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图书馆与知识产权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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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数字图书馆建设的诸多环节无一不受到知识产权制度的制约,这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相背离。应当以长远的目光、站在人类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回溯知识产权制度的真正目的,协调,^\平与效率、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适当、合理地限制知识产权保护的壁垒。做到保护产权人利益、激励创新的同时,兼顾社会公众享受公共信息资源的权利。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冲突与协调;合理限制
  DOl:10.3969/i.issn.1008-0821.2010.06.009
  [中图分类号]G250.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821(2010)06—0033—04
  
  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障碍由来已久,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同时,又为其设置了难以突破的阻力,限制和阻碍了数字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利用,制约了信息资源向公众领域的传播,背离了社会公众利益和人类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大方向,这是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相违背的。因此,纵览全局、通观问题的根本和脉络,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本源目的出发,在有效保障产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兼顾社会公众享受信息资源的权利,从而寻求解决二者冲突的协调机理显得尤为重要。
  
  1 我国数字图书馆概说
  
  数字图书馆是采用现代高新技术的数字信息资源系统,它是对有价值的信息和资源进行收集,组织规范性加工,进行高质量保存和管理,实施知识增值,并提供在广域网上高速横向跨库连接的电子存取服务综合系统。可以说,数字图书馆是没有时空限制的、便于使用的、超大规模的、可以跨库检索的海量数字化信息资源库和知识中心。它为文化传播打开了新的数字时代大门,改变了文化信息的存储、加工、管理、使用的传统方式,借助网络环境实现了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共享。
  中国的数字图书馆事业始于90年代中后期,文化部1998年提出了建设“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的设想,并将其列入“863”计划和国家“十五”重点项目。经过10余年的努力,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在信息基础设施、网络信息化环境、电子信息资源、信息技术平台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展,一些数字图书馆已初具规模。目前国内已经开通的数字图书馆已达200多家,影响比较大的有超星数字图书馆、中国数字图书馆、上海图书馆、中科院图书馆等。大批现代化高水平数字图书馆的建成并投入使用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能更快地提高收集和使用知识的效率,带动以大文化为基础的经济产业的快速发展,加快我国现代化事业的进程。
  
  2 知识产权制度对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制约
  
  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事业取得可喜成就的同时,围绕着其建设中的信息资源创建、数据库开发、网络传输、资源共享等诸多环节产生了大量的知识产权问题,并且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现代数字书馆事业的发展。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从信息资源建设、数据库开发、网络传播中的知识产权障碍进以概述,以求窥视一般。
  
  2.1 信息资源采集、数字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信息资源的收集创建是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基础工作,其核心是建立大容量且具特色的数据库,并且保持数据库的快速更新,而数据库建设中最重要的环节是信息采集。数字图书馆的信息采集可分为采集传统文献和整合网络信息两大类。在采集传统文献资源中,馆藏作品数字化工作占据了很大比重,但是按我国《著作权法》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CT和WPPT条约规定,“数字化”属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之一,信息资源的数字化转换工作,必须经由著作权人许可授权,且其数字化权的归属、内容、行使与限制应按照复制权的相关规定执行。因此,为了避免发生版权纠纷,以往信息采集的主体主要是丧失版权或版权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的古籍文献、书目数据库、电子报刊等,而日后涉及到众多仍有版权、以印刷型方式发行的图书是不可避免的,必然会涉及大量的知识产权问题,这是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首要问题。信息资源建设的另一项工作是对网络信息资源的整合,而网络上相当比例的资源属于非公有领域,按照1996年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规定,对这类资源的采集也必须征得作者和其他版权专有人的授权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但实际情况是,这部分资源的知识产权主体往往不是很明确,很难掌握著作权人的详细信息,即使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图书馆逐个与他们鉴定合同获得授权的做法也是不切实际的,远远不能适应信息时代下信息采集的需要。
  
