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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实和发展趋势考察,监理责任范围逐步扩大,程度逐步加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章第14条明文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监理规范》第3.2.1第6款规定: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安全措施)、技术方案、进度计划。”第6.2.1第3款规定:“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时,可签发停工令。既然监理企业或总监工作范围已经涉及到工程安全的管理,就有可能发生因行为失当而产生的安全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