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完善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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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却很缓慢。本文从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上入手,进而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来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 法律制度 现状 建议
  
  中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绝对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农民占全国人口的63.91%,农村老年人占全国老年人的75%。;老有所养问题一直是广大农民梦寐以求的愿望, 也是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工作。综观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实践和现状,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还存在许多亟待完善之处。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严重滞后,农村养老保险立法现状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
  从严格意义上讲,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一部从整体上专门规范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近年来,党和政府一直号召重视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党的十五大提出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党的十六大提出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党的十七大也再一次重申,要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工作始终为落到实处,立法极度欠缺,严重滞后,无法满足需要。
  (二)立法层次低,运行混乱,适用无法统一,实施困难
  在西方国家,社会保险制度采取法律,法令的形式推行已非常普遍,但目前我们可依据的仍主要是民政部1992年的《基本方案》。这是个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仅作原则性规定的部门规章,所以各地出于实际需要,制定了不少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政策等,内容不一、适用各异,具体实施起来相当困难。
  (三)农村养老保险法律规范制度设计不科学、不合理,可操作性不强
  1,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采取的是农民自愿的原则,即鼓励具备投保条件的农户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我国目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大多是比较发达的地区,参加养老保险的人也几乎是农村的富裕居民。而我国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最终目的是要解决未来农民家庭养老困难的问题,因此现在参加保险的人并不是未来养老的困难人群或目标人群,他们即使不参加养老保险,今后的养老也不会是太大问题。未来养老问题将会面临困难的恰恰是那些养老保险工作并未覆盖的不发达农村地区和没有能力投保的贫困农村居民。所以,当前"保富不保贫"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不能真正达到其目的。同时由于养老保险金主要来源于农民自愿缴纳,没有明确政府和集体的责任,也导致了农民的参保率很低。
  2,农村养老保险保障水平低。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为2元/月-20元/月,共分10档。由于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可支配的收入更低,所以大多数地方的农民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档次投保。这样,农民老年时得到的保险金很少,无法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领取计算表》计算,农民缴费10年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4.7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如果考虑管理费和银行利率下调或通货膨胀等因素,农民领取的钱可能会更少。这点钱对农民养老来说微不足道。即使每月投保4远、6元甚至是10元,也仍然难以起到养老保障的作用。
  3,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水平低。在中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由于缺乏专业人才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之机构设置不健全, 便出现了很多管理上的漏洞。大多数地方的养老保险基金是由当地的民政部门独立管理的,征缴、管理和使用三权集于一身,缺乏有效的监督,而地方的民政部门又受当地政府管理。所以, 当地民政部门或政府挤占、挪用甚至贪污、 挥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使农民的养老失去保障。
  二、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制定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法。该法是指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进行统一而全面规定的法律文件。具体有两套方案供立法者选择,其一是在《社会养老保险法》中单列一章,其二是专门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农村养老问题的长期性、艰巨性、紧迫性和特殊性,我们应制定专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而不应把它和企业职工、国家工作人员统归在《社会养老保险法》中,这样也可以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的层次和效力。
  (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体系
  1,完善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这一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法律规范是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体系的主体,在整个农村养老保险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具体包括:《农村养老保险条例》、《农村养老基金运营条例》等,要完善这些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增强他们的可操作性和对现实调整的及时性,确保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适应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需要。
  2,理顺个层次农村养老保险地方法规和单行条例的关系。尽管随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状况将逐渐得到改变,但是由于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地区差异将长期存在以及多层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基本定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方立法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将占有重要的地位,从而成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理顺各层次农村养老保险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的关系,保证农村养老保险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的统一,减少和避免他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尽可能实现一定范围内农村养老保险法规适用的统一性。
  (三)增强农村养老保险法律规范制度设计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1,确定合理的基金筹集方式和档次,扩大覆盖面,提高保障能力。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应坚持国家、集体、个人分担的原则。笔者认为应顺应世界各国社会养老保险发展趋势,建议以立法形式明确国家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当中应承担的责任。根据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制定不同的筹集标准,有利于改变当前仅限于发达地区和中等发达地区农民的现状,将其逐步扩大到不发达地区,从而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扩大。
  2,降低基金管理风险,拓宽基金增值渠道,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机制。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是参保农民的养老保障,是农村社会保险事业运行的基石,其管理和运营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此项事业的成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最主要的是应保障其安全性,应由专门机构实行分级专户存储和专项管理。要建立政府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监督的全方位监督体制,从而确保基金账户安全。
  结语
  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如何根据我国国情,改革和完善现行农村养老保险模式、建立科学而合理的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关系到社会公平和公民权益的保障,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参考文献:
  [1]吴美蓉:《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的现状与制度完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7年硕士论文
  [2]彭希哲、宋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综述》,载《社会保障制度》2003年第2期
  [3]王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构建和谐社会需要破解的难题》,载《社会保障制度》2005年第10期
  [4]张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之初探》,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7年第七期
  [5]张新民:《试论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的完善与创新》,载《社会保障制度》2004年第9期
  作者简介:白玉平(1983-),男,汉,陕西省榆林市人,上海大学法学院09级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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