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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牛津大学章程明确的规定学术组织的人员构成及其职能和权力,保障和发挥学术组织成员尤其是教授的地位和作用,严格学术组织的层级化,使得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各显其效。
【关键词】牛津大学章程 学术组织 影响 制衡
一、学术组织对牛津大学章程的影响
早期的牛津大学是一个学术团体,学者和居民所组成的集会组织作为学校管理组织的主体。评议会在那时区别于这种集会,不定期召开会议,行使制定、修改和废止章程的权力。规定着大学的职位以及聘任事宜,并且规定学位授予、授课方式、学生纪律、学位制服、荣誉校长法庭以及其他诸事项的管理办法。
1854年成立的理事会开始行使章程的制定权及其他权力,可以“在任意时间取消、修改或废除根据本章程第13或14条的原则制定的规章”。理事会下设的五个常务委员会之一的教育委员会有责任和权力制定大学有关的教学、学习和评估的教育理念、政策和标准。《1988年法令》成立的委员会为大学制定章程,规范学术员工的聘任和解聘以及其他问题的处理。
而后,各委员会和学术组织不断成立,运作过程中对章程的内容提出修改的建议,对学术组织的权力和职能的规定进行改革和调整。除评议会外,各学术组织可以制定不与章程内容冲突的有關本学术组织的规章。评议会权力不断被削弱直至被教职员大会和理事会所取代。教职员大会批准大学章程和规章的修改建议,对理事会或教职员大会提交的重大政策问题有决议权。
二、牛津大学章程对学术组织的规定
教职员大会作为行政组织,虽不掌握实权,但仍有必要对其作简单介绍。成员主要有名誉校长、总公务管事、校长、学监、学科部成员。虽作为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但其做出的修改、撤销或补充任何章程的决议没有得到枢密院会议的同意,不能产生效力,因此最终的权力落于枢密院会议,学术事务管理落于理事会以及理事会下设的委员会。
理事会有校长,学院联席会议主席,两名学监,评估员,一名教职员大会成员,不在大学或任何学院、学会、永久私人学堂参与教学、研究或行政工作理事会提名、教职员大会任命的四名人员,人文学部、数学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学部、医学科学学部、社会科学学部的主管四位,三名学生成员但权力有限。制定大学的学术政策和战略方向:大学教育活动、学校总体发展目标、人事管理、大学规划和资源配置以及学术研究。下设负责管理每个学部的学部委员会,遵循大学理事会及其下设诸委员会制定的计划、政策和指导方针,协同学院、学会和永久私人学堂监督课程的组织、发展和实施,并与学部的主要学科领域和学术管理单位密切协商共同监督和改进研究的大环境;批准二级单位学术人员的任命,考量二级单位提交的增加大学讲师薪水的建议,审查各学科中学术人员的聘用情况;根据学院联合小组的批准,处置学院中新增学术职位和空缺学术职位;保持主要学科领域的教育质量和标准。
学科部委员会,成员包括访问教授、教授、高级讲师、访问讲师。主要的职责是教学和研究,向相应的学部或学科部委员会就有关的科研活动提供议案,履行与学术职位相关的职责,监督大学的学习和考试情况,接收并审查学科部、分学科部、系和考试委员会的报告和陈述。另外,系委员会职责是向系主任就有关该系的重要事项提出建议,包括年度评估、资源和空间的配置、初级学术任命,并可以在任何时候修改自己的章程,但是要在相关学科部委员会的同意之下。
三、学术组织与牛津大学章程的制衡
牛津大学章程内容的完善离不开学术组织的助推,同时章程严格规范着学术组织的运作及活动的开展。两者之间的影响与制衡,对牛津大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牛津大学学术组织的职能和权力恰恰就是因为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才能为学术组织管理和学术活动提供制度保障:保证学术人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询问和检验被认可的学识的自由以及提出新观点和有争议或不流行的观点的自由,而不会因此面临失去工作或特权的危险;除非有足够合理的理由,否则任何学术人员都不能被解雇。他们最了解学术事务因而最有发言权,因此其权力在教学、研究等学术活动中最有说服力。
“学术组织成熟的关键标志不是看谁掌握最终的权力,而是看能否为着学术本身的目的达成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良性互动。”学术权力建立在学术权威基础上,成员自愿依附于学术组织;而行政权力是制度化的权力,带有强制性。克拉克认为,“在知识驱动的组织中,知识是其目的亦是其实现之手段,因此分裂而强大的专业精神才是学术标准的唯一捍卫者。外围的权威远离实验室和教室,缺乏对学科的控制,因此不足以提供类似的保障。”51因此,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明晰,能够使学术活动更加有效展开。
学术创造性的发挥,是需要有大学自治和学术人员的学术自治作为支撑的,更加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章程提供制度支撑。学术自由是牛津大学一直以来永葆的传统,在八百多的年的历史发展中涌现很多著名的学者和对世界学术研究有重大意义的研究成果。并且这一传统在今天仍然发挥着很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国有.大学章程(第四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01:30
[2]于丽娟.国外大学章程文本探析—以英国牛津大学和美国康奈尔大学为主要案例[J].高教探索,2009,(1):76-79
[3]许为民,陈霄峰,张国昌.大学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合理定位与协调—从剑桥大学现代化治理改革谈起[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3,(01):82-87.
