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的检察职能具有多重性,既负有职务犯罪侦查职权也有直接逮捕权,在逮捕与羁押作为不同制度设计、取保候审尚没有作为权利规范的前提下,职务犯罪案件起诉前仅仅只是在检察机关内部实行一套流程,缺乏外部监督。人民主权是权力的原点,人民监督权力是宪法原则,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和重大举措。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需要从监督内容到监督形式的继续深化,最终形成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