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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人才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人的基础”。新时期,法学本科教育担负着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第一线输送人才的任务,其人才培养目标应当重新定位于培养我国法治建设所亟须的具备基层工作能力和一定发展潜力的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素质构成;实施路径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15-0284-02
21世纪什么最重要?人才。虽然法治国的精神实质在于强调制度和规则在国家政治和社会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限制人的专断,但对“人治”的摒弃并不意味着对“人才”的忽视。法律人才,特别是直接服务于法治各个环节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是法治社会运行不可或缺的“人的要素”。高度重视“人的要素”已经成为现代各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个共识。以日本为例。在日本社会对自身法治建设的反思中,将以法曹为代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成为法治的“人的基础”,而“人的基础”的薄弱被日本法律界公认为是司法无法充分发挥所期待作用的一个主要原因。在日本近年来进行的司法制度改革中,培养丰富的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以扩充“人的基础”与“完善制度基础”以及促进“国民的司法参与”相并列,被认为是实现值得国民信赖并容易利用的司法以及全社会各个领域中的“法治”的三大支柱[1]。
法学本科教育担负着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输送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重要任务。人才的培养质量直接关系到我国法治建设的“人的基础”是否坚实。相对于一些法学院对“知识产品”和“制度产品”生产的日益关注,人才培养的基本任务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改革开放30年代来,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无论是法律知识的累积,还是法律制度的建立均已取得实质性的突破。然而,在法律人才培养方面,虽然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进展速度却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期待。传统法学教育重理论而轻应用的倾向不仅没有在根本上得以转变,甚至有随着法学院科研化的浪潮而增强的趋势[2]。法治建设所亟须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短缺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块短板。
有的才能放矢,科学设定培养目标的是提高法学本科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前提。上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主要是照搬苏联模式。在人才培养的目标上,强调为国家政法机关“对口培养”专业法律人才。改革开放以后,这种“窄口径”的人才培养目标已不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对人才的需求。法律人才培养目标需要重新设定早就成为我国法学教育界的共识。1998年印发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提出了改变过去过分强调“专业对口”的高等教育观念,确立了知识、能力、素质全面发展的人才观的要求。然而,就应当如何具体地设定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法学教育界的观点并不统一。在理论上主要形成了下列几种观点。
一是精英法律人才说。主张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应设定为培养具有良好的法学思维和研究能力,掌握扎实的法学基本理论和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的高级法律人才。二是职业法律人才说。主张我国的法学教育应定为与培养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够娴熟地处理复杂法律实务的职业法律人才。三是法治公民说。主张法学本科教育属于公民通识教育,其目标应当首先定位于培养具有现代法治理念和崇尚法律精神的高层次合格公民。四是高素质法律人才说。主张大学法学教育应当定位于素质教育,主张大学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具备优秀综合素质的法律人才[3]。
究竟哪一种理论更适合作为法学院人才培养目标的基础,应当由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的实际需要来决定。由此出发,我们可以发现上述种种理论都有其可取之处,但也都存在欠缺。
精英法律人才说显然受到传统的大学法学教育精英化的影响。传统的本科教育被认为是精英教育,其目标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而因为大多数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有机会直接成为“公、检、法”机关的国家公务员或从事社会地位及收入较高的律师职业,法学教育在许多国家都曾有贵族化的倾向。我国《高等教育法》第5条明确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然而,随着高等教育的日趋普及,本科教育甚至是研究生教育都已经日趋大众化。早在我国高等教育大幅扩招之初,1998年3月召开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会议就已提出“由于本科毕业生的大多数将直接到社会主义建设第一线从事各种实际工作”,本科层次培养出来的人才并不直接就能称为“高级专门人才”,而“是未来高级专门人才的基本来源。”[4]经过十多年的大学扩招,法学专业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在校规模已超过30万。随着高校法学专业人数急剧增长,就业竞争愈发激烈。据统计,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去向有超过80%集中在广大企事业单位,在公检法以及行政部门就业的只有10%左右[5]。法学本科教育早已跌下精英教育的神坛。正如有学者所言“既然我们大学本科不能培养出高级专门人才,那么就不能以培养‘高级专门人才’为目标。否则就有培养目标不明确,不实际之嫌疑。”[4]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社会各个行业,特别是包括广大农村在内的基层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法学本科教育从主要为政府、为社会高端培养少数精英人才和专门人才,转为向法治建设第一线输送大量从事各种实际工作的应用型人才,这正顺应了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的新需要。
