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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药”百万大赠送?500多老人齐上当
东莞市影剧院连续4个月来,每天早上7时30分到8时30分,都有500多名老人从家里赶来听讲座。一种打着“香港第一医科大学”旗号生产的“神药”——银丹营养液在这里大肆宣传、销售。
到底宣传、销售的是什么产品?讲座结束后,在出口处工作人员依次向老人分发了两包冲剂和一小盒营养液。
该营养液其实只有食品批号。记者看到,盒子上写着“京都银丹营养液”、“人活百岁不是梦”。许可证号显示该产品是食品。登录该公司网站后发现,其实,所谓由香港第一医科大学和京都药源堂药业有限公司研制的银丹营养液,其实真正的生产厂家是化州佳医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香港第一医科大学,只是公司注册的名字而已。”营养液生产公司的负责人解释说。营养液的生产厂家化州佳医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厂长李先生告诉记者,“香港第一医科大学”确实并不存在,公司在香港注册的名字是“香港第一医科大学京都药源堂药业有限公司”,不能分开来读。
至于作为食品的该营养液,但却宣传得跟神药一样,李先生称,不是100%有效,但也97%有效,“很多人都在那剩下的3%里。”也就是说,如果老人吃了没有效果,那很可能是因为老人就在那3%里。
据了解,去年4月,同样是化州佳医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产品在东莞影剧院,天天召集老人听讲座,搞宣传,被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东莞市卫生监督所查处。如今又以同样的手法来欺骗老人。
(摘自《广州日报》)
一退休医师无证“帮忙”行医被罚5万元
没有行医执照的退休医生王某认为自己给人看病属于“帮忙”,却收取了诊疗费用。卫生部门认定她是非法行医并进行罚款,王某不服处罚提起诉讼。最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卫生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61岁的王某在街道医院工作了30年,是个中医医师。虽然退休了,但还是经常有人找到她家咨询病情。2007年3月5日上午,病人李某在丈夫的陪同下来到她的家中,恳求王某帮她看病。王某就对她进行了静脉注射,并开了些药物。3月10日,李某的丈夫再次上门,在未见李某本人的情况下,王某又为其配了吗丁啉片等药物。当天,李某在其暂住地死亡。在此期间,王某收取了239元诊疗费用。经法医鉴定,李某死于直肠继发弥漫性化脓腹膜炎。事故发生后,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局认定王某属非法行医,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
此后,王某把卫生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她认为自己不以营利为目的,偶尔帮人诊治,开点非处方药是在帮助病人。家里放着听诊器和微量药品也很正常,就像很多家庭备有家用药箱。她说:“我没有非法开诊所,我也劝过病人去医院医治,可病人再三求我帮她。”
卫生局则认为,王某虽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她在明知自己无行医资质且行医场所无急救设施的情况下,为病人李某进行了注射诊疗,主观上具有无证行医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为病人诊疗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王某在3月4日得知李某需住院治疗的情况下,非但没有规劝李某及时去正规医院就诊,反而让李某次日来进行诊治,并于此后连续五天为其进行诊疗,并收取诊疗费,主观故意明显。尽管病人死亡与王某的医治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她已构成无证行医。因此,卫生局对王某的行政处罚合法,法院维持卫生局的行政处罚的决定。
(摘自《健康报》文/董燕静)
医院擅埋夭折女婴判赔3.7万元
汪某是某企业职工,2004年她在怀孕期间,曾在县某医院做了7次检查,均无异常。当年11月3日14时左右,汪某因待产到某院住院。当日16时10分,医院为汪某在硬膜外麻醉下进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取出一重度窒息的活女婴。医院对该婴儿抢救5小时后宣布婴儿临床死亡。第二天早上,在未征得汪某及其家人的同意下,医院将死婴掩埋。2005年6月,汪某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起诉了医院,宣城市中院指定宣州区法院审理该案。
宣州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医院的申请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做了医疗过错鉴定。该所鉴定认为,医院对汪某的诊疗措施无原则性错误,但在汪某入院后2小时即行剖宫产术,比较仓促,存在缺陷;由于汪某之女死后未进行尸体解剖,具体死亡原因难以明确,无法认定婴儿死亡后果与医院的医疗缺陷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司法鉴定已明确认定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缺陷,又因医院掩埋了女婴无法进行尸体解剖,导致无法认定女婴死亡与医院医疗缺陷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推定医院的诊疗、护理存在过错,以及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女婴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判赔偿3.7万元。
