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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劣药罪采取分别划分定罪,但没有对假药和劣药的内在含义作出明确界定,而是直接援引我国药品管理法对假药、劣药的定义。无法满足现代社会打击假药、劣药犯罪的需要。如今假药、劣药犯罪多发,我国刑法对假药、劣药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根据国外有关规定,可以去除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区分,将两者合并为一种犯罪,生产、销售伪劣药品罪,并规定统一的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