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去精英化并不意味着人才培养质量的下降。法律人才从社会高端向基层的普及的原因并不是人才培养质量下滑,而是社会对人才需求水平不断增长的结果。更何况,精英和非精英总是相对而言的,在层次上可以有精英和非精英之分,但质量不应有优劣之别。无论是精英型的人才还是非精英的人才在培养上都应当是高质量的。由于社会对法学本科毕业生的需求主要是从事法治建设第一线的各种实际工作,因此本科阶段法学教育主要应定位为基层提供法律人才。目前,我国法学研究和教学管理人才主要在研究生中选拔,国家公务员任用考试也已经逐渐在本科应届生中停招,并越来越强调基层工作的经验。这就更加明确了本科阶段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不应定位于培养高级精英人才,更不能定位于培养研究型法律人才,而是应定位于适应基层工作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精英人才的培养与大学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是不兼容的。社会同样需要精英法律人才,而法学本科教育毫无疑问是大部分精英法律人才的基本来源。因此,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中也应为有潜力的法律人才成长为精英人才留下足够的发展空间。正像教育部于2005年1月1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所指出的:“要根据不同专业的服务面向和特点,结合学校实际和生源状况,大力推进因材施教,探索多样化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要科学制订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标准。”因此,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在着眼于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同时,也应关注研究生培养的优质生源,法学理论研究队伍及更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后备力量等潜在的精英人才。应当指出的是,有一种观点认为,人才培养目标的层次性主要与学校的类型挂钩,提出985高校和211高校主要应以培养精英法律人才为目标,而地方性法学院校主要以培养面向基层的人才为目标。这种观点有一定的现实基础,主要是不同类型院校在生源质量和教学资源占有量方面存在的差异。但不能将之绝对化。在我国社会对优秀法律人才的需求已经日趋普及的情况下,重点高校的法学本科教育同样应当担负为基层输送高水平法律人才的任务,而地方性院校也应当对那些具有潜力的人才提供合适的培养,为其成长为精英人才提供条件。
职业法律人才说的提出,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我国传统法学教育中轻视职业技能训练的不足。但法律在本质上并不是一个纯粹的技能型职业。法律人不同于工匠,法律职业离不开对公平、正义等社会基本价值的理解和追求。这就需要法律人才除了具备职业技能和技巧必须还必须具备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广博的社会知识和维护公平公正的法律理念,而后者的形成又需要深厚的人文社会科学素养。这些绝不是狭隘的“职业教育”所能提供的。
如果说职业法律人才说在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上失之于狭隘,法治公民说的培养目标则过于宽泛。法治需要崇尚法治精神的公民,但同样需要专业的法律人才。而大学法学教育作为通识教育对现代公民的塑造与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也并不冲突。事实上,几乎没有一所法学院仅仅以培养法治公民作为自己的人才培养目标,而不同时强调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例如,将为社会输送法治公民列为其专业培养“一元目标”的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也同时提出了“多层次的培养方案”,其列举的三个层次的目标全面地涵括了“社会管理人才”、“法律实务人才”和“法律研究后备人才”。正如有学者所言,素质教育的内涵不仅包括“做人”的素质,即公民素质,也应当包括“做事”的素质,或者说职业素质[6]。
相比较而言,“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定位顺应了我国教育领域素质教育的潮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应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应当“着力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的人才,更加注重学生能力培养,大力推行素质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应当着眼于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已经成为法学教育界的共识。
然而,社会对法律人才素质的要求是多元的。不同层次、不同种类的法律人才,其所需具备的素质也会存在差异。在上述讨论中,我们已经指出社会对法学本科人才的需求在层次上主要面向基层,在种类上以应用型法律人才为主。因此,可以将法学本科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具备基层工作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当然,法学本科教育也是更高层次的应用型人才以及法学研究与教育人才的基本来源,其培养的人才也应当具备进一步发展的潜力。综上,法学本科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可以完整地表述为:“培养我国法治建设所亟须的具备基层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孙义刚.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日本法学研究生教育改革透视[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8,(2):82-87.
[2]苏力.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J].法学,2006,(2):3-21.
[3]苑敏.论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及其实现[J].工会论坛,2010,(2):124-125.
[4]屈茂辉.中国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基于法学院系网站资料的分析[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10,(6):64-67.
[5]杨忠辉等.建立高素质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体系的探索和思考——法学类专业毕业生社会适应性调研报告.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7,(3):148-151.
