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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干部使用的有序民主, 是党内民主建设的核心,也是干部制度改革的方向。近年来,大名县不断探索干部制度改革路径,出台了一整套干部用人制度,找到了民主与集中有机结合的具体方式和操作方法。
一、党组织带责公开预提名制。提名是干部使用的第一个环节。带责公开预提名是大会民主推荐之前的提名,既包括个人预提名(如领导干部提名和自荐提名等),也包括组织预提名。在大名县的制度安排中,无论是个人预提名,还是组织预提名,提名者都要签署提名责任书,承担相应政治责任。同时,个人预提名只有通过党组织的集体票决,才能转化为组织预提名,成为提交大会民主推荐的对象。组织预提名对于大会民主推荐而言,是一种负责任的集中指导,是大会民主推荐有序进行的条件。没有这个集中指导,大会民主推荐必然跌入放任式民主的泥潭。有的同志批评说,组织预提名限制了民主行为。这是一种误解。在西方民主政治中,政党提名也是有序选举的前提。无提名选举从来就没有存在过,它只是无政府主义者的简单臆想。把这种臆想移植到党内用人制度改革上来,只能收获拉票贿选和朋党政治的恶果。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地方正沿着这个危险方向,进行着党内用人制度改革。
二、党组织公开预提名下的大会民主推荐制。在党组织公开预提名制度下,提交大会的预提名对象只能是少数,不能包括全部同等资格者。因此,仅仅把党组织的预提名对象,作为大会的指定推荐对象,这是不公平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大名县的制度安排是,在大会民主推荐时,既注明组织预提名对象,也将同等资格者列为被推荐对象,共同接受大会选择。这一制度安排实现了党组织对大会民主推荐的指导,也实现了同等资格者享有被推荐权的政治公平,还实现了对组织预提名的制约。
三、群众认可度测评制。大会民主推荐毕竟是在一定层级范围内进行的,它只体现干部民意,而不能体现社会民意。为了弥补这个不足,大名县针对大会推荐出来的人选,又设计出群众认可度测评的制度环节。明确规定,在群众认可度测评中达不到三分之二的,不能进入下一个考察环节。这不仅是对干部推荐行为的有效制约,也是对组织预提名的最终检验。
组织预提名人选除接受大会民主推荐的选择外,还要接受群众认可度测评的检验,这使得组织预提名人选,一开始就具有被淘汰出局的可能。正是这种可能,约束着组织及其一把手在预提名人选时,必须考虑到他们在大会民主推荐中,在群众认可度测评中是否能够获得通过。为此,就必须按照党的用人标准和群众公认原则来预提名人选。
通过以上三种制度安排,我们可以看到:组织预提名强化了执政党的用人责任,大会民主推荐实现了党内民主,群众认可度测评则体现了群众的民主参与。因此,组织预提名、大会民主推荐和群众认可度测评的组合安排,是干部任用上实现民主与集中有机结合,同时又是便于操作的有效方式。
四、考察责任制和审查责任制。组织预提名人选在大会民主推荐和群众认可度测评通过后,作为被考察对象进入组织部的考察环节和纪委等部门的审查环节。现实表明,这两个环节也存在着私下交易的可能。大量带病提拔的案例,已证明这种可能不断转化为现实。这种可能来自于责任制的缺失。我们建立考察责任制和审查责任制,就是要用这两个责任制来约束考察主体和审查主体。当他们对工作结果负有政治责任,在失误后会受到追究时,他们就会真正履职尽责。
五、常委会票决制和全委会票决制。被考察对象结束考察和审查后就进入了研究决定环节。在大名县的制度设计中,人事任免决定是通过票决方式完成的。具体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常委会票决制,一种是全委会票决制。常委会票决制用来决定副科级干部的任免。同时,通过票决方式向全委会提交正科级干部的任免建议。全委会票决制用来决定正科级干部的任免。对常委会票决和全委会票决的范围进行不同划分,是为了在实际操作上更加简便易行。另外,在票决结果的使用上,如果出現了多中取少的用人选择,根据大名县的做法,对已经入围的人选,将根据得票多少进行最终取舍。这一做法的意义在于,杜绝了入围后用人选择的自由裁量空间。需要指出的是,人们通常把票决仅仅看做是一个民主过程,而不包含集中的内容。实际上,票决过程就是集体意志的集中过程,票决结果就体现了集中。
