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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论述股东大会出席定足数的相关理论及立法例基础上,指出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此问题规定的不足之处.提出兼采股东人数主义和股东股份主义理论,借鉴法国的立法例,参考国家体改委1992年5月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按决议种类的不同,对股东大会出席定足数分别作出适当的规定.并配套规定辅助措施降低股东参会成本,加强股东投资主体意识,提高其参会积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