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保险合同是很典型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但是也相应的产生了不少“霸王条款”。因此,我们需要分析这种不公平的条款产生的原因,并且采用行政、立法、司法等手段对“霸王条款”进行规制。
关键词:保险合同;霸王条款;原因;规制
一、保险合同“霸王条款”概述
“霸王条款”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不公平的条款。主要目的是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逃避法律义务。该行为不仅不利于保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且会严重损害社会的安定和谐。面对这样普遍存在的“霸王条款”,有必要探讨这一现象的成因和危害,并采取进一步的积极措施加以规范。
二、“霸王条款”存在的原因
(一)保险公司的逐利性
该原因是产生“霸王条款”的经济根源。经营者的逐利性是他们的一个本质特征。保险公司作为经营者,他们利用一切機会,特别是制定合同条款的机会,尽可能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甚至不惜以各种手段损害经济活动相对人的利益。
(二)保险人的强势地位
我国目前仍有大量垄断行业,利用垄断地位和信息资源不对称的优势,迫使消费者接受垄断条款。对一些经营者来说,他们仍然保持着传统的模式,即计划经济经营模式。保险公司不把消费者视为平等的主体,一味的认为自己的地位高于消费者,想要从消费者身边谋取更大的利益。
保险人依据自身行业的特殊性总是占据着强势地位,并以其强大的经济优势,拒绝被保险人变更其预先制定的正式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和条件。这种情况的出现就为保险人拟定“霸王条款”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三)保险消费者主张免责条款无效的举证困难
现如今,定型化合同即格式合同的出现,虽然带来了很大的便利,并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成本,但是也使得保险合同中“霸王条款”的产生提供了契机。
为了主张免责条款的无效性,必须证明保险人没有做到如实告知义务。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这在实践中,其实是很难做到的。对与保险消费者来说,举证并不是容易的,可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不利于保险消费者正常的生活。也正是基于此,保险人凭借保险消费者这种心理,使自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并且利益也得到了最大化,更使得原有的立法目的得到了扭曲,很难保证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四)公众法律意识淡薄、消费者自身维权意识不强、社会普法力度深度不够、法律不健全
若要形成法律意识,不仅需要国家大力进行普法宣传活动,更需要公众凭借自己的努力,对自身的权益有很强的保护意识。否则只能继续让一些不良企业逃脱了对法律对他们的惩罚。
而有些保险人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在保险合同中往往有些条款含糊不清,难以理解,这就造成保险合同条款的模糊性。
三、对保险合同中“霸王条款”的规制
(一)加强行政监管力度
保监会作为行政机关,应充分履行其监督管理的职能,要站在保险消费者的立场上来监管和规范保险市场,严格地对保险条款进行审批。不仅要做到公平、公正、合理,还要认真审查保险公司制定保险条款。若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并且内容明显不公平,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合法利益的,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公司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者要求保险公司停止使用该合同,以确保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很好的保障。
(二)加强立法手段规制
对如今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在立法上的规制还是远远不够的。由于“霸王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只有在我国一些法律中才得到了相应的规定,但是仅靠这些规定仍有些不足,在实践中缺少可操作性,仍会使一些不良企业钻法律的空子,以至于侵害保险消费者的权益。所以加强立法上的规制治理不仅可以预防这类行为的发生,还有可以起到震慑不良企业的作用,此外,对“霸主条款”在实践中也可以提供确定标准和解释依据,并从法律后果的角度对合同中的“霸主条款”进行规范。
因此,如果立法能得到完善,那么就可以很大程度上解决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这样保险消费者的权利也能得到很大的维护。
(三)加强司法规制
即使有了行政和立法方面的规制,但是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是难免会受到侵害。目前我国相关的司法规制范围过窄,不能将大部分的案件都归置与司法规制的范围内,导致了许多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障,以至于出现了一些冤假错案。司法机关应发挥它的积极作用,在认定该条款为“霸王条款”时,应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判决。
四、总结
简言之,这种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我们不能让保险公司以这样的手段获取经济利益,那么对保险消费者是不公平的。保险消费者有权知悉合同书中的相关内容,他们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保护。因此,利用相应的解决方法来规制这种现象的发生是很必要的。
参考文献:
[1]李云虹.“霸王条款”再调查[J].法律与生活.2004年23期
[2]夏树仁.论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及其规制[J].当代法学论坛.2006年第2辑
[3]张扬.由一个案例谈保险合同的霸王条款[J].浙江金融.2007年第5期
[4]王海明.保险格式条款[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
