次乙卯七月 吉日立
  (二)摩崖石刻相关史料辨析
  摩崖开头段落描述的内容大致如下:咸丰甲寅年的“夷匪”之乱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生命财产威胁,在“募役素无城廓”的情况下,一些人为了躲避“贼匪”的劫掠而南逃。在“募役司”之南二十余里处发现此山洞,因此洞“前临深涧,后背绝壁,炮矢难及”且“深而邃,且宽明”可容纳多人,加之洞内不燥不湿而适合人们居住,遂“相与苟全性命于其中”。从进洞原因、洞内环境、山洞地理位置等几方面进行了叙述,对接下来所立八条洞规的背景做出明确交代。   摩崖所提及的“司”为募役巡检司,即在今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花江镇所在地的地方政府部门。
  “募役司在元称寨,有者氏别族阿辞称寨长。明洪武十九年随征西堡有功,颁授募役长官司,隶安顺州……永乐元年赐姓礼。正统三年改隶永宁州,乾隆十六年颁募役长官司印,嘉庆二年改土归流设募役巡检司。”1
  民国三年(1914),改募役分县为关岭县,县城在募役(今花江镇),属兴仁专区,板贵属之。2
  摩崖中“罚钱一百斤、罚钱五十斤、捐钱五斤”等记载,查明当时钱的单位为“斤”。 “斤”为“钱”的重量单位而非计量单位。查阅(民国)《关岭县志访册·度量衡》有相关记载:“新县募役及关岭场用库平,永宁、坡贡用省平。贵物用银,小数以戥称,大数用秤称。贱物用净制钱,小数以戥称,大数用秤称。”3可知石刻中的“钱”应该指“净制钱”,俗称铜钱,在诸如罚款、筹钱等活动中,便出现了用“秤称”的情况,也自然就出现了“斤”的单位,实际上是用重量单位来替代了货币单位。
  摩崖中记录了刻石立洞规的直接原因为甲寅年“夷匪之乱”,由于入洞“避乱者”多而事杂,故需要立洞规以规范各种行为。甲寅年为咸丰四年(1854),摩崖落款提到的乙卯年(1855),正值当地咸同战乱最为严重的时期。
  据(民国)《关岭县志访册》载:
  咸丰四年,遵义杨隆喜(杨凤)率部由安顺窜永宁蹂躏居民,被害者不可枚举,韩统领(韩超)率兵追剿,乃引去。咸丰五年,扁担山一带夷民谋逆蠢动,乡民大受扰害。八年,知州戴鹿芝攻石头寨不克,夷匪势益炽。九年总兵罗孝通、道员赵卫山统兵会剿,镇宁廪生叶喜亭带团兵作向导,攻下盔鳞甲,斩首五百余级。转攻石头寨,破之,斩贼首伍理春。扁担山一带望风而降,夷匪稍辑。1
  摩崖所在的关岭县板贵乡孔落箐至花江镇一带,为关岭与晴隆、兴仁、贞丰的接壤地带,是当时战乱极为严重的区域。虽然我们无法将上述各种斗争的性质一概地定性为起义或叛乱,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战乱在很大程度上对当地的社会生活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此则材料记载了咸丰四年杨隆喜在安顺、永宁一带与清朝地方政府发生战事的情况。咸丰五年,镇宁扁担山一带以布依族为主体的“夷民”响应,地方战事频起。“乡民大受扰害”即是说明一系列战事对于当地老百姓的叨扰和危害程度很重。由此可知,石刻中明确提到的“夷匪”,即包括“夷”和“匪”两种,“夷”是指当地少数民族群众,“匪”则指以杨隆喜为首的部队,是两种势力在当地的联合体。
  “避乱者”的来源在摩崖的内容中有明确的体现,主要来自当时的募役巡检司,即以今关岭县花江镇为中心的区域。根据摩崖“此洞必待贼将至而后愿入者”的记录,可以推测,避难者除了来自募役司外,当还有来自外地的,来源范围较广。
  摩崖所刻捐钱米修墙者共55人,也即是至少有55户人家避难于该洞,若按每户5人计算,洞内有近300人居住。从所刻姓名来看,姓氏相同的较少,只有张、蔡、周、王、刘、黄、赵等几姓,可以肯定地说这不是一次家族式的避难,而是“避乱者”临时性的短距离迁徙,待到战争过后仍会回到他们自己的居住地。只是后来的战争形势越来越严重,使得硝洞成为了“避乱者”长期避难的地方,刊刻洞规也就成为必然。
