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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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破产制度是现在世界的一个常见的制度,在2006年八月,中国颁布了新的《企业破产法》,破产主体已经被扩大到全部类型的法人,虽然中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设因此而向前踏出了一大步,但是个人破产制度依然被排除在外,中国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还是空缺的,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商个人更加频繁地参与到经济活动当中,现如今面临着更多的经济风险,如果法律仅仅许可企业破产,是不能够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所以,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已成为我国破产制度的迫切需求。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概念
  在一般意义上,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的事实状态,是破产。《现代汉语词典》解释“破产”二字的另一层含义提到,破产是指“失去他所有的财产”,这是经济的形式的解释。通过了解不同国家的法律对“破产”一词所下的定义可以知道,“破产”一词在法律制度之中通常是指倒闭的流程,即当债务人不能归还到期债务的时候,将其财产概括地执行,然后依照法律规定的次序,将财产公正地分配给其债权人的法律流程。
  在学术界,“个人破产”指的是全部的事实上或法律上基础为承担无限财产责任的自然人和经济实体的破产。[2]我觉得下面的这种看法比较全面:“个人破产”理应被释义为在经济主体的破产中因为承担了无限责任而致使的破产和通常意义上的自然人的破产,也就是指商个人和普通自然人的破产。详细而言,包含在法人破产当中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自然人施行的惩罚性破产、独资企业破产所致使的投资人的破产、个体工商户破产所致使的其成员的破产、农村承包经营户破产所致使的其内部成员的破产、合伙破产所致使的个人合伙的破产以及通常意义上的自然人的破产等。
  二、对国外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借鉴
  个人破产制度在外国的历史发展特点:第一,外国许多国家的破产法的发展始于个人破产,大多数经历了过从“商人破产宗旨”到“通常破产宗旨”阶段。第二,社会文明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推动着破产理念的变化,也推动着破产程序之设立的变化,由最初破产制度建立时最大限度地兑现债权人的债权到对保障债务人权益的注重,使双方当事人利益均衡。其后,伴随着建立自由财产制度、自愿破产制度、豁免制度,三大利益支点成为个人破产制度的重点。
  个人破产制度在外国的立法分类表现为:一是所有的个人均有破产能力,这是通常破产主义宗旨所规定的。目前的立法例中,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这样的,包括英国的、美国的、德国的、日本的等等;二是唯独具备商业务属性的个人有破产能力,这是商人破产主义宗旨所规定的。采用法国法系的少数国家,例如意大利、阿根廷等等,它们的破产立法,都承继了法国的立法研究传统,即商人破产主义宗旨。
  关于建立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的研究,应当在考虑国情的基础上,适当吸纳外国的立法经验。
  三、我国确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基础
  第一,为中国的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社会物质基础的是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马克思说,每种生产方式产生了自己的法律关系。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统一体是生产方式,其中法律在生产关系之间形成,法律由生产力间接决定。我国在市场经济的体制下,生产资料被私人占有,并且现在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享有收益的个体经济。现行的我国的破产法仅仅适用于企业法人,已经不能够满足现实的需求,为适应经济发展需求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规范由于商个人经济主体的破产而引发的个人破产制度,在破产还债程序中规定商个人,就会合理地协调在市场中企业法人和商个人的地位,使商个人的债权债务受到公正对待。
  第二,为中国的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前提的是不断增加的个人财产。个人拥有的财产越多,对消费的需求就越大,而通常消费便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個人破产的重要前提又是债权债务关系。应该明白,居民消费由个人消费信贷交易促成,内需因而被拉动,经济发展从而加速,但是,这也会致使呈现出个人不能还债的情形,破产的概率也就提高了。因此,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优点和缺点的过程中的所有条件,都要制定合理的应对措施。
  第三,为中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的是物权法的颁布、破产法的施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学术界出现的大量研究破产法律制度的精英。物权法通过不同产权形式的确认,确保人民的经济生产和消费活动的正常性能,减少市场的不确定性,如交易成本、纠纷的成本,违反约束对整顿市场秩序的合法权益,提高产权实现资源利用率的最优分配,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实证原则和善意取得制度,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于各种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权利。物权制度若完善,就能在个人破产清算、拍卖、分配时,帮助债务人更好地区分其财产和债权人的财产,界定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和债权人财产的范围。
  第四,为中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制度基础的是日益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渐建立的个人财产注册报告制度、初步形成的个人征信体制。法人人格独立,其财产与成员个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债务在清偿破产时限于法人财产,因此破产财产的范围相对清晰。部分学者否决中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理由便是如今中国依旧没有个人财产注册报告制度和个人征信体制与个人破产制度相配套。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银行实名存款制的实施,个人财产注册制度会被创建和改善,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便不会再受到类似问题阻碍。银行知道贷款人的信用、财产、贷款支付利息实力和其他能力等讯息,需要创建个人信誉体系。接着,储蓄实名制、个人收入检测、个人信用制度试点等制度开始出现。这说明,全面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不再遥远。
  因此,我国应当借鉴国外个人破产制度的经验,确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破产制度。
  参考文献:
  [1] 文杰,张丽琴.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问题研究[J].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2,(3):15.
  [2] 汤维建.关于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想[J].政法论坛.1995,(3):30.
  [3] 杨秀峰.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4:36.
  [4] 胡辉.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基础研究[D].广东:广东商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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