六、独立写票室。通过票决来实现集体意志的集中,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投票者必须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独立表达自身意愿。因此,只有票决制还不够,还必须为投票者提供不受干扰的写票环境。为了创造这个环境,大名县设立了独立写票室。从细节上确保了票决制不是走过场。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细节决定成败。没有这个细节,投票过程就会被预提名直接操作,民主就会成为形式。有了这个细节,民主就会成为对组织预提名行为的监督和制约。
七、公开通报制。常委会或全委会作出用人决定后,大名县还通过建立公开通报制度,将提拔人选的基本情况、提拔过程的主要环节公之于众,再次接受社会监督。通报内容包括:被提拔人简历、大会推荐结果、群众认可度测评结果、组织部档案审查结果、纪委廉政审查结果、综治委遵纪守法审查结果、计生委计生审查结果、常委会票决结果和全委会票决结果等。
由上可见,大名县的干部选拔任用,是在一个严密的制度架构中进行。这个架构坚持了五条原则:一是党组织必须旗帜鲜明地提出自己的用人意见。这是党的执政地位所决定的,也是党组织不可推卸的政治责任;二是党组织提出的用人意见,必须经过干部大会民主推荐和群众认可度评价双重检验;三是党组织用人过程的每一环节必须体现民主原则;四是党组织的用人行为必须采取公开方式,以便能够接受社会监督;五是整个制度设计必须具有多层适用性、低成本性和简便操作性。大名县的做法不仅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结合,党内民主与群众参与的结合,还体现了运行上的阳光与公开,实际操作上的简便易行;这个架构不仅继承了传统用人方式的有益成分(组织提名),还引入现代民主元素(民主推荐、群众认可度测评、考察责任制、审查责任制、票决制以及公开通报制等)。因此,这个架构既能解决一把手权力过度集中问题,也能解决无责任的放任式民主问题,还能解决放任式民主下暗箱操作问题。最近,大名县已将这套方法成功运用于乡镇党委换届。这充分说明,大名县的方法既能平时小范围使用,也能换届时大规模使用,是实现党内用人负责任的、有序民主的有益探索。
作者:中共大名县委书记
(责编/于亚博)
一、党组织带责公开预提名制。提名是干部使用的第一个环节。带责公开预提名是大会民主推荐之前的提名,既包括个人预提名(如领导干部提名和自荐提名等),也包括组织预提名。在大名县的制度安排中,无论是个人预提名,还是组织预提名,提名者都要签署提名责任书,承担相应政治责任。同时,个人预提名只有通过党组织的集体票决,才能转化为组织预提名,成为提交大会民主推荐的对象。组织预提名对于大会民主推荐而言,是一种负责任的集中指导,是大会民主推荐有序进行的条件。没有这个集中指导,大会民主推荐必然跌入放任式民主的泥潭。有的同志批评说,组织预提名限制了民主行为。这是一种误解。在西方民主政治中,政党提名也是有序选举的前提。无提名选举从来就没有存在过,它只是无政府主义者的简单臆想。把这种臆想移植到党内用人制度改革上来,只能收获拉票贿选和朋党政治的恶果。值得注意的是,很多地方正沿着这个危险方向,进行着党内用人制度改革。
二、党组织公开预提名下的大会民主推荐制。在党组织公开预提名制度下,提交大会的预提名对象只能是少数,不能包括全部同等资格者。因此,仅仅把党组织的预提名对象,作为大会的指定推荐对象,这是不公平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大名县的制度安排是,在大会民主推荐时,既注明组织预提名对象,也将同等资格者列为被推荐对象,共同接受大会选择。这一制度安排实现了党组织对大会民主推荐的指导,也实现了同等资格者享有被推荐权的政治公平,还实现了对组织预提名的制约。
三、群众认可度测评制。大会民主推荐毕竟是在一定层级范围内进行的,它只体现干部民意,而不能体现社会民意。为了弥补这个不足,大名县针对大会推荐出来的人选,又设计出群众认可度测评的制度环节。明确规定,在群众认可度测评中达不到三分之二的,不能进入下一个考察环节。这不仅是对干部推荐行为的有效制约,也是对组织预提名的最终检验。
