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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实施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与原财务制度相比有了较大变化。其一是对各项贷款计算应收未收利息的规定,新制度规定:凡期限在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贷款,按国家规定利率和贷款平均余额计算应收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六个月以下的贷款,按实际收到的利息计入损益。对连续三年不能按期收回的应收未收利息,用按规定提取的坏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