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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无讼思想传统中国诉讼思想的主要内容。其产生与发展都是有其深刻的经济、社会、历史文化和制度根源的。本文主要以无讼思想的来源无讼思想产生的原因方面加以探讨。
关键词:无讼思想诉讼观念产生原因
一、无讼思想的来源
无讼是我国最主要的诉讼观念,无讼从字面意思就是没有诉讼的意思。无讼也是古人所追求的诉讼状态。"无讼"源自孔子的话:"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①意思就是说,如果我听讼的话,我就和别人一样听理各种诉讼,但是我追求的是使世间没有诉讼。孔子认为,审判案件的目的就是在于使诉讼不再发生。孔子追求的是一个"大同社会",即一个没有纷争的和谐社会。而"无讼"可以使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人们之间的冲突与纠纷可以通过第三方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忍让协商解决。这种"无讼思想"对后世的统治者、学者甚至老百姓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从此,"无讼"也成为中国古代立法的基本價值标准。
二、无讼思想产生的原因
(一)中华法系"和谐"理念的要求
"和而不同"是中华法系"和谐"理念的基本要求,"无讼"的目的就是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从而促进和改善国家治理的同时推动社会进步与社会和谐。由此进一步追求和谐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的社会状态。在这种大背景下,无讼思想就成为中华法系中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这里的"无讼"并不是主张畏讼、贱讼或厌讼,也不是主张滥讼或恶讼而是以一种寻求纠纷的根源,解决和处理矛盾和纠纷,从而杜绝诉讼,也就是说,讼是为了以后不再讼。
(二)小农经济与熟人社会
众所周知,我国古代社会是一个农耕社会,小农经济占据主导地位,商品经济自古受到歧视。在这个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系统中,人们生活在相对固定的土地上,靠耕地种田维持生活,在这种社会里,每个家庭里有限的劳动力与家里不多的土地紧密结合,大家过着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生活,不需要与外界有太多接触也不需要与外界交换产品,完全可以自给自足。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中,人们过着闭关自守的生活。因此,人们相当更倾向于安定稳定的社会生活,权利意识相对淡薄。一旦有了纠纷或是矛盾,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调解(不管是官方的还是民间的调解)而不是通过"大张旗鼓"的诉讼。
在农耕社会中,人们由于土地是固定的,因此不像游牧民族那么喜欢迁徙。在风调雨顺或是没有特殊情况的时候,人们大多不会迁徙到别的地方。因此,人们生活的圈子相对固定,与其相处的人也相对固定。所以在有了矛盾或纠纷的时候,人们总是顾忌到太多因素。比如,与自己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邻居发生了冲突,人们认为最好的解决方式是调解而不是诉讼,因为诉讼"太伤和气",一旦与对方"撕破脸"以后是没有办法再在一起好好相处的,诉讼有时只能暂时的平息纠纷,但更多的时候则是激化潜在的矛盾,对以后双方的相处埋上了一颗定时炸弹。因为在中国古代这个生活圈子较为固定的社会中,往往双方当事人在打完官司后还要在一起相处或共事,而诉讼中肯定会有败诉的一方,在以后相处的日子中,败诉一方往往会对败诉的事"耿耿于怀",借机寻找"报复"的机会,从而又产生新的矛盾,使社会不稳定。所以在中国古代社会中,诉讼有时就意味着不仅失去了整天相互照应的朋友,失去了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邻居,更意味着结下了新的仇家,这对深受儒家思想和追求和谐的中国人来说显然是不愿看到的。因此在中国古代社会中与其对簿公堂,还不如"以和为贵",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无讼"思想又有了其生存的土壤。