[6]杨兴林.素质教育内涵的二重构成及实践意义[J].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8,(3):22-25.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素质构成;实施路径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15-0284-02
21世纪什么最重要?人才。虽然法治国的精神实质在于强调制度和规则在国家政治和社会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限制人的专断,但对“人治”的摒弃并不意味着对“人才”的忽视。法律人才,特别是直接服务于法治各个环节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是法治社会运行不可或缺的“人的要素”。高度重视“人的要素”已经成为现代各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个共识。以日本为例。在日本社会对自身法治建设的反思中,将以法曹为代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成为法治的“人的基础”,而“人的基础”的薄弱被日本法律界公认为是司法无法充分发挥所期待作用的一个主要原因。在日本近年来进行的司法制度改革中,培养丰富的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以扩充“人的基础”与“完善制度基础”以及促进“国民的司法参与”相并列,被认为是实现值得国民信赖并容易利用的司法以及全社会各个领域中的“法治”的三大支柱[1]。
法学本科教育担负着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输送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重要任务。人才的培养质量直接关系到我国法治建设的“人的基础”是否坚实。相对于一些法学院对“知识产品”和“制度产品”生产的日益关注,人才培养的基本任务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改革开放30年代来,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无论是法律知识的累积,还是法律制度的建立均已取得实质性的突破。然而,在法律人才培养方面,虽然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进展速度却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期待。传统法学教育重理论而轻应用的倾向不仅没有在根本上得以转变,甚至有随着法学院科研化的浪潮而增强的趋势[2]。法治建设所亟须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短缺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块短板。
有的才能放矢,科学设定培养目标的是提高法学本科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前提。上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主要是照搬苏联模式。在人才培养的目标上,强调为国家政法机关“对口培养”专业法律人才。改革开放以后,这种“窄口径”的人才培养目标已不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对人才的需求。法律人才培养目标需要重新设定早就成为我国法学教育界的共识。1998年印发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提出了改变过去过分强调“专业对口”的高等教育观念,确立了知识、能力、素质全面发展的人才观的要求。然而,就应当如何具体地设定法律人才培养目标,法学教育界的观点并不统一。在理论上主要形成了下列几种观点。
一是精英法律人才说。主张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应设定为培养具有良好的法学思维和研究能力,掌握扎实的法学基本理论和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的高级法律人才。二是职业法律人才说。主张我国的法学教育应定为与培养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够娴熟地处理复杂法律实务的职业法律人才。三是法治公民说。主张法学本科教育属于公民通识教育,其目标应当首先定位于培养具有现代法治理念和崇尚法律精神的高层次合格公民。四是高素质法律人才说。主张大学法学教育应当定位于素质教育,主张大学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具备优秀综合素质的法律人才[3]。
究竟哪一种理论更适合作为法学院人才培养目标的基础,应当由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的实际需要来决定。由此出发,我们可以发现上述种种理论都有其可取之处,但也都存在欠缺。
精英法律人才说显然受到传统的大学法学教育精英化的影响。传统的本科教育被认为是精英教育,其目标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而因为大多数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有机会直接成为“公、检、法”机关的国家公务员或从事社会地位及收入较高的律师职业,法学教育在许多国家都曾有贵族化的倾向。我国《高等教育法》第5条明确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然而,随着高等教育的日趋普及,本科教育甚至是研究生教育都已经日趋大众化。早在我国高等教育大幅扩招之初,1998年3月召开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会议就已提出“由于本科毕业生的大多数将直接到社会主义建设第一线从事各种实际工作”,本科层次培养出来的人才并不直接就能称为“高级专门人才”,而“是未来高级专门人才的基本来源。”[4]经过十多年的大学扩招,法学专业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在校规模已超过30万。随着高校法学专业人数急剧增长,就业竞争愈发激烈。据统计,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去向有超过80%集中在广大企事业单位,在公检法以及行政部门就业的只有10%左右[5]。法学本科教育早已跌下精英教育的神坛。正如有学者所言“既然我们大学本科不能培养出高级专门人才,那么就不能以培养‘高级专门人才’为目标。否则就有培养目标不明确,不实际之嫌疑。”[4]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社会各个行业,特别是包括广大农村在内的基层对法律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法学本科教育从主要为政府、为社会高端培养少数精英人才和专门人才,转为向法治建设第一线输送大量从事各种实际工作的应用型人才,这正顺应了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的新需要。
