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合同法》第49条模糊的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表见代理案件总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只有以立法形式严格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才能彻底解决这种状况。任何制度的构建都有一定的价值衡量,价值衡量决定制度的构成要件,那么,表见代理制度同样也应当依据价值衡量决定其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