(三)贱讼观念的影响
鄙视、厌恶诉讼活动是中国古代人们对诉讼活动的普遍态度。对中国古代人们来说,诉讼活动往往与道德因素挂钩。人们认为,进行诉讼活动往往是道德败坏的体现。
"贱讼"观念最早的证据恐怕要追溯到"中国最早的律师"邓析被处死的事件。据说邓析"好治怪说,玩奇辞……持之有故,言之成理,足以欺愚惑众",②"民之献襦裤而学讼者,不可胜数"。③邓析就是因为帮助老百姓打官司收取一定报酬,而被定为"可恶罪",被视为卑鄙可恶的小人而被处死。不仅如此,他还被视为"讼棍"的祖师爷,被当作"小人之尤"而遭千古唾骂。④
东汉人陈宠在一次上疏中列举了当时西州地方的三大腐败现象而要求治理,即:"西州豪右并兼,吏多奸贪,诉讼日百数",⑤在这里,陈宠明确地认为地方诉讼多是一种腐败现象,应当治理。
宋代大诗人苏东坡声称"读书万卷不读律",也是贱讼的表现。明人王士晋更是明确地列出了自古贱讼的理由"讼事有害无利:要盘缠,要奔走;若造机关,又坏心术,还被衙役、讼师欺负,在大堂上众目睽睽被人瞧不起"。⑥
正是在这种贱讼观念的影响下,中国古代的家族都以"百年无讼"或是若干年无讼作为自己家光宗耀祖的资本。也是在这种思想下,地方官们也以自己治理的地方"囹圄空虚"、"历久无讼"、"刑措不用"作为自己政绩好的标准。
就是到现在,也还有"赢了官司,输了金钱"、"居家戒争讼,处事戒多言"的说法。
正因为老百姓和官员都存在这种贱讼的观念,无讼也成为必然。
(四)诉讼成本的考虑
第一,损耗人力。人们为了诉讼,到处奔走,损耗了精力。不仅如此,明人吕介儒说无讼的理由是因为诉讼不得不"仰人鼻息,看人面孔,候人词气……"也就是说诉讼必会带来不体面和伤人自尊的状况和结果。
第二,损耗财力。宋时有人作《戒讼诗》云:"些小言辞莫若休,不须经县与经州,衙门府邸陪酒茶,赢了猫儿卖了牛"。⑦古人参加诉讼,不仅要支付诉讼费用,而且还要负担路费、住店费用和一些相关的生活费用。而且,还要受到贪官污吏及其爪牙等人的敲诈勒索。而且人们因为忙于诉讼,误了家里的生计,这又是参加诉讼的一项很大的损失。因此人们参加诉讼有时真的是得不偿失。
第三,名誉的损失。人们参加诉讼,不但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和气,伤彼此的颜面,还有碍于以后的共处关系,使原来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关系很难再维持下去。不仅如此,在他人的眼里,你若参加了诉讼,就意味着你道德败坏、丢人现眼、损人不利己。若是哪个家族的成员参加了诉讼,也是整个家族的耻辱,给别的家族成员脸上抹了黑,从此成为"家族之辱"、"门户之羞"。
"无讼"思想既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也是传统社会人们所追求的一种社会理想状态,其产生是儒家文化和其他社会因素相契合的结果。"无讼"所蕴含的精神追求形成了巨大的文化惯性,影响深远。不论其对当今法制建设是积极的影响还是消极的影响,都值得我们去做出客观评价,以探求其现代价值。
引用文献:
①《论语·颜渊》。
②《荀子·非十二子》。
③《左传》定公九年及《吕氏春秋??离谓》。
④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38~239页。
⑤《后汉书·陈宠传》。
⑥《得一录宗词条规》。
⑦《过庭录》。
参考文献:
【1】范忠信.中国法律的基本精神[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2】史广全.中国古代立法文化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6.
【3】潘丽萍.中华法系的和谐理念[M].法律出版社,2006.
【4】赵虎,臧桂朋.试论无讼思想.《甘肃理论学刊》,2004,(4).
【5】李华根 .论中国古代的"无讼"观念.《法学》,2008,(10).
【6】闫宇清.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现象--无讼.《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08,(8).
【7】刘乐舟.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时代经贸》,2008,(1).
