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环境的优化策略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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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新型职业农民作为乡村振兴的主力军,在推进农业现代化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为了更好地培育“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优化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环境是亟需加强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当前,培育环境在“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三个层面存在着培育内容不全面、师资队伍不健全、培育方式低效率、认定制度不完善、监督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为此,应从三个层面着手,切实实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环境的优化。
  关键词: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环境;优化对策
  习近平总书记曾在出席2017年“两会”四川省代表团审议时提到,要培育更多的“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 [1]的新型职业农民。解决“三农”问题,迫切需要培育众多的新型职业农民,为推动农业现代化、促进乡村振兴贡献力量。在此背景下,优化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环境显得尤为重要。
  一、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环境概述
  关于“环境”一词,许多领域的学者站在不同角度对其进行了阐述。语言学家在《新华字典》中将环境一词界定为“周围的情况和条件”;生物学家明确了环境是直接或间接影响生物、生物群生存的全部因素之和。马克思在批判旧唯物主义者的“环境决定论”时,坚持“人创造环境,环境也创造人” [2]的唯物主义辩证历史观,肯定了环境对人们实践的影响。从马克思主义视角分析,环境有两层含义,即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宏观环境是人类生存的空间以及其中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自然因素,而微观环境则是人们在物质生产中形成的、对存在个体有影响的社会因素。那么,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环境,部分学者仅仅论述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环境的具体表现,而未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环境的内涵作出明确界定。譬如,李宏伟、杜芳认为土地流转制度环境、社会心理环境、区域地理环境、劳动力条件 是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环境的构成要素[3];闫志利、蔡云凤认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环境包括政策环境、管理环境、金融环境、科技环境、社会环境[4]。综上所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环境是指在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过程中对学员(被培育对象)的培育效果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社会因素和条件。
  培育环境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马克思批判旧唯物主义者的“环境决定论”时,也肯定了环境对人们的实践活动的影响。显而易见,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实践中,需要通过环境优化来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引领河北省农业现代化发展”课题组“通过对该省10个市、县进行实地调研,利用模型矩阵,得出了影响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效果的直接因素是培育环境”[5]的结论。如今,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培育环境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至关重要,迫切需要通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环境的优化,进而推动培育工作的高效开展,从而培育出更多的新型职业农民。
  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环境存在的问题分析
  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上已经取得一定成就,形成了“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的有中國特色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模式,培育出一大批新型职业农民。为更好地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需要对培育环境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在教育培训层面存在的问题
  第一,培训内容不够全面。新型职业农民具有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特征,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关键人才,这就要求其既要熟悉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生产领域方面的知识,又要了解政策、法律、文化、理念等非生产领域的知识。当前,我国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内容上存在着过于注重生产领域,而相对忽视非生产领域知识的倾向。
  第二,师资队伍不健全。就全国而言,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师资方面存在建构不合理的现象。一方面是学历高、理论水平高,但农业实践经验缺乏的理论型教师,另一方面是学历低、农业生产经验丰富的经验型教师,这种不合理的师资队伍结构难以落实“理论 实践”的培育理念,进而影响到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效果。
  第三,培训方式低效率。全国大部分市、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单位仍然固守于传统的“线下”培训方式,以集中课堂和田间课堂为主,将学员限制在固定的时空中,忽视了培训学员网络学习的个性化需求,间接地增加了培训成本,降低了培育效率。
  (二)在认定管理层面存在的问题
  第一,认定制度不完善。《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认定原则、认定办法、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等内容,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指明了基本方向。然而,就全国而言,在认定标准上未对全国各地区作出明确的区分,致使各地在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同,进而降低了社会对于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可度。此外,在认定条件上,各地市多关注学员的经济实力,缺乏对其职业道德方面的规定。
  第二,培育管理有缺陷。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上,财政部、教育部、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都涉及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在多个部门参与的情况下,有可能存在职责交叉现象,进而导致培育效率低下。
  第三,监督体系不健全。授权不等于弃权,授权之后更要加以监督。在实践中,各地市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仅仅重视对培育资金的监管,却忽视对培训管理部门、培训机构、学员的监督。
  (三)在政策扶持层面存在的问题
