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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通过对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判决书的实证分析发现,行为潜在危险性大、后果严重等对定罪具有显著性影响。其中公共安全认定偏于保守,与本罪适用过度问题的关联性不大;而危险方法认定标准模糊,是本罪口袋化倾向的诱因。因此,建议从行为本身强度、危险紧迫性、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内在危险方面对危险方法加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