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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在有些市区城郊居民的民宅基地占用缺少规划性,无章可循, 滥占滥用现象比较普遍,某些地区更严重,每家每户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违章建筑现象,房子“越长越胖”。原来设计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美好图景,在违章建筑之下已面目全非,烟消云散了。要杜绝这股歪风,各级地方政府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城郊民宅基地管理。
【关键词】城郊民宅基地、管理混乱、对策
1.城郊民宅基地管理混乱
现在有些市区城郊居民的民宅基地占用缺少规划性,无章可循,管理混乱, 滥占滥用现象比较普遍。某些地区更严重,每家每户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违章建筑现象。经初步调查,具体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1乱占滥用闲置土地。就以浙江省曾经闻名的几个新农村建设的示范村为例,原来设计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美好图景,在农户违章建筑之下已面目全非,烟消云散了。
1.2打围墙、搞“圈地运动”。杭州市郊有几个村的村民打围墙、搞“圈地运动”霸占集体所有的闲置地。更有甚者,有的已开始填满公家的池塘,扩占马路边的人行道等作为自己的住宅基地,严重地毁损了美丽整洁的村容村貌。
1.3利用承包地建民宅。村落周围的绿化面积减少了,农家菜园不见了,都纷纷建起了房屋。农村许多土地分不清是住宅用地还是承包责任田,管理十分混乱,难以正确区分违法与合法建筑,这进一步助长了违章建筑歪风
的蔓延。
2.导致城郊民宅基地乱占滥用的原因
2.1村基层干部不作为。
2.2违章建筑有极大的市场需求。
2.3城乡土地地籍管理和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多年来严重滞后。
2.4土地管理中执法难的问题没有根本解决。土地管理有法可依,但执法难以从严,究其根源在于违法的主体往往是地方政府,在于领导的“非法”行为。为了局部利益,甚至超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范围,对某些所谓“重点工程项目”特殊关照(打招呼、批条子、找后台),为开发商违规用地开“绿灯”,使土地管理工作难上加难,村民们也积极仿照领导的“非法”行为。
3.加强城郊民宅基地管理的对策
违章建筑现象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要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建立协调联动控制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立足长效,控违制违,建立起监控、汇报、考核和责任等机制,加强日常监管。按照“新账不欠,坚决遏制新的违章建筑产生;老账逐年还清,分步拆除历年形成的违章建筑”的方针,全面清理违章建筑和实行责任过错追究。为了杜绝市郊居民违章建筑的歪风,应进一步加强管理,采用必要的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综合治理。
3.1利用经济手段调控。实行宅基地占用超额有偿制,对市郊居民的宅基地占用进行登记,实行超额有偿制度。
3.2利用行政手段控制。增强责任感,在管辖的范围内出现违章建筑处理不及时,故意隐瞒不报的,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是要划区分片落实责任。加强对重点区域、路段的巡查,严格监控违章情况,加大对违章建筑的控制力度,发现一处拆除一处,及时在第一时间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防止违章建筑死灰复燃;二是建立工作责任制。执法部门要定人、定路段(片区)、定任务,强化初建阶段行政执法,加强巡查力度,及早遏制违章建筑。三是除了单纯的打击和查处违法建设现象,狠刹违法建设歪风外,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可行的有效政策措施进行疏导,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彻底杜绝乱搭乱建现象。四是要采取堵疏结合与拆建结合的办法。将拆除违章建筑与种植绿化、城中村改造、市政工程建设相结合,做到治管同步,杜绝新的违建产生。
3.3依法禁止村民宅基地超标。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如果宅基地超标,在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不进行改动的情况下,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一九八二年二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的要求,必须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土地权属问题已成为违章建筑产生的重要原因。遏制违章建筑的发生,土地确权工作至关重要,土地权属未确定,就无法进行报建。只有解决了土地权属问题,才从源头上杜绝违章建筑的发生,只有解决好土地权属问题,那些危房和因家庭成员增多需要加建的房子,才能考虑按规划进行适当的改造。也只有解决了土地权属问题,才能更好的查处违章建筑,不至于因无法确定违章者的身份而造成法律上的障碍。
3.4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首先是法律监督;建立专门的执法监督队伍,对土地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其次是舆论监督;各区、镇和市有关部门要采取出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召开社区居民或(村民)会议等方式,向群众广泛宣传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规知识,正确引导教育群众自觉停止非法占地建设,尽快拆除违章建设。新闻单位要为拆除违章建筑鸣锣开道,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专题宣传,经常曝光违章建设和查处情况,做好正反两方面的宣传报道工作。通过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营造严禁违章建筑的舆论氛围。
3.5遵循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协调统一为土地利用的一般原则。土地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目的不仅是获取经济利益。随着人口的自然和机械增长,经济规模的扩大,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土地的需求量必然大增。土地有其特殊的自然、经济特性,自然供给几乎没有弹性,其稀缺性、利用方向的难以变更性、位置的固定性和城市土地区位的特殊重要性,要求我们应遵循土地利用的客观经济规律,遵循社会经济可持续性发展理论的观点原理,把经济、社会、生态三个效益的有机结合作为土地利用的一般原则。根据这条原则,村里原有的池塘不能随便填满,祖传下来的,有它存在的合理性,不然的话,对生态环境有一定的损失!