组织预提名人选除接受大会民主推荐的选择外,还要接受群众认可度测评的检验,这使得组织预提名人选,一开始就具有被淘汰出局的可能。正是这种可能,约束着组织及其一把手在预提名人选时,必须考虑到他们在大会民主推荐中,在群众认可度测评中是否能够获得通过。为此,就必须按照党的用人标准和群众公认原则来预提名人选。
通过以上三种制度安排,我们可以看到:组织预提名强化了执政党的用人责任,大会民主推荐实现了党内民主,群众认可度测评则体现了群众的民主参与。因此,组织预提名、大会民主推荐和群众认可度测评的组合安排,是干部任用上实现民主与集中有机结合,同时又是便于操作的有效方式。
四、考察责任制和审查责任制。组织预提名人选在大会民主推荐和群众认可度测评通过后,作为被考察对象进入组织部的考察环节和纪委等部门的审查环节。现实表明,这两个环节也存在着私下交易的可能。大量带病提拔的案例,已证明这种可能不断转化为现实。这种可能来自于责任制的缺失。我们建立考察责任制和审查责任制,就是要用这两个责任制来约束考察主体和审查主体。当他们对工作结果负有政治责任,在失误后会受到追究时,他们就会真正履职尽责。
五、常委会票决制和全委会票决制。被考察对象结束考察和审查后就进入了研究决定环节。在大名县的制度设计中,人事任免决定是通过票决方式完成的。具体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常委会票决制,一种是全委会票决制。常委会票决制用来决定副科级干部的任免。同时,通过票决方式向全委会提交正科级干部的任免建议。全委会票决制用来决定正科级干部的任免。对常委会票决和全委会票决的范围进行不同划分,是为了在实际操作上更加简便易行。另外,在票决结果的使用上,如果出現了多中取少的用人选择,根据大名县的做法,对已经入围的人选,将根据得票多少进行最终取舍。这一做法的意义在于,杜绝了入围后用人选择的自由裁量空间。需要指出的是,人们通常把票决仅仅看做是一个民主过程,而不包含集中的内容。实际上,票决过程就是集体意志的集中过程,票决结果就体现了集中。
六、独立写票室。通过票决来实现集体意志的集中,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投票者必须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独立表达自身意愿。因此,只有票决制还不够,还必须为投票者提供不受干扰的写票环境。为了创造这个环境,大名县设立了独立写票室。从细节上确保了票决制不是走过场。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细节决定成败。没有这个细节,投票过程就会被预提名直接操作,民主就会成为形式。有了这个细节,民主就会成为对组织预提名行为的监督和制约。
七、公开通报制。常委会或全委会作出用人决定后,大名县还通过建立公开通报制度,将提拔人选的基本情况、提拔过程的主要环节公之于众,再次接受社会监督。通报内容包括:被提拔人简历、大会推荐结果、群众认可度测评结果、组织部档案审查结果、纪委廉政审查结果、综治委遵纪守法审查结果、计生委计生审查结果、常委会票决结果和全委会票决结果等。
由上可见,大名县的干部选拔任用,是在一个严密的制度架构中进行。这个架构坚持了五条原则:一是党组织必须旗帜鲜明地提出自己的用人意见。这是党的执政地位所决定的,也是党组织不可推卸的政治责任;二是党组织提出的用人意见,必须经过干部大会民主推荐和群众认可度评价双重检验;三是党组织用人过程的每一环节必须体现民主原则;四是党组织的用人行为必须采取公开方式,以便能够接受社会监督;五是整个制度设计必须具有多层适用性、低成本性和简便操作性。大名县的做法不仅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结合,党内民主与群众参与的结合,还体现了运行上的阳光与公开,实际操作上的简便易行;这个架构不仅继承了传统用人方式的有益成分(组织提名),还引入现代民主元素(民主推荐、群众认可度测评、考察责任制、审查责任制、票决制以及公开通报制等)。因此,这个架构既能解决一把手权力过度集中问题,也能解决无责任的放任式民主问题,还能解决放任式民主下暗箱操作问题。最近,大名县已将这套方法成功运用于乡镇党委换届。这充分说明,大名县的方法既能平时小范围使用,也能换届时大规模使用,是实现党内用人负责任的、有序民主的有益探索。
作者:中共大名县委书记
(责编/于亚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