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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听审年度环境报告rn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起实施,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按照规定,2017年1月5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首次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2015年到2016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