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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时代的变化,科技的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正向我们走来。我国的金融业不仅要立足本国,更要放眼于世界。要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必须从多方面下功夫。本文主要从两方面对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进行了分析,首先分析了目前我国民营金融机构监管的现状与问题,其次对于完善监管的对策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民营金融机构;监管措施;民营经济
金融全球化已经成为近些年来发展的一大趋势。在我国,民营经济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相对于民营经济的发展,民营金融机构则发展滞后。和国有金融机构相比,我国的民营金融机构所占的份额很小。尤其是银行业,私人银行的份额几乎微乎其微。这些都严重制约着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在这种背景下,发展民营金融业的呼声越来越高。
一、我国民营金融机构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近年来,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民间资本参与相关金融活动受到的监管是偏弱的。主要表现为一是监督深度不够。长期以来,我国的金融监管注重的是对金融机构合法性的审查,这种审查注重的是对金融机构规范经营、规范操作等外在层面的东西,而对金融机构资产质量、风险评估等内在的变化性较强的方面监控的少。随着民营资本准入门槛的降低,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它们大多抵御风险能力差,盲目逐利,内控较弱,具有高风险的特质。二是监督手段落后。通过直接监督,广泛运用行政手段,法律和经济手段仍然占主导地位很少使用。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金融监管法律,行政法规,罚款几乎是检查监管机构的唯一手段。监管模式的背后,往往存在的问题是去哪里了监督,缺乏主动性和先进的,无效的。三是监管主体不统一,难以形成监管合力。首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负责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保监会对保险类金融机构监管。实际上,目前很多的金融机构经营范围是交叉的,这类交叉监管就存在着管理空白;其次,小额贷款公司面临“多头监管”的难题,因为尽管当局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界定为一般工商企业,不接受银监会监管,大却有经营贷款,做着金融机构的业务,所有处于一种尴尬的境界。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主要原因有体制和制度两个方面。一是监管机构缺乏一定的独立性。中国金融监管机构的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下属的一个事业单位,很大程度上独立性不强,在制定和执行政策以及履行职责方面,很大程度上受中央政府和财政部政策影响。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作为总部派出机构,在工作中应该有自主权,但实际上它也是受到当地政府限制。出于地方利益考虑,地方政府对中央银行各分支机构实施的金融监督会百般阻难。二是法律制度滞后于金融发展。金融监管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授权,对金融机构的各种业务活动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范,这样才能保证金融监管依法实施,杜绝随意性,确保公平性和客观性。我们目前的金融法律主要是在行业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等,与金融监管的发展不一致。这种在行业基础上形成的法律体系存在着相当的弊端。一是对不同行业的业务交叉、合作考虑的少,造成交叉领域内无法可依的情况,容易出现监管重复或监管真空;二是由于对不同行业之间的业务标准考虑的比较少,使得不同行业开展相同業务或者相同业务采取不同形式运作,监管的规则难以统一,监管工作缺乏统一性和标准性。
二、完善我国民营金融机构监管的措施
1.学习西方先进的金融监管制度
安全性是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在价值的基本立场。大家都知道,金融担保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合作伙伴,我们的大部分担保机构,商业银行,如势必造成重大损失的中国商业银行,进而影响安全的金融担保业的问题整个金融行业,安全性至关重要的安全保障,可以说整个金融市场部门。重要的是要确保健全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法律制度的有效保障财务担保安防行业,金融危机在美国的影响发生在2008年仍未带来的消除,这导致了金融危机在美国在2008年,主要是因为金融监管薄弱,金融机构监管不严造成的。保证安全的生活在安全监管的法律价值,这是由该行业的信用脆弱性,金融担保机构的内在脆弱性,高风险的金融担保业务决策保证了区域核心市场的地位。保证不只有高风险的行业,但也有连锁风险发生的影响。
几十年来,欧美等发达国家在反思过往得失以及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了一整套严格规范的监管体系。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必须要通过吸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金融监管制度的积极因素。
2.确立金融监管的独立性
金融体系的稳定与效率既是宏观经济的需要,也是微观利益主体不可或缺的。为达到金融体系的稳定与效率而产生并发展的金融监管在发达的西方国家主要由外部机构来组织实施,独立于政府其他机构。美国使用双线多头制监管,英国有多元化的监管,日本采用一线多头的监管,这都与他们的历史传统有关。他们认为在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必须存在一种制约机制,以保证监管的力度。但当今,英国的金融“大爆炸”改革后,美国国会也正审议新法案以更新格拉斯法(GLASS-STEEGER),金融行业之间的传统壁垒正逐步崩溃,取而代之的将是一个高度集成的统一的金融市场。各金融领域的边界越来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径渭分明。经济市场化过程中,金融自由化的稳步推行更需要统一监管。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存在权力分散,监管效率低下的问题;也存在着金融监管受各方利益左右,缺乏独立性的问题。为符合国际金融业发展的趋势,我国有必要借鉴英、日的经验,赋予金融监管机构以必要的权力以适应金融开放的要求。
对于民间银行的监管,监督机构应从促进民间银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股东大会的职能,完善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等方面努力。要求民间银行引进先进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模式,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完善公司治理水平,积极监管民营银行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内部治理,以防止各类金融犯罪的发生;调高民间银行资本充足率降低不良贷款率。同时,进一步严格管理民间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试行管理人员资格考试,强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对民营银行从业人员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一经查出,依法严肃处理,并取消其财务资格。
参考文献:
[1]屈永峰,郭秀芬.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公平的融资环境[J].《陕西教育学院学报》,2004年4期.
