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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学术团体或个人通过言论对剽窃者进行学术批评和学术打假时,法律应保持谨慎的态度。一般的学术批评不带有司法性的特点,学术组织有着对学术批评的自行规范,对学术批评一般不能以侵犯名誉权为由纳入进行法律调整范畴。当学术团体或个人以著作权人的身份通过司法诉讼进行学术打假时,法律干预的声音应该是坚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