  第一,相关法律缺失。国家在以往颁布的《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案中涉及到农民培训的内容,但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方面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显然,权威性和强制性的法律法规的缺失,不利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经费投入不足。中国农业大学农村研究所朱启臻调研得出:“要培养技术性的新型职业农民,需要每年投入的资金为3 000元至4 000元左右。[6]”现阶段,由于需要培训的人数较多,国家财政对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专项资金较少,仅仅维持在人均3 000元左右,未能达到培育资金标准。   第三,金融信贷不畅。由于农业生产受到自然和市场双风险的影响,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农业信贷一直持谨慎态度,对新型职业农民群体开展农业借贷业务的积极性不高。
  三、优化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环境的若干建议
  找准问题,对症下药。为更好地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迫切需要进一步优化培育环境,实现“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三个层面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环境的优化。
  (一)实现教育培训层面的环境优化
  1.丰富教育培训内容
  新型职业农民属于综合性的高素质农业人才,其不仅需要掌握生产技术、市场营销、农业品牌培育等生产经营领域的知识,而且需要拥有先进的农业理念、熟知国家政策法律、传承以往农耕文化的能力。为了培育更加全面的新型职业农民,相关教育培训部门需要增设相关课程,进一步充实教育培训内容。第一,开设农业理念方面的课程。譬如,增设农业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课程,使学员在从事农业生产中养成节约用水、使用有机肥、爱护环境的意识,为未来从事绿色高效农业打下思想基础。第二,开设农业性质的课程。引导新型职业农民熟悉农业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农业、农村、农民之间的关系等,使学员知晓新型职业农民的职业定位。第三,开设农业科技方面的课程。加强对培训学员的农业技术运用教育,进而向他们传播农业科技创新、农业科技等理念,争取把他们培养成农业技术方面的运用者和开拓者。第四,开设农业文化课程。加强学员对中国优秀传统农业文化的学习,增强其对于中华农业文化的认同感。第五,开设农业政策方面的课程。引导学员多关注国家的时政新闻,学会捕捉农业优惠信息,熟知国家的农业政策条文,进而更好地为农业生产服务。
  2.建设高质量的师资队伍
  有学者在研究影响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满意度因素的实验检测中得出结论:“师资质量与农户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满意度成正相关。[7]” 也就是说,师资质量会直接影响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效果。因而,在优化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环境的过程中,相关培育部门需要采取必要措施来提高培训师资的素质。其一,加大对现有师资的教育和培训。政府相关部门应定期组织对现有培训教师进行理论知识和專业技能的培训,鼓励理论型教师下乡,真正深入到田间地头,将自身的农业理论知识与农业生产实践相结合,提炼出切合实际的教学内容。与此同时,鼓励经验型教师在丰富的实践经验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深入对农业知识的认识,争取提炼出具有现代逻辑思维的农业理论,进而增强自身教学的理论性。其二,引进涉农专业的青年教师,充实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建议国家在农业类重点高校实施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教师的免费师范生培养计划,并委托国家级农广校等培训部门与其签订必要的协议,规定免费师范生毕业后服务于签约地的职业农民培训学校,从而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师资队伍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
  3.扩展教育培训方式
  顺应新时代媒体融合的发展趋势,发挥互联网等新媒体在职业农民培育中的作用,真正形成线上线下结合、传统现代并举的培训方式。如今,光纤宽带、智能手机已经融入到农民群体的生产生活中,为“线上”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创造了条件。在今后的培育过程中,相关培训部门可借助互联网等新媒体来进一步扩展职业农民培训方式,在原有教室、田间等线下传统课堂的基础上,搭建以手机、电脑为中介的线上网络新课堂。一是依托现有资源,相关培训部门可组织力量创建新型职业农民学习交流APP平台,按照培训的实际进程,设定不同类别的学习科目以供学员学习。二是丰富网络平台的教育培训形式,特别注重师生间沟通渠道功能的建设。譬如,在APP平台上可设置师生沟通板块,使学员随时随地与教师探讨在农业生产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三是发挥网络的多用途功能,可利用线上网络平台及时公布国家关于三农政策方面的文件,及时让学员获取最新的政策信息。此外,还可利用该平台发布课程安排等职业农民培训信息,提高培训工作的效率。
  (二)实现认定管理层面的环境优化
  1.设立完备的认定制度
  在我国,各地区对于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标准、条件千差万别,未实现统一的全国性认定标准,这易于造成职业农民认定混乱,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可度产生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因此,建议国家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正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首先,制定国家、地方双重认定标准。在各省、市地方已经制定的认定标准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国家认定标准的方式以考核为主,主要涉及科学文化素质、经营管理、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市场意识等基本素养的考核。只有通过全国新型职业农民基本素养认定的考试,并获得农业农村部颁发的基本素养证书的学员,才能具备参加省、市、县级新型职业农民认定资格。其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三级认定办法。在原有程序基础上,获得国家级基本素养证书的成员才有资格参与地方职业农民认定,县级政府负责初级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市级政府负责中级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省级政府负责高级新型职业农民认定,从低到高逐级认定,且取得的证书仅在本区域内有效,享受对应的补助政策。再次,在认定机构方面,国家可以在农业农村部门下设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委员会,专门负责全国性新型职业农民的考核、教材编写等认定工作。通过改进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制度来优化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环境,进而提高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质量。
  2.建立高效的管理机制
  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是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系统性工作,涉及政府、组织等多个主体。为更好地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提高培育工作实效,必然需要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第一,在政府内部,构建横向、纵向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内部工作方式。横向上,以农业农村部为中心研究决策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重大问题,省、市、县各涉农部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决策部署。纵向上,定期召开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与财政、金融、教育、保险等部门的合作,发挥多方力量的优势。此外,还可依托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建立关于新型职业农民的政府内部办公平台,增设信息沟通渠道,提高联合处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事务的效率。第二,构建政府、组织间的相互协调合作的工作机制。在职业农民培育管理中,依然要坚持政府在培育管理方面的主导作用,但在培育管理的辅助环节上,要积极发挥涉农院校、涉农企业的作用,鼓励他们为高效地管理、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贡献智慧和力量,促成政府主管、涉农院校等组织参管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机制。   3.确立严格的监考体系