作者简介:张珊珊(1985-),女,汉族,青海省平安县人,现为青海民族大学2008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无讼思想诉讼观念产生原因
一、无讼思想的来源
无讼是我国最主要的诉讼观念,无讼从字面意思就是没有诉讼的意思。无讼也是古人所追求的诉讼状态。"无讼"源自孔子的话:"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①意思就是说,如果我听讼的话,我就和别人一样听理各种诉讼,但是我追求的是使世间没有诉讼。孔子认为,审判案件的目的就是在于使诉讼不再发生。孔子追求的是一个"大同社会",即一个没有纷争的和谐社会。而"无讼"可以使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人们之间的冲突与纠纷可以通过第三方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忍让协商解决。这种"无讼思想"对后世的统治者、学者甚至老百姓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从此,"无讼"也成为中国古代立法的基本價值标准。
二、无讼思想产生的原因
(一)中华法系"和谐"理念的要求
"和而不同"是中华法系"和谐"理念的基本要求,"无讼"的目的就是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从而促进和改善国家治理的同时推动社会进步与社会和谐。由此进一步追求和谐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的社会状态。在这种大背景下,无讼思想就成为中华法系中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这里的"无讼"并不是主张畏讼、贱讼或厌讼,也不是主张滥讼或恶讼而是以一种寻求纠纷的根源,解决和处理矛盾和纠纷,从而杜绝诉讼,也就是说,讼是为了以后不再讼。
(二)小农经济与熟人社会
众所周知,我国古代社会是一个农耕社会,小农经济占据主导地位,商品经济自古受到歧视。在这个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系统中,人们生活在相对固定的土地上,靠耕地种田维持生活,在这种社会里,每个家庭里有限的劳动力与家里不多的土地紧密结合,大家过着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生活,不需要与外界有太多接触也不需要与外界交换产品,完全可以自给自足。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中,人们过着闭关自守的生活。因此,人们相当更倾向于安定稳定的社会生活,权利意识相对淡薄。一旦有了纠纷或是矛盾,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调解(不管是官方的还是民间的调解)而不是通过"大张旗鼓"的诉讼。
在农耕社会中,人们由于土地是固定的,因此不像游牧民族那么喜欢迁徙。在风调雨顺或是没有特殊情况的时候,人们大多不会迁徙到别的地方。因此,人们生活的圈子相对固定,与其相处的人也相对固定。所以在有了矛盾或纠纷的时候,人们总是顾忌到太多因素。比如,与自己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邻居发生了冲突,人们认为最好的解决方式是调解而不是诉讼,因为诉讼"太伤和气",一旦与对方"撕破脸"以后是没有办法再在一起好好相处的,诉讼有时只能暂时的平息纠纷,但更多的时候则是激化潜在的矛盾,对以后双方的相处埋上了一颗定时炸弹。因为在中国古代这个生活圈子较为固定的社会中,往往双方当事人在打完官司后还要在一起相处或共事,而诉讼中肯定会有败诉的一方,在以后相处的日子中,败诉一方往往会对败诉的事"耿耿于怀",借机寻找"报复"的机会,从而又产生新的矛盾,使社会不稳定。所以在中国古代社会中,诉讼有时就意味着不仅失去了整天相互照应的朋友,失去了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邻居,更意味着结下了新的仇家,这对深受儒家思想和追求和谐的中国人来说显然是不愿看到的。因此在中国古代社会中与其对簿公堂,还不如"以和为贵",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无讼"思想又有了其生存的土壤。
