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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司法局.各司法鉴定机构:为加强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执业监管,减少错鉴,防范执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司法鉴定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司法厅制定了《山西省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现印发你们,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