  2.2 数据库开发的知识产权保护
  数据库作为一种信息实体,是大量信息的集合,是创作者在计算机前对已经存在的作品应用一定的技术手段进行选择、修改、汇编,而形成新的作品。数据库开发主要是一种软件技术,目前数字图书馆开发的数据库类型从内容上可分为书目数据库、文摘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从数据技术层面上可分为原数据库、数值数据库、声像数据库。开发的方式有独立开发、承包开发及合作开发3种方式。但无论哪种开发方式都离不开技术的支持,需要大量的科技投入和财力物力支持,其独创性主要表现在数据库制作者根据用户的需求选取或者编排材料汇集而成上付出了辛苦和智力劳动。因此,从版权的角度来看,把数据库作为版权保护的客体或对象,符合著作权理论中的辛勤收集原则,所以数据库理应受到知识产权保护。但实际情况是,数据库的保护在我国法律中至今尚无单独、具体的规定,更无明确可依的保护条文,只能依据目前的《著作权法》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充、临时性的保护,这不能不说是一件非常遗憾的事情,而且这种情况电势必会对新一代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2.3 信息资源传播中的知识产权障碍
  数字图书馆建设的最终目的是将数字化的信息资源通过互联网络进行传播、扩散,更广泛便捷地为读者所利用。网络传输作为一种新的传播方式,已经打破了原有的传播格局,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资源共享”,给信息使用和获取带来了极大方便,对全面快速、便利地利用信息资源,传播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在因特网上形成中华文化的整体优势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互联网使数字信息资源的传播跨越了空间和时间,随之而来的知识产权问题比比皆是,使得数字图书馆建设与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矛盾再一次突显出来。数字化信息资源网络传输,可能造成的“侵权”主要有“网上浏览”和“下载拷贝”两种情况。关于把数字化的馆藏文献信息链接到网上供人们查询、浏览的网络传输行为是否是一种侵权行为,我国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普遍认为这种网络传输行为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在网上传播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同信息资源数字化一样,也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授予权,否则就构成侵权,但数字图书馆中规模庞大的信息资源难以数计,要求数字图书馆与每一作者沟通协 调不但会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在实际操作上也难以实现。
  
  3 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及目的回归
  
  3.1 知识产权制度的起源及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当时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曾多次向发明者授予专利权,以保护创造者权利,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制定了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以后又相继产生了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制度,这些制度起到了保护创造者、创作者权力,鼓励、倡导发明创新的作用。此后,知识产权制度受“功利主义分配正义”的影响,从“权利和一切社会利益的分配必须依据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原则。”出发,由最初的只注重保护创造者权益,逐渐发展为以保护创造者为手段,达到促进社会进步的目的。即在保护创造者权利的同时,也注重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以促进社会的进步,兼顾了个人权力与社会利益,起到了协调与统一的效果。
  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尤其是TRIPS协议以后的知识产权,逐渐被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成为了一国发展经济的主要政策之一,其主要目的在于追逐经济利益。受产业政策理论影响,发达国家相继构建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以保护和提高经济利益。为实现知识产权战略,确保自身利益,在发达国家“主导”下,知识产权制度发生了诸多变化,保护的客体不断扩展、独创性和实用性标准降低等趋势日益突出。TRIPS协议成为了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与其初衷背离的分水岭,“该协议处处体现了私人财产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指导思想,却忽视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没有为非权利人利用知识产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一条有效的途径。”
  
  3.2 数字图书馆与知识产权制度的一致与对立
  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创新、信息资源共享具有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它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了创新、促进了信息的产生,丰富了信息资源共享的内容。而作为未来社会公共信息中心和枢纽的数字图书馆,使原本局限、孤立地散布于世界各地的文献信息资源通过网络汇集起来,通过更加快捷的方式与服务,将人类创造的精神财富以数字信息的形式传递给读者和使用者,从而进行新的创作和发展,进一步丰富人类社会的智力成果,促进全世界的可持续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数字图书馆的信息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具有统一的目的和作用,二者具有一致性,互促互进,共同发展。
  理论上讲,知识产权制度的终极目的应该是通过保护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为新知识和财富的创新提供前提和基础,并保护和激发人们创造的动力,最终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但知识产权制度为达到其终极目的利用手段强调“排他性”,保护的是人们对自己创造的精神产品所享有的“独占”权利,进而过分强调经济利益而忽视社会利益,这在相当大程度上又限制和阻碍了知识的传播与利用。而数字图书馆的建设目标是满足用户或网络成员对信息资源的充分利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已有资源的作用,以达到知识的普及和扩散目的,侧重的是“共享性”。事实上,“排他性”与“共享性”必然产生矛盾,因此,数字图书馆和知识产权制度又是相对立的。
  