(摘自《医药经济报》文/胡琪 叶飞)
东莞市影剧院连续4个月来,每天早上7时30分到8时30分,都有500多名老人从家里赶来听讲座。一种打着“香港第一医科大学”旗号生产的“神药”——银丹营养液在这里大肆宣传、销售。
到底宣传、销售的是什么产品?讲座结束后,在出口处工作人员依次向老人分发了两包冲剂和一小盒营养液。
该营养液其实只有食品批号。记者看到,盒子上写着“京都银丹营养液”、“人活百岁不是梦”。许可证号显示该产品是食品。登录该公司网站后发现,其实,所谓由香港第一医科大学和京都药源堂药业有限公司研制的银丹营养液,其实真正的生产厂家是化州佳医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香港第一医科大学,只是公司注册的名字而已。”营养液生产公司的负责人解释说。营养液的生产厂家化州佳医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厂长李先生告诉记者,“香港第一医科大学”确实并不存在,公司在香港注册的名字是“香港第一医科大学京都药源堂药业有限公司”,不能分开来读。
至于作为食品的该营养液,但却宣传得跟神药一样,李先生称,不是100%有效,但也97%有效,“很多人都在那剩下的3%里。”也就是说,如果老人吃了没有效果,那很可能是因为老人就在那3%里。
据了解,去年4月,同样是化州佳医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产品在东莞影剧院,天天召集老人听讲座,搞宣传,被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东莞市卫生监督所查处。如今又以同样的手法来欺骗老人。
(摘自《广州日报》)
一退休医师无证“帮忙”行医被罚5万元
没有行医执照的退休医生王某认为自己给人看病属于“帮忙”,却收取了诊疗费用。卫生部门认定她是非法行医并进行罚款,王某不服处罚提起诉讼。最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卫生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61岁的王某在街道医院工作了30年,是个中医医师。虽然退休了,但还是经常有人找到她家咨询病情。2007年3月5日上午,病人李某在丈夫的陪同下来到她的家中,恳求王某帮她看病。王某就对她进行了静脉注射,并开了些药物。3月10日,李某的丈夫再次上门,在未见李某本人的情况下,王某又为其配了吗丁啉片等药物。当天,李某在其暂住地死亡。在此期间,王某收取了239元诊疗费用。经法医鉴定,李某死于直肠继发弥漫性化脓腹膜炎。事故发生后,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局认定王某属非法行医,对其处以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
此后,王某把卫生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她认为自己不以营利为目的,偶尔帮人诊治,开点非处方药是在帮助病人。家里放着听诊器和微量药品也很正常,就像很多家庭备有家用药箱。她说:“我没有非法开诊所,我也劝过病人去医院医治,可病人再三求我帮她。”
卫生局则认为,王某虽然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她在明知自己无行医资质且行医场所无急救设施的情况下,为病人李某进行了注射诊疗,主观上具有无证行医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为病人诊疗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王某在3月4日得知李某需住院治疗的情况下,非但没有规劝李某及时去正规医院就诊,反而让李某次日来进行诊治,并于此后连续五天为其进行诊疗,并收取诊疗费,主观故意明显。尽管病人死亡与王某的医治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她已构成无证行医。因此,卫生局对王某的行政处罚合法,法院维持卫生局的行政处罚的决定。
(摘自《健康报》文/董燕静)
医院擅埋夭折女婴判赔3.7万元
汪某是某企业职工,2004年她在怀孕期间,曾在县某医院做了7次检查,均无异常。当年11月3日14时左右,汪某因待产到某院住院。当日16时10分,医院为汪某在硬膜外麻醉下进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取出一重度窒息的活女婴。医院对该婴儿抢救5小时后宣布婴儿临床死亡。第二天早上,在未征得汪某及其家人的同意下,医院将死婴掩埋。2005年6月,汪某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起诉了医院,宣城市中院指定宣州区法院审理该案。
宣州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医院的申请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做了医疗过错鉴定。该所鉴定认为,医院对汪某的诊疗措施无原则性错误,但在汪某入院后2小时即行剖宫产术,比较仓促,存在缺陷;由于汪某之女死后未进行尸体解剖,具体死亡原因难以明确,无法认定婴儿死亡后果与医院的医疗缺陷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司法鉴定已明确认定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缺陷,又因医院掩埋了女婴无法进行尸体解剖,导致无法认定女婴死亡与医院医疗缺陷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推定医院的诊疗、护理存在过错,以及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女婴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判赔偿3.7万元。
(摘自《医药经济报》文/胡琪 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