  笔者以为,能够在战争年代聚居山洞以躲避匪患,大多数人家在物质上应該不会过于贫乏。这从“罚钱一百斤”“每户捐钱五斤、米五升以作石匠之费”条款中的钱米数额也能得以说明。洞中的八条规定也很明显地体现着保护个人财物的意愿。“大户人家欠我钱,中户人家你莫言,小户人家跟我走,打倒大户来分田。”2这是姜映芳领导的侗族农民反对统治阶级的战斗口号,从该口号中我们不难得出其军队的阶层构成以贫农即“小户人家”为主。这个战斗口号其实更是大多数农民军反抗统治阶级时的心理写照和物质诉求。孔落箐摩崖所刻录的姓名,都代表着拥有一定财物的家庭,洞规在很大层面上是为保护这一类人的物质利益而制定的。与此同时,摩崖石刻中“贫富不齐”记载也体现了“避乱者”之间有贫富差异,这就说明此次“夷匪之乱”伤及到的不仅仅是富人阶层,同时还有贫民阶层。各种阶层的“避乱者”立洞规自保,并以“洞规”为准绳紧紧地联系在一起。说明在本次“动乱”中清朝的地方政府并没有尽到保护民众生命财产的义务,人民群众不得已自己购买武器、依托地形及一切有利条件以求得生存。
  洞规第五条和第六条对于战乱中农民的生计问题有较为清晰的反映。通过“食物柴米各人自备”“每户捐钱五斤、米五升以作石匠之费”的规定,可以推定在“贼匪”到来之前,“避乱者”在洞外不远的地方是有居住之所的,平时还得从事生产劳动以储备粮食,这是避难时得以维系生存的物质基础。这就从生计上反映了当时社会混乱状态下人们的生活态势,社会并没有因为战争引起的动荡而出现全面崩溃,人们的生活也还在艰难地维持着。洞规关于“不到洞中居住不强求”的记录,进一步证明了入洞避乱者在洞外有居住之所。这说明硝洞周围的村庄秩序还在维持,农民的生产生活虽然艰苦,实际上并没有达到全体逃亡的程度。
  二、“夷匪之乱”中政府管控的显性缺位与地方乡绅的隐性就位
  历史上,政府和地方乡绅是维系社会正常运行的两种重要力量。在战乱年代,政府管控的力量往往在很多地方出现了缺位的情况,此时的地方乡绅便充当了社会秩序维护者的角色。
  (一)“大乱”中清政府管控的显性缺位
  咸同战乱时期,受战乱之苦的广大农村地区社会呈现出一种恶性运行状态,民众的生命财产得不到来自地方政府应有的保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得不到应有的维护,民众“避乱于洞”和“立营盘自保”之类的事情在社会生活中成为常态。这一特定历史时期社会运行也就属于恶性运行。
  据《贵州通史》载,咸丰三年(1853),瓮安县发生民众“齐榔”抗粮事件。每年“玉麦(玉米)初熟,即聚众会议”,对拿获的“盗贼”等犯罪者,或“置之篮中沉于水”,或活埋。因其“办事迅疾”,“服从者多”,地方官亦“利其分劳”而不予过问。1咸丰五年正月初五日,咸丰帝谕军机大臣时说到:“本日据乐斌奏:据奏节次飞咨蒋霨远,尚无一官到彼,黔省匪徒肆扰,该匪既不能迅即剿除,迨川兵克复地方,又未派员前往驻守,殊属懈弛。”2   上述文献中记录的“不予过问”“无一官到彼”“未派员前往驻守”等都表明,在战乱的特殊历史时期,已然出现清政府对贵州社会治理的失控状况。有时甚至因为少数民族军队势力的相对强大而导致地方政府不得不躲在一些土司的势力范围内以求得保护,成为“流动型”地方政府。如(民国)《贵定县志稿》载:“咸丰苗乱,平伐司庭氏练忠义团保境,立营于其上,名曰龙山营。撑拒一隅,通贵阳至广西之路,与青岩相犄角,拱卫省城。同治癸亥(1863)冬,贵定城失陷,知县移驻营内五年,难民亦得所依附。”3
  咸同战乱时期,清政府对于地方的管控严重削弱。地方社会的运行机制受到了极为沉重的打击,军事上管控不力,政令无法得以正常施行,道路交通受到严重阻碍。可以说在军饷、兵源不足的情况下,清政府在贵州的有效统治是缺位4的,而在军事管控上是严重失控的。在各地战事高涨时期,清王朝作为最高的统治力量,本应极尽全力去保护其治下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但军事上的“无力作为”,直接导致了清政府管控的缺位。因此,在这种状态下,略有资产而又没有参与斗争的民众也只能自救和自保。
  基于此,“贼匪”和“避乱者”的矛盾也就成为战乱时贵州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摩崖的内容也就将重点放在了“避乱者”群体对于“贼匪”的防范上,成为社会运行的一种特殊机制。
  (二)地方力量的隐性就位