(三)贱讼观念的影响
鄙视、厌恶诉讼活动是中国古代人们对诉讼活动的普遍态度。对中国古代人们来说,诉讼活动往往与道德因素挂钩。人们认为,进行诉讼活动往往是道德败坏的体现。
"贱讼"观念最早的证据恐怕要追溯到"中国最早的律师"邓析被处死的事件。据说邓析"好治怪说,玩奇辞……持之有故,言之成理,足以欺愚惑众",②"民之献襦裤而学讼者,不可胜数"。③邓析就是因为帮助老百姓打官司收取一定报酬,而被定为"可恶罪",被视为卑鄙可恶的小人而被处死。不仅如此,他还被视为"讼棍"的祖师爷,被当作"小人之尤"而遭千古唾骂。④
东汉人陈宠在一次上疏中列举了当时西州地方的三大腐败现象而要求治理,即:"西州豪右并兼,吏多奸贪,诉讼日百数",⑤在这里,陈宠明确地认为地方诉讼多是一种腐败现象,应当治理。
宋代大诗人苏东坡声称"读书万卷不读律",也是贱讼的表现。明人王士晋更是明确地列出了自古贱讼的理由"讼事有害无利:要盘缠,要奔走;若造机关,又坏心术,还被衙役、讼师欺负,在大堂上众目睽睽被人瞧不起"。⑥
正是在这种贱讼观念的影响下,中国古代的家族都以"百年无讼"或是若干年无讼作为自己家光宗耀祖的资本。也是在这种思想下,地方官们也以自己治理的地方"囹圄空虚"、"历久无讼"、"刑措不用"作为自己政绩好的标准。
就是到现在,也还有"赢了官司,输了金钱"、"居家戒争讼,处事戒多言"的说法。
正因为老百姓和官员都存在这种贱讼的观念,无讼也成为必然。
(四)诉讼成本的考虑
第一,损耗人力。人们为了诉讼,到处奔走,损耗了精力。不仅如此,明人吕介儒说无讼的理由是因为诉讼不得不"仰人鼻息,看人面孔,候人词气……"也就是说诉讼必会带来不体面和伤人自尊的状况和结果。
第二,损耗财力。宋时有人作《戒讼诗》云:"些小言辞莫若休,不须经县与经州,衙门府邸陪酒茶,赢了猫儿卖了牛"。⑦古人参加诉讼,不仅要支付诉讼费用,而且还要负担路费、住店费用和一些相关的生活费用。而且,还要受到贪官污吏及其爪牙等人的敲诈勒索。而且人们因为忙于诉讼,误了家里的生计,这又是参加诉讼的一项很大的损失。因此人们参加诉讼有时真的是得不偿失。
第三,名誉的损失。人们参加诉讼,不但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和气,伤彼此的颜面,还有碍于以后的共处关系,使原来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关系很难再维持下去。不仅如此,在他人的眼里,你若参加了诉讼,就意味着你道德败坏、丢人现眼、损人不利己。若是哪个家族的成员参加了诉讼,也是整个家族的耻辱,给别的家族成员脸上抹了黑,从此成为"家族之辱"、"门户之羞"。
"无讼"思想既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也是传统社会人们所追求的一种社会理想状态,其产生是儒家文化和其他社会因素相契合的结果。"无讼"所蕴含的精神追求形成了巨大的文化惯性,影响深远。不论其对当今法制建设是积极的影响还是消极的影响,都值得我们去做出客观评价,以探求其现代价值。
引用文献:
①《论语·颜渊》。
②《荀子·非十二子》。
③《左传》定公九年及《吕氏春秋??离谓》。
④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38~239页。
⑤《后汉书·陈宠传》。
⑥《得一录宗词条规》。
⑦《过庭录》。
参考文献:
【1】范忠信.中国法律的基本精神[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2】史广全.中国古代立法文化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6.
【3】潘丽萍.中华法系的和谐理念[M].法律出版社,2006.
【4】赵虎,臧桂朋.试论无讼思想.《甘肃理论学刊》,2004,(4).
【5】李华根 .论中国古代的"无讼"观念.《法学》,2008,(10).
【6】闫宇清.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现象--无讼.《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08,(8).
【7】刘乐舟.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思想.《时代经贸》,2008,(1).
作者简介:张珊珊(1985-),女,汉族,青海省平安县人,现为青海民族大学2008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