作者简介:
黄海燕(1997~ ),女,朝鲜族,吉林延吉人,研究方向:法学。
关键词:保险合同;霸王条款;原因;规制
一、保险合同“霸王条款”概述
“霸王条款”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不公平的条款。主要目的是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逃避法律义务。该行为不仅不利于保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且会严重损害社会的安定和谐。面对这样普遍存在的“霸王条款”,有必要探讨这一现象的成因和危害,并采取进一步的积极措施加以规范。
二、“霸王条款”存在的原因
(一)保险公司的逐利性
该原因是产生“霸王条款”的经济根源。经营者的逐利性是他们的一个本质特征。保险公司作为经营者,他们利用一切機会,特别是制定合同条款的机会,尽可能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甚至不惜以各种手段损害经济活动相对人的利益。
(二)保险人的强势地位
我国目前仍有大量垄断行业,利用垄断地位和信息资源不对称的优势,迫使消费者接受垄断条款。对一些经营者来说,他们仍然保持着传统的模式,即计划经济经营模式。保险公司不把消费者视为平等的主体,一味的认为自己的地位高于消费者,想要从消费者身边谋取更大的利益。
保险人依据自身行业的特殊性总是占据着强势地位,并以其强大的经济优势,拒绝被保险人变更其预先制定的正式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和条件。这种情况的出现就为保险人拟定“霸王条款”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三)保险消费者主张免责条款无效的举证困难
现如今,定型化合同即格式合同的出现,虽然带来了很大的便利,并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成本,但是也使得保险合同中“霸王条款”的产生提供了契机。
为了主张免责条款的无效性,必须证明保险人没有做到如实告知义务。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这在实践中,其实是很难做到的。对与保险消费者来说,举证并不是容易的,可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不利于保险消费者正常的生活。也正是基于此,保险人凭借保险消费者这种心理,使自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并且利益也得到了最大化,更使得原有的立法目的得到了扭曲,很难保证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四)公众法律意识淡薄、消费者自身维权意识不强、社会普法力度深度不够、法律不健全
若要形成法律意识,不仅需要国家大力进行普法宣传活动,更需要公众凭借自己的努力,对自身的权益有很强的保护意识。否则只能继续让一些不良企业逃脱了对法律对他们的惩罚。
而有些保险人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在保险合同中往往有些条款含糊不清,难以理解,这就造成保险合同条款的模糊性。
三、对保险合同中“霸王条款”的规制
(一)加强行政监管力度
保监会作为行政机关,应充分履行其监督管理的职能,要站在保险消费者的立场上来监管和规范保险市场,严格地对保险条款进行审批。不仅要做到公平、公正、合理,还要认真审查保险公司制定保险条款。若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并且内容明显不公平,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合法利益的,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公司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者要求保险公司停止使用该合同,以确保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很好的保障。
(二)加强立法手段规制
对如今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在立法上的规制还是远远不够的。由于“霸王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只有在我国一些法律中才得到了相应的规定,但是仅靠这些规定仍有些不足,在实践中缺少可操作性,仍会使一些不良企业钻法律的空子,以至于侵害保险消费者的权益。所以加强立法上的规制治理不仅可以预防这类行为的发生,还有可以起到震慑不良企业的作用,此外,对“霸主条款”在实践中也可以提供确定标准和解释依据,并从法律后果的角度对合同中的“霸主条款”进行规范。
因此,如果立法能得到完善,那么就可以很大程度上解决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这样保险消费者的权利也能得到很大的维护。
(三)加强司法规制
即使有了行政和立法方面的规制,但是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是难免会受到侵害。目前我国相关的司法规制范围过窄,不能将大部分的案件都归置与司法规制的范围内,导致了许多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障,以至于出现了一些冤假错案。司法机关应发挥它的积极作用,在认定该条款为“霸王条款”时,应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判决。
四、总结
简言之,这种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我们不能让保险公司以这样的手段获取经济利益,那么对保险消费者是不公平的。保险消费者有权知悉合同书中的相关内容,他们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保护。因此,利用相应的解决方法来规制这种现象的发生是很必要的。
参考文献:
[1]李云虹.“霸王条款”再调查[J].法律与生活.2004年23期
[2]夏树仁.论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及其规制[J].当代法学论坛.2006年第2辑
[3]张扬.由一个案例谈保险合同的霸王条款[J].浙江金融.2007年第5期
[4]王海明.保险格式条款[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
作者简介:
黄海燕(1997~ ),女,朝鲜族,吉林延吉人,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