  本文所谓的地方力量,指的是在战乱过程中,对地方社会起到管控作用以维系局部范围相对稳定的乡绅、耆老等社会上层群体。当政府力量能够以其强大的统治力对社会秩序起到维护作用的时候,人民的生活往往是处于一种平静的状态,社会的发展也就在按照国家的治理措施运行着。而当政府管控处于削弱状态时,作为隐性力量的地方乡绅、耆老等上层知识分子的力量就会显现出来。硝洞摩崖石刻中虽未直接提及地方乡绅的姓名,但作为洞规的订立者的那部份人,我们可以对其做出与“乡绅”相对应的定性。订立并执行洞规维护洞内秩序,就是这种力量的表现,笔者将这种行为称为地方乡绅的隐性就位。
  乡绅作为社会管理的一种隐性力量存在于地方社会。当社会运行正常时,他们是作为个体存在的,是一般的民众。而当社会出现诸如战乱等重大变数时,这些受过文化教育的地方人士就开始自觉地与政府力量联系起来,利用其智慧、权力和能力成为地方社会秩序的维护者。虽然他们因各种原因不能像政府一样用强制手段对社会不安定因素进行镇压或管制,但他们总能探求一些诸如刊立“洞规”的方法来维系一特定区域内的社会生活。再如地方乡绅兴办团练等,无论他们出于什么样的目的,其作为地方秩序的维护者这一角色是不可否定的。
  硝洞摩崖显示的一系列“防贼”措施是“避乱者”中先进群体的自发的自救行为,是小型社会运行的需要,更是政府力量显性缺位时的产物。
  三、洞规所见“大乱”之下社会“小治”的实现方式及其意义
  “洞规”对“避乱者”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一种体制,对于“洞”这个小型社会起到了强烈的约束作用,实现了洞内秩序的“小治”。这种体制也是政府管控缺位时这一特殊历史场合的运行形式。
  (一)以“伦理纲常”对“避乱者”做出要求。
  礼义廉耻自古以来既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洞規开宗明义提出对“避乱者”在“名节廉耻”方面的要求,并将其置于八条洞规之首,足见其重要性。因入洞“避乱”的人数量多、结构复杂,难免有一些诸如奸淫等违背廉耻、有伤风化和影响洞内秩序的事情发生。洞规便明令要求入洞之人做到男女有别,“知廉耻”,以保证洞内秩序不紊乱。
  以品行作为吸纳“避乱者”的标准。对于在“贼匪”即将到来之时想要入洞避难的人,要求其为人正直且来路明朗,所交纳的钱米之数是先前入洞之人的两倍。如果是不正直的人或来路不明之人,就算肯交纳钱米,也不准进入洞内。如有“恃强估入者”,经洞内人商议后,将擅入者的钱米货物丢入河中,并将其驱逐出洞。洞规要求入洞的人品行上要为人正直,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了奸佞小人的混入,保证了洞内秩序的稳定运行,保障避乱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先行入洞的“避乱者”在“防贼”意志上的集中体现。
  用诚信作为对入洞“避乱者”的接纳、容忍与否的标准。洞规中“已出者,不来不强求;未出钱者,既来不得冒名顶替”“倘有私自侵吞者,查出加十倍偿还”等条款,都从诚信上对“避乱者”的行为做出严格的规定,成为洞内正常秩序得以维系和运行的基础。
  (二)实行“连防”“连坐”以维系秩序。
  规定入洞“避乱者”要“协力防贼”,共同抵御劫掠。每家必须派出一个人共同组成防贼的力量到山顶“防堵”,对于“防堵”不积极、推诿不前的,要处以“钱一百斤”的罚款。对于“勾引贼匪入洞者”,其全家都要受到连坐,连同贼匪被捆绑后丢入河中。
  以“连坐”的形式严禁盗窃。“擅弄兵器致人伤毙者,将本人抵偿,合家逐出”“雇工并带子弟私行偷盗者,□罪坐主”,在洞外其它地方偷盗的,根据洞内人的共同意见进行处罚。在物资匮乏的战乱年代,洞规严令禁止“偷盗”行为,充分说明了立规之人在思想上是有较强大局意识的,也说明随着战争影响的进一步加深,在洞中“避乱”从原来的暂时行为转变为长期策略。
  “连坐法”将入洞“避乱”的人以“家族”和“主从”的形式捆绑在一起,对违反洞规的人在处罚方式上实行连带处罚,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避乱者”间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的效果。
  (三)对“避乱者”的生计原则做出明确规定。
