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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小区的健身器材,由于锈蚀严重,物业公司曾张贴过“禁止使用”的告示。三个月前,物业公司请人维修后,未经过检查验收,便通知业主已经修复,可以放心使用。可我在使用双杠时,恰恰因为结合处没有拧上螺丝而摔下,不仅花去7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10级伤残。而物业公司面对我的赔偿请求却一再拒绝,理由是我在使用前未尽注意义务,理当自食其果。即使要想赔偿,也因其已经与维修者签订维修协议,且未拧螺丝的直接责任人是维修者,即我只能向维修者索赔。更何况其只是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签订过物业服务合同,与我个人则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我自然无权将其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请问:物业公司的说法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