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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涨价被罚,闷声涨价就合法了?
5月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宣布,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多次“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上海市物价局对其作出了2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般说来,苦于物价高涨的民众对于政府的这种做法是拥护的,对于涨价或拟涨价企业受罚甚至还会拍手称快。可问题在于,任何一项政府行政行为,都不能用一时一地的个人好恶去评价,也不能用民众感情代替理性的判断和法律的评判。所以,对于政府进行价格管制,我们更应该问的是,哪些物价该管?哪些物价不该管?政府管制物价的界限是否清晰?使用的手段是否合适?是否是在依法行政?
观察近年来的价格管制普遍状况,不客气地说,基本是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乱管;该动用行政手段的不动用行政手段,该让市场调节的政府却又去插手——完全把事情搞拧巴了。
从《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中我们可以知道,日化、乳制品、方便面、酒类等产品属于“市场调节价”,即企业自主定价。但,问题就来了:
政府部门“约谈”甚至处罚企业,是不是在干涉企业的定价自主权?是不是在以行政手段干预市场?虽然有关部门自我辩解说“约谈”是为了“交流情况、沟通信息,引导企业更好地行使定价权,提醒经营者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但这实在是很荒唐可笑:政府认为自己比企业掌握更多市场信息吗?比业内企业更懂市场吗?
具体到联合利华受罚一事,发改委声称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确实,《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但联合利华高管接受媒体采访,说企业生产成本上升、涨价势在必行,以及联合利华通知销售商4月1日部分产品涨价。这是否是在“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从市场反应看,确实造成了某些地区、某些超市的日化产品非正常抢购,但这是市场的正常反应,不应该从这样的结果来看是否违法,而应该看是否是相互串通操纵价格,是否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
从这个角度看,日化产品涨价更多是成本推动,否则,在中国日化市场这样一个充分竞争、高度分散的市场里,以联合利华的市场地位,远不足以操控市场。相反,如果其竞争对手还有足够利润空间而不跟随涨价,岂不正可借此抢占联合利华的市场份额?这样的竞争,正是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对消费者、对行业都是最好的!
颇为奇怪的是,本来也准备涨价的宝洁、立白、纳爱斯为何没有被罚?难道就因为它们没有对媒体公开说准备涨价?可闷头涨价就符合《价格法》了吗?对消费者就有好处了吗?就不扰乱市场秩序了吗?难道只有像成品油涨价那样,涨价信息属于国家机密严格保密,半夜公布第二天涨就不违法了?
还有一个疑问,贵州茅台董事长季克良在2011年两会期间接受媒体采访时公开表示:“未来茅台还有涨价的空间”,而茅台也属于发改委“约谈”的对象之一,而且“约谈”后茅台还是涨价了,且提价幅度远超日化产品,也造成了市场抢购和脱销,发改委为何没有处罚茅台?
更有个反面例子:中石油、中石化屡屡公开强调批零倒挂,说炼油亏损,要求成品油涨价;而每次成品油涨价前夕,各地加油站都是车满为患,排队熬夜加油,发改委因此处罚中石油、中石化了吗?为何不但不处罚这些垄断企业,反而顺应其意志不断涨价?成品油价格可是政府指导价呢!政府部门的这种做法,岂不是与企业一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吗?
更耐人寻味的是,石化产品,正是日化产品的主要上游原材料。联合利华说,石化产品等原材料价格上涨40%,会带动日化产品成本上升20%。那么,发改委不断调高成品油价格,但却不允许下游产品涨价,是不是不符合逻辑呢?如果真是上游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了下游的产品价格提高,发改委还能说下游企业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吗?
法与非法,可不是面团,可以随意捏来捏去的。■
[编 辑 陈 力]
E-mail:cl@chinacbr.com
5月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宣布,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多次“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上海市物价局对其作出了2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般说来,苦于物价高涨的民众对于政府的这种做法是拥护的,对于涨价或拟涨价企业受罚甚至还会拍手称快。可问题在于,任何一项政府行政行为,都不能用一时一地的个人好恶去评价,也不能用民众感情代替理性的判断和法律的评判。所以,对于政府进行价格管制,我们更应该问的是,哪些物价该管?哪些物价不该管?政府管制物价的界限是否清晰?使用的手段是否合适?是否是在依法行政?
观察近年来的价格管制普遍状况,不客气地说,基本是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乱管;该动用行政手段的不动用行政手段,该让市场调节的政府却又去插手——完全把事情搞拧巴了。
从《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中我们可以知道,日化、乳制品、方便面、酒类等产品属于“市场调节价”,即企业自主定价。但,问题就来了:
政府部门“约谈”甚至处罚企业,是不是在干涉企业的定价自主权?是不是在以行政手段干预市场?虽然有关部门自我辩解说“约谈”是为了“交流情况、沟通信息,引导企业更好地行使定价权,提醒经营者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但这实在是很荒唐可笑:政府认为自己比企业掌握更多市场信息吗?比业内企业更懂市场吗?
具体到联合利华受罚一事,发改委声称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确实,《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但联合利华高管接受媒体采访,说企业生产成本上升、涨价势在必行,以及联合利华通知销售商4月1日部分产品涨价。这是否是在“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从市场反应看,确实造成了某些地区、某些超市的日化产品非正常抢购,但这是市场的正常反应,不应该从这样的结果来看是否违法,而应该看是否是相互串通操纵价格,是否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
从这个角度看,日化产品涨价更多是成本推动,否则,在中国日化市场这样一个充分竞争、高度分散的市场里,以联合利华的市场地位,远不足以操控市场。相反,如果其竞争对手还有足够利润空间而不跟随涨价,岂不正可借此抢占联合利华的市场份额?这样的竞争,正是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对消费者、对行业都是最好的!
颇为奇怪的是,本来也准备涨价的宝洁、立白、纳爱斯为何没有被罚?难道就因为它们没有对媒体公开说准备涨价?可闷头涨价就符合《价格法》了吗?对消费者就有好处了吗?就不扰乱市场秩序了吗?难道只有像成品油涨价那样,涨价信息属于国家机密严格保密,半夜公布第二天涨就不违法了?
还有一个疑问,贵州茅台董事长季克良在2011年两会期间接受媒体采访时公开表示:“未来茅台还有涨价的空间”,而茅台也属于发改委“约谈”的对象之一,而且“约谈”后茅台还是涨价了,且提价幅度远超日化产品,也造成了市场抢购和脱销,发改委为何没有处罚茅台?
更有个反面例子:中石油、中石化屡屡公开强调批零倒挂,说炼油亏损,要求成品油涨价;而每次成品油涨价前夕,各地加油站都是车满为患,排队熬夜加油,发改委因此处罚中石油、中石化了吗?为何不但不处罚这些垄断企业,反而顺应其意志不断涨价?成品油价格可是政府指导价呢!政府部门的这种做法,岂不是与企业一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吗?
更耐人寻味的是,石化产品,正是日化产品的主要上游原材料。联合利华说,石化产品等原材料价格上涨40%,会带动日化产品成本上升20%。那么,发改委不断调高成品油价格,但却不允许下游产品涨价,是不是不符合逻辑呢?如果真是上游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了下游的产品价格提高,发改委还能说下游企业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吗?
法与非法,可不是面团,可以随意捏来捏去的。■
[编 辑 陈 力]
E-mail:cl@chinacb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