  在洞内生活所需的粮食柴火需“避乱者”自备,且不能巧取豪夺,如因巧取豪夺而伤人的要捆绑丢下河;如未伤及人身体的则驱逐出洞。“自备粮食柴火”的规定,即是生活物资来源的制度性说明,也为“不能巧取豪夺”的规定作进一步保障。“若贫者之食随富原情量给”,对于实在没有生活着落的人,富裕者根据情况按量给予,这样既保证了贫困者不会因为过度饥饿而出现扰乱洞内秩序的情况发生,也是对于富裕者资产(更多指粮食)的一种立“法”保护。无论贫富,一旦进入洞中避乱,自然就形成了一个整体。   (四)对于贫困者人格尊严的保障。
  从人格上尊重贫困者也是保证洞内秩序正常运行的必要前提。“洞中无论富贵贫贱不得恃强欺弱”,这一点体现了立洞规之人思想上的前瞻性。这种规定即是洞内秩序维护的需要,也是“协力防贼”的需要。
  古往今来,很多组织的分化即是因为组织内部矛盾的加剧,而加剧矛盾的重要原因即是在人格上的不平等。立“洞规”的先进知识分子显然注意到了这个问题,用“人格”的底线来控制可能因“贫富差距”而产生的不利于洞内秩序运行的行为发生。允许差距的存在,但不能因为差距而让洞中的“贫富矛盾”激化,这是一种极为开明的做法。
  (五)对兵器的管制。
  兵器是“避匪”的重要保障。“避乱者”除了依靠天然的洞穴作为避难屏障外,还需有强有力的兵器作为保障。只有这样,“避乱者”的生命财产才是安全的。入洞“避乱者”所捐的钱米,在先满足“匠石之费”后,用作购买枪支大炮以防御“贼匪”。擅自持弄兵器在洞中是明令禁止的,如有违背,“擅弄兵器致人伤毙者”是要以命偿命的,并且追加的处罚,其家人要被洞里的人逐出洞外;如果持兵器行凶而未伤毙及他人的,则要罚款五十斤,且逐出洞外。这里体现了一种以命偿命的“同态偿还”原则,保障兵器“御敌功能”的特殊作用,不能用以伤及共同“避难”之人。
  以上分析可见,洞规对于很多细节都有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在品行上更是规定严格。轻则驱逐出洞,重则捆绑丢河,还实行连坐。从八条洞规及刊刻的捐钱米的姓名来看,洞中社会有着较为严密的组织制度,通过规约将“避乱者”紧紧地组织在一起。“罚钱××斤”“捆丢河”等字样在摩崖中多次出现,说明对于有违洞内秩序的人,惩罚措施是极为严酷的。越是严酷的规定越能反应战乱背景下人们对于“避乱”求得生存的迫切和渴望,这种迫切和渴望是基于残酷的社会实际而产生的。严酷惩罚措施实际上是洞内先进的知识分子群体对于“贼匪”带来的祸乱的应急措施,可以说是一种无奈之举,同时又是一种阶层利益的体现,更是洞内“小型社会”运行的客观要求。因“避乱”形成的洞内组织带有极大的临时性,必须以严格的规约才能得以维持。因为这些人大多没有亲缘关系,也就没有紧密团结在一起的血缘基础,必须得依靠规约,对心怀不轨的人以严厉的处罚,这样才能保证“避乱者”的共同安全。在动乱的战争年代,严格的规约是为了达到“生存”这一共同目的的适时选择,是在“大乱”的社会状态下地方社会“小治”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
  光绪七年《龙山屯记》碑刻1在很大程度上能起到补充说明作用。碑文追述了同治年间战乱背景下当地老百姓禀官依险修屯以自保的史实。“同治四年,苗匪猖亂,爰是禀官修屯”,屯修好后,“远近闻之,相率而避乱者不下数百家”,“另设地炮眼以防冲突”。据碑文追述,在防“贼”时,“夜用二人守一堞,此守则彼卧堞旁,鸡鸣轮班,迭相先后。”这与孔落箐摩崖中“派人到山顶防堵”如出一辙。又“内查奸细,外事谍探。”则与孔落箐摩崖中对“勾引贼匪入洞者”处罚规定类似。这种修屯自保的行为与前文在硝洞立下洞规自保的行为实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地方上层精英为了维系当地社会在战乱条件下的运行而采取的非常措施。
  在政府管控缺位的战乱时期,地方社会得以运行的重要条件,即是地方上层精英对于社会秩序维护的责任担当,通过刊立规约和一些约定俗成的行为准则进行社会治理和秩序维护。地方上层精英和政府双重力量在战乱时期和和平时期的相互切换和相互补充,才是社会运行的有效选择。
  战乱时期的社会运行固然没有和平年代正常。但不可否认的是,即便是在清朝中央和地方政府管控缺位的情况下,民间的社会秩序也并没有出现完全的大崩溃,而是在一些思想相对进步的上层知识分子的带领下艰难地维系着。他们会根据时代形势探求自身所处的区域社会的运行机制,通过必要的方式去对整个区域社会的前途和命运做出合理的规划。即便这种探求和规划充斥着极大的无奈,带有极强的临时性,但稳住区域社会行进的脚步,是知识分子群体义不容辞的责任。孔落箐摩崖上的关于“防贼”的洞规正好说明了这一点。