  3.3 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回归
  对创造者权利的保护是毋庸置疑的,是任何时代都应高度重视的,但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过分强调保护创造者权利而追逐经济利益,已经与社会公众共享知识的权利发生了尖锐冲突,其冲突实质就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冲突。我们应注意到,创造者的创造条件和基础无一不是来自原有的社会财富,其知识产品中无不渗透着社会公众的功劳,而且创造者创造的知识产品也必须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才有实际价值,否则则没有任何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说,保护创造者权利的同时,也应兼顾公众利益,否则必然与促进人类社会发展的初衷相背离,被社会所唾弃。而实际上,为了追逐经济效益,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过分偏重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保护,忽视了社会公众的集体利益。知识产权的立法需要在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维持一个平衡,使得知识产权制度在维持权利人创造动力的同时兼顾社会公众对智力成果的传播和使用。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应该包含激励创新和促进知识传播两部分,其价值应于两方利益的平衡之中实现。因此,我们需要站在维护人类社会发展的高度,认识到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创造者利益只是一种手段,最终的目的是促进知识的传播与创新,达到人类社会的共同进步。
  
  4 限制知识产权、促进信息资源的公众享有
  
  数字图书馆是人类社会通往真正信息时代的一扇大门,它肩负的是信息资源的公共获取进而实现公益性服务的社会使命。知识产权保护在激励社会知识创新的同时,却对知识成果的社会公共传播与使用产生了障碍。知识产权保护与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的冲突,主要体现为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共性之间的矛盾,并且这种矛盾与斗争有着异常尖锐化的趋势。在国内外立法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同时,国际专业组织正在为公共利益争取更多的权利,来自知识产权法和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声音强调保护知识产权,而来自图书馆和教育、科学领域的声音则强调数字图书馆的公共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该在公众利益和创作者权利之间寻求一种平衡,给予创作者和出版者金钱回报并不应是其终极目的。
  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观可以用从法理学和经济学两个方面去理解。法学的价值观强调社会价值和公共利益,经济学价值观则更加强调市场价值和个体利益。当知识产权分别服从两个目的的不同命令时,它的价值观冲突就显现出来。而经济学的研究立场更强调制度的效果和效率,知识产权能带来经济利益就是好的制度,否则就是不好的制度。但知识产权制度不仅仅是经济的问题,在促进知识传播和人类社会进步与发展方面,知识产权制度既要强调公平也要强调效率,强调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或者至少在效率第一的前提下兼顾公平。
  公平是效率的前提,效率是公平的结果;公平产生效率,效率反映公平;公平与效率是一个硬币的两面。适度的社会分化是社会进步的助力,而认同断裂则会导致相反的结果。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和财富,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催化剂和倍增器,信息资源数字化网络传播将会使经济全球化进程进入一个新阶段,但知识产权制度的过渡保护却造成了信息资源全球共享的严重不均衡。这恰如法律经济学对信息产权提出的一个悖论:“没有合法的垄断就不会有足够的信息生产出来,但是有了合法的垄断又不会有太多的信息被使用。”为解决这种悖论,知识产权制度在设定保护时就应当受到适当的合理限制,以便社会利益得到体现。知识产权制度受到的限制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在一定条件下受到限制,这种限制,有利于在保护知识创造者利益以促进知识产生的同时,又促使知识的广泛传播和有效利用,做到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5 结语
  
  信息时代发展的今天,为了解除知识产权制度对代表社会公益目的的数字图书馆发展的过分束缚,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适当合理限制是十分必要的。但是,这并不等于说为了数字图书馆的发展而放弃知识产权制度,恰恰相反,知识产权制度应该在各种冲突与协调中逐步得到完善,在兼顾个人利益与社会公益事业的同时,促进人类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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