总之,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采取强有力措施,坚决刹住当前愈演愈烈的违章建筑歪风!
参考文献:《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关键词】城郊民宅基地、管理混乱、对策
1.城郊民宅基地管理混乱
现在有些市区城郊居民的民宅基地占用缺少规划性,无章可循,管理混乱, 滥占滥用现象比较普遍。某些地区更严重,每家每户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违章建筑现象。经初步调查,具体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1乱占滥用闲置土地。就以浙江省曾经闻名的几个新农村建设的示范村为例,原来设计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美好图景,在农户违章建筑之下已面目全非,烟消云散了。
1.2打围墙、搞“圈地运动”。杭州市郊有几个村的村民打围墙、搞“圈地运动”霸占集体所有的闲置地。更有甚者,有的已开始填满公家的池塘,扩占马路边的人行道等作为自己的住宅基地,严重地毁损了美丽整洁的村容村貌。
1.3利用承包地建民宅。村落周围的绿化面积减少了,农家菜园不见了,都纷纷建起了房屋。农村许多土地分不清是住宅用地还是承包责任田,管理十分混乱,难以正确区分违法与合法建筑,这进一步助长了违章建筑歪风
的蔓延。
2.导致城郊民宅基地乱占滥用的原因
2.1村基层干部不作为。
2.2违章建筑有极大的市场需求。
2.3城乡土地地籍管理和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多年来严重滞后。
2.4土地管理中执法难的问题没有根本解决。土地管理有法可依,但执法难以从严,究其根源在于违法的主体往往是地方政府,在于领导的“非法”行为。为了局部利益,甚至超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范围,对某些所谓“重点工程项目”特殊关照(打招呼、批条子、找后台),为开发商违规用地开“绿灯”,使土地管理工作难上加难,村民们也积极仿照领导的“非法”行为。
3.加强城郊民宅基地管理的对策
违章建筑现象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要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建立协调联动控制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立足长效,控违制违,建立起监控、汇报、考核和责任等机制,加强日常监管。按照“新账不欠,坚决遏制新的违章建筑产生;老账逐年还清,分步拆除历年形成的违章建筑”的方针,全面清理违章建筑和实行责任过错追究。为了杜绝市郊居民违章建筑的歪风,应进一步加强管理,采用必要的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综合治理。
3.1利用经济手段调控。实行宅基地占用超额有偿制,对市郊居民的宅基地占用进行登记,实行超额有偿制度。
3.2利用行政手段控制。增强责任感,在管辖的范围内出现违章建筑处理不及时,故意隐瞒不报的,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是要划区分片落实责任。加强对重点区域、路段的巡查,严格监控违章情况,加大对违章建筑的控制力度,发现一处拆除一处,及时在第一时间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防止违章建筑死灰复燃;二是建立工作责任制。执法部门要定人、定路段(片区)、定任务,强化初建阶段行政执法,加强巡查力度,及早遏制违章建筑。三是除了单纯的打击和查处违法建设现象,狠刹违法建设歪风外,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可行的有效政策措施进行疏导,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彻底杜绝乱搭乱建现象。四是要采取堵疏结合与拆建结合的办法。将拆除违章建筑与种植绿化、城中村改造、市政工程建设相结合,做到治管同步,杜绝新的违建产生。
3.3依法禁止村民宅基地超标。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如果宅基地超标,在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不进行改动的情况下,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一九八二年二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的要求,必须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土地权属问题已成为违章建筑产生的重要原因。遏制违章建筑的发生,土地确权工作至关重要,土地权属未确定,就无法进行报建。只有解决了土地权属问题,才从源头上杜绝违章建筑的发生,只有解决好土地权属问题,那些危房和因家庭成员增多需要加建的房子,才能考虑按规划进行适当的改造。也只有解决了土地权属问题,才能更好的查处违章建筑,不至于因无法确定违章者的身份而造成法律上的障碍。
3.4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首先是法律监督;建立专门的执法监督队伍,对土地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其次是舆论监督;各区、镇和市有关部门要采取出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召开社区居民或(村民)会议等方式,向群众广泛宣传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规知识,正确引导教育群众自觉停止非法占地建设,尽快拆除违章建设。新闻单位要为拆除违章建筑鸣锣开道,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专题宣传,经常曝光违章建设和查处情况,做好正反两方面的宣传报道工作。通过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营造严禁违章建筑的舆论氛围。
3.5遵循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协调统一为土地利用的一般原则。土地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目的不仅是获取经济利益。随着人口的自然和机械增长,经济规模的扩大,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土地的需求量必然大增。土地有其特殊的自然、经济特性,自然供给几乎没有弹性,其稀缺性、利用方向的难以变更性、位置的固定性和城市土地区位的特殊重要性,要求我们应遵循土地利用的客观经济规律,遵循社会经济可持续性发展理论的观点原理,把经济、社会、生态三个效益的有机结合作为土地利用的一般原则。根据这条原则,村里原有的池塘不能随便填满,祖传下来的,有它存在的合理性,不然的话,对生态环境有一定的损失!
总之,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采取强有力措施,坚决刹住当前愈演愈烈的违章建筑歪风!
参考文献:《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