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去精英化并不意味着人才培养质量的下降。法律人才从社会高端向基层的普及的原因并不是人才培养质量下滑,而是社会对人才需求水平不断增长的结果。更何况,精英和非精英总是相对而言的,在层次上可以有精英和非精英之分,但质量不应有优劣之别。无论是精英型的人才还是非精英的人才在培养上都应当是高质量的。由于社会对法学本科毕业生的需求主要是从事法治建设第一线的各种实际工作,因此本科阶段法学教育主要应定位为基层提供法律人才。目前,我国法学研究和教学管理人才主要在研究生中选拔,国家公务员任用考试也已经逐渐在本科应届生中停招,并越来越强调基层工作的经验。这就更加明确了本科阶段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不应定位于培养高级精英人才,更不能定位于培养研究型法律人才,而是应定位于适应基层工作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精英人才的培养与大学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是不兼容的。社会同样需要精英法律人才,而法学本科教育毫无疑问是大部分精英法律人才的基本来源。因此,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中也应为有潜力的法律人才成长为精英人才留下足够的发展空间。正像教育部于2005年1月1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所指出的:“要根据不同专业的服务面向和特点,结合学校实际和生源状况,大力推进因材施教,探索多样化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要科学制订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标准。”因此,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在着眼于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同时,也应关注研究生培养的优质生源,法学理论研究队伍及更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后备力量等潜在的精英人才。应当指出的是,有一种观点认为,人才培养目标的层次性主要与学校的类型挂钩,提出985高校和211高校主要应以培养精英法律人才为目标,而地方性法学院校主要以培养面向基层的人才为目标。这种观点有一定的现实基础,主要是不同类型院校在生源质量和教学资源占有量方面存在的差异。但不能将之绝对化。在我国社会对优秀法律人才的需求已经日趋普及的情况下,重点高校的法学本科教育同样应当担负为基层输送高水平法律人才的任务,而地方性院校也应当对那些具有潜力的人才提供合适的培养,为其成长为精英人才提供条件。
职业法律人才说的提出,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我国传统法学教育中轻视职业技能训练的不足。但法律在本质上并不是一个纯粹的技能型职业。法律人不同于工匠,法律职业离不开对公平、正义等社会基本价值的理解和追求。这就需要法律人才除了具备职业技能和技巧必须还必须具备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广博的社会知识和维护公平公正的法律理念,而后者的形成又需要深厚的人文社会科学素养。这些绝不是狭隘的“职业教育”所能提供的。
如果说职业法律人才说在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上失之于狭隘,法治公民说的培养目标则过于宽泛。法治需要崇尚法治精神的公民,但同样需要专业的法律人才。而大学法学教育作为通识教育对现代公民的塑造与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也并不冲突。事实上,几乎没有一所法学院仅仅以培养法治公民作为自己的人才培养目标,而不同时强调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例如,将为社会输送法治公民列为其专业培养“一元目标”的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也同时提出了“多层次的培养方案”,其列举的三个层次的目标全面地涵括了“社会管理人才”、“法律实务人才”和“法律研究后备人才”。正如有学者所言,素质教育的内涵不仅包括“做人”的素质,即公民素质,也应当包括“做事”的素质,或者说职业素质[6]。
相比较而言,“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定位顺应了我国教育领域素质教育的潮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应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应当“着力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的人才,更加注重学生能力培养,大力推行素质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应当着眼于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已经成为法学教育界的共识。
然而,社会对法律人才素质的要求是多元的。不同层次、不同种类的法律人才,其所需具备的素质也会存在差异。在上述讨论中,我们已经指出社会对法学本科人才的需求在层次上主要面向基层,在种类上以应用型法律人才为主。因此,可以将法学本科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于“具备基层工作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当然,法学本科教育也是更高层次的应用型人才以及法学研究与教育人才的基本来源,其培养的人才也应当具备进一步发展的潜力。综上,法学本科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可以完整地表述为:“培养我国法治建设所亟须的具备基层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孙义刚.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日本法学研究生教育改革透视[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8,(2):82-87.
[2]苏力.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J].法学,2006,(2):3-21.
[3]苑敏.论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及其实现[J].工会论坛,2010,(2):124-125.
[4]屈茂辉.中国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基于法学院系网站资料的分析[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10,(6):64-67.
[5]杨忠辉等.建立高素质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体系的探索和思考——法学类专业毕业生社会适应性调研报告.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7,(3):148-151.
[6]杨兴林.素质教育内涵的二重构成及实践意义[J].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08,(3):2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