  长时段、大规模的战乱必然带来社会秩序严重失衡,背离了和平年代社会各个系统以及系统的不同部分、不同层次之间相互协调和相互促进的运行规律,致使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出现畸形状态,我们将此称为“大乱”。而在“大乱”背景下,地方社会上层的乡绅等又在探求“自保”,维系其所处的小型社会的运转,从而达到局部的“小治”。清政府管控的缺位,地方上的有识之士必然“挑起”社会运行的“担子”,而不至于因为突如其来的社会动荡因素完全摧毁正常的社会运行。本文通过对洞规石刻的考论,旨在说明上述观点。
  Chaos and Small Governance:Check and Discrimination of the Stone Inscription about Cave Statute at KongLuoqing, Guanling County, Guizhou Province
  Tian Wen Ye Chenyong
  Abstract: The Inscriptions on precipices in the cave of Lao Xiaochang in Kong Luoqing, Bangui Township, Guanling County, Guizhou Province, recorded the statute of the local people who entered the cave to avoid chaos during the Xiantong War, namely "evading chaos cave statute". There are eight articles in the cave regulations, which clearly stipulate the common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evaders" who enter the cave. Based on the cliff content,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connotation of the self-rescue measures of the people of insight in the context of the war, and further explores the operation of the social order in the absence of the government in the war era.
  Key word: During the XianFeng Emperor Guanling County, Guizhou Province Cave rules stone carving
  责任编辑:林建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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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高中教育,对高中生来说是一个转折点,不是初中生那样无知,也没有大人那样成熟,在高中对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培养是一个很重要的阶段,这也直接影响到学生
【正】 西菜又称洋菜,是近年从国外引进、筛选出来的十几种高档蔬菜品种的总称。主要有:绿花菜、结球生菜、西洋芹、木耳菜、香芹、秋葵、樱桃番茄等。西菜除适口性好,营养丰
抗战时期的“夫人文学奖”旨在“奖励妇女写作及选拔新进妇女作家”,通过引发社会对“抗战建国中妇女问题”的思考,总结妇女工作经验,确立“时代妇女”应有的价值观。从征稿启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