  没有监督考核,管理也就没有了保障。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高效运转,需要我们建立明确的监督考核体系,促成政府、培训机构、学员三方监督新模式。首先,要发挥纪检部门的硬性监督作用。对于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监督考核要以岗位职责为核心,细化相应的监督指标,明确培育工作考核和工作绩效相挂钩,提高相关部门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财政、审计、行政工作方面的透明度。其次,重视对社会培训机构的监督。社会培训机构在职业农民培训中往往具有设备、场地等功能优势,主要承接政府的培训任务,因而,搭建起培训组织绩效考核办法是对其监督的主要手段。在社会组织监督考核办法中,需要制定详尽的考核目录,对培训组织的履职情况进行一一对照检查。最后,加强对学员的监督。学员是整个培育的主体,能否培育出“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事关培育工作的成败。为此,必须加强对培训学员的监督。相关政府部门可以组建由政府人员、培训教师构成的新型职业农民动态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对学员的监督考核。
  (三)实现政策扶持层面的环境优化
  1.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西方发达国家,关于职业农民培育的法律规定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他们利用法律条文推动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如美国的《莫雷尔法案》、英国的《农业培训法》、德国的《联邦职业教育法》等。总之,为优化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环境,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需要我们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营造职业农民培育法律环境的经验,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富有中国特色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法律法规。在制定过程中,尤其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法律条文中要明确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在国家教育体系中所处的地位,政府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的主体责任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义务,规范政府在职业农民培育上的资金投入;二是明确认定管理机构的产生方式、组织体系、成员构成,详细规定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等要求,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和认定管理提供最基本的法律框架;三是明确新型职业农民成员享受的金融扶持、农业补贴的相关条目;四是重视职业农民来源群体的教育,在小学、初中、高中课程内容设置中提高农业常识性知识比例,在非农专业高等教育中设定农业职业教育、农业现代化等选修课程;五是规定地方立法机关可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建立区域性职业农民培育的法律法规,进而明确新型職业农民在本地区的地位、作用。通过制定一系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法规,来实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法律环境的优化。
  2.加大培育资金投入
  培育资金对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至关重要,也是优化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环境的重要一环。学者朱启臻曾讲到,为培育高质量的新型职业农民,需要达到培训学员人均3 000~4 000元的培养经费标准。在过去几年,国家财政不断加大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资金投入。据统计,中央财政在2014年、2015年陆续投入的资金达到22亿元,2016年财政资金投入13.9亿元,2018年中央财政用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补助资金更是达到20亿元。然而,由于我国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人数较多,国家财政折合人均培育资金往往达不到基本的人均培育资金标准。为此,国家还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资金的投入,从而优化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环境。在培育资金投入上,建议政府充分运用财政补贴的优势,引导企业等社会组织发挥自身资金优势,积极参与到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中来,改变原有培育经费来源单一的局面。换言之,在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企业等社会组织具有逐利性的特点,他们只有在利润的吸引下评估市场的预期收益率后,如符合企业的预期收益标准,才会参与投资竞争。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属于收益较少的公益性事业,需要国家财政给与一定的资金补助,尽可能提高企业的收益,增强其参与投资的积极性。例如,政府可与企业订立合约条款,根据企业投入资金的数量和项目设立利润标准,收益低于此标准的企业将获得一定的财政资助。通过吸收社会资金的参与,真正形成以“政府财政投资为主,社会资金投入为辅”的良好局面,进而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环境的优化。
  3.开发积极的金融信贷
  政府深知农业属于弱质性产业,具有周期长、收益低的特征,为此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商业银行从事涉农金融信贷服务,但收效甚微。商业银行属于营利性金融机构,对于收益较低的农业,其往往设置较多的借贷门槛,从事涉农金融信贷的积极性不高。在现阶段,部分新型职业农民开展规模化经营,购买机械设备等需要筹集资金,必然有金融借贷的需求,这就需要政府提供必要的金融政策扶持,推动商业银行开展积极的信贷服务,助力新型职业农民。其一,政府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力度,探索建立以政府部门为担保方的新型职业农民金融借贷专项基金,满足新型职业农民群体的借贷需要。其二,优化农业金融服务,扩大新型职业农民贷款抵押品范围。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如今,在土地三权分置的背景下,进一步丰富土地承包经营权用途,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在商业银行以土地经营权为抵押的金融信贷。此外,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扩展新型职业农民贷款抵押品范围,尝试以农作物预期收成、畜禽养殖预期收入、农机设备及其他重要资产为贷款抵押品的权能。其三,鼓励金融机构设置新型职业农民的信用等级评估体系,划定明确的信誉范围,给与信用等级较高的新型职业农民一定的贷款利润优惠。其四,建议地方政府与有条件的乡镇企业、村委会合作,积极探索创立小额信用合作社、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进而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更多的贷款融资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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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杨在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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