[2]王思瑶.我国民间融资风险及其监管[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3年4期.
关键词:民营金融机构;监管措施;民营经济
金融全球化已经成为近些年来发展的一大趋势。在我国,民营经济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相对于民营经济的发展,民营金融机构则发展滞后。和国有金融机构相比,我国的民营金融机构所占的份额很小。尤其是银行业,私人银行的份额几乎微乎其微。这些都严重制约着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在这种背景下,发展民营金融业的呼声越来越高。
一、我国民营金融机构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近年来,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民间资本参与相关金融活动受到的监管是偏弱的。主要表现为一是监督深度不够。长期以来,我国的金融监管注重的是对金融机构合法性的审查,这种审查注重的是对金融机构规范经营、规范操作等外在层面的东西,而对金融机构资产质量、风险评估等内在的变化性较强的方面监控的少。随着民营资本准入门槛的降低,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它们大多抵御风险能力差,盲目逐利,内控较弱,具有高风险的特质。二是监督手段落后。通过直接监督,广泛运用行政手段,法律和经济手段仍然占主导地位很少使用。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金融监管法律,行政法规,罚款几乎是检查监管机构的唯一手段。监管模式的背后,往往存在的问题是去哪里了监督,缺乏主动性和先进的,无效的。三是监管主体不统一,难以形成监管合力。首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负责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保监会对保险类金融机构监管。实际上,目前很多的金融机构经营范围是交叉的,这类交叉监管就存在着管理空白;其次,小额贷款公司面临“多头监管”的难题,因为尽管当局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界定为一般工商企业,不接受银监会监管,大却有经营贷款,做着金融机构的业务,所有处于一种尴尬的境界。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主要原因有体制和制度两个方面。一是监管机构缺乏一定的独立性。中国金融监管机构的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下属的一个事业单位,很大程度上独立性不强,在制定和执行政策以及履行职责方面,很大程度上受中央政府和财政部政策影响。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作为总部派出机构,在工作中应该有自主权,但实际上它也是受到当地政府限制。出于地方利益考虑,地方政府对中央银行各分支机构实施的金融监督会百般阻难。二是法律制度滞后于金融发展。金融监管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授权,对金融机构的各种业务活动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范,这样才能保证金融监管依法实施,杜绝随意性,确保公平性和客观性。我们目前的金融法律主要是在行业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等,与金融监管的发展不一致。这种在行业基础上形成的法律体系存在着相当的弊端。一是对不同行业的业务交叉、合作考虑的少,造成交叉领域内无法可依的情况,容易出现监管重复或监管真空;二是由于对不同行业之间的业务标准考虑的比较少,使得不同行业开展相同業务或者相同业务采取不同形式运作,监管的规则难以统一,监管工作缺乏统一性和标准性。
二、完善我国民营金融机构监管的措施
1.学习西方先进的金融监管制度
安全性是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在价值的基本立场。大家都知道,金融担保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合作伙伴,我们的大部分担保机构,商业银行,如势必造成重大损失的中国商业银行,进而影响安全的金融担保业的问题整个金融行业,安全性至关重要的安全保障,可以说整个金融市场部门。重要的是要确保健全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法律制度的有效保障财务担保安防行业,金融危机在美国的影响发生在2008年仍未带来的消除,这导致了金融危机在美国在2008年,主要是因为金融监管薄弱,金融机构监管不严造成的。保证安全的生活在安全监管的法律价值,这是由该行业的信用脆弱性,金融担保机构的内在脆弱性,高风险的金融担保业务决策保证了区域核心市场的地位。保证不只有高风险的行业,但也有连锁风险发生的影响。
几十年来,欧美等发达国家在反思过往得失以及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了一整套严格规范的监管体系。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必须要通过吸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金融监管制度的积极因素。
2.确立金融监管的独立性
金融体系的稳定与效率既是宏观经济的需要,也是微观利益主体不可或缺的。为达到金融体系的稳定与效率而产生并发展的金融监管在发达的西方国家主要由外部机构来组织实施,独立于政府其他机构。美国使用双线多头制监管,英国有多元化的监管,日本采用一线多头的监管,这都与他们的历史传统有关。他们认为在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必须存在一种制约机制,以保证监管的力度。但当今,英国的金融“大爆炸”改革后,美国国会也正审议新法案以更新格拉斯法(GLASS-STEEGER),金融行业之间的传统壁垒正逐步崩溃,取而代之的将是一个高度集成的统一的金融市场。各金融领域的边界越来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径渭分明。经济市场化过程中,金融自由化的稳步推行更需要统一监管。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存在权力分散,监管效率低下的问题;也存在着金融监管受各方利益左右,缺乏独立性的问题。为符合国际金融业发展的趋势,我国有必要借鉴英、日的经验,赋予金融监管机构以必要的权力以适应金融开放的要求。
对于民间银行的监管,监督机构应从促进民间银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股东大会的职能,完善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等方面努力。要求民间银行引进先进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模式,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完善公司治理水平,积极监管民营银行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内部治理,以防止各类金融犯罪的发生;调高民间银行资本充足率降低不良贷款率。同时,进一步严格管理民间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试行管理人员资格考试,强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对民营银行从业人员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一经查出,依法严肃处理,并取消其财务资格。
参考文献:
[1]屈永峰,郭秀芬.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公平的融资环境[J].《陕西教育学院学报》,2004年4期.
[2]王思瑶.我国民间融资风险及其监管[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3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