[4]吴玉鹏.伯顿·克拉克“学术权力”含义辨析[J].高教发展与评估,2012,(6):50-57+99
【关键词】牛津大学章程 学术组织 影响 制衡
一、学术组织对牛津大学章程的影响
早期的牛津大学是一个学术团体,学者和居民所组成的集会组织作为学校管理组织的主体。评议会在那时区别于这种集会,不定期召开会议,行使制定、修改和废止章程的权力。规定着大学的职位以及聘任事宜,并且规定学位授予、授课方式、学生纪律、学位制服、荣誉校长法庭以及其他诸事项的管理办法。
1854年成立的理事会开始行使章程的制定权及其他权力,可以“在任意时间取消、修改或废除根据本章程第13或14条的原则制定的规章”。理事会下设的五个常务委员会之一的教育委员会有责任和权力制定大学有关的教学、学习和评估的教育理念、政策和标准。《1988年法令》成立的委员会为大学制定章程,规范学术员工的聘任和解聘以及其他问题的处理。
而后,各委员会和学术组织不断成立,运作过程中对章程的内容提出修改的建议,对学术组织的权力和职能的规定进行改革和调整。除评议会外,各学术组织可以制定不与章程内容冲突的有關本学术组织的规章。评议会权力不断被削弱直至被教职员大会和理事会所取代。教职员大会批准大学章程和规章的修改建议,对理事会或教职员大会提交的重大政策问题有决议权。
二、牛津大学章程对学术组织的规定
教职员大会作为行政组织,虽不掌握实权,但仍有必要对其作简单介绍。成员主要有名誉校长、总公务管事、校长、学监、学科部成员。虽作为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但其做出的修改、撤销或补充任何章程的决议没有得到枢密院会议的同意,不能产生效力,因此最终的权力落于枢密院会议,学术事务管理落于理事会以及理事会下设的委员会。
理事会有校长,学院联席会议主席,两名学监,评估员,一名教职员大会成员,不在大学或任何学院、学会、永久私人学堂参与教学、研究或行政工作理事会提名、教职员大会任命的四名人员,人文学部、数学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学部、医学科学学部、社会科学学部的主管四位,三名学生成员但权力有限。制定大学的学术政策和战略方向:大学教育活动、学校总体发展目标、人事管理、大学规划和资源配置以及学术研究。下设负责管理每个学部的学部委员会,遵循大学理事会及其下设诸委员会制定的计划、政策和指导方针,协同学院、学会和永久私人学堂监督课程的组织、发展和实施,并与学部的主要学科领域和学术管理单位密切协商共同监督和改进研究的大环境;批准二级单位学术人员的任命,考量二级单位提交的增加大学讲师薪水的建议,审查各学科中学术人员的聘用情况;根据学院联合小组的批准,处置学院中新增学术职位和空缺学术职位;保持主要学科领域的教育质量和标准。
学科部委员会,成员包括访问教授、教授、高级讲师、访问讲师。主要的职责是教学和研究,向相应的学部或学科部委员会就有关的科研活动提供议案,履行与学术职位相关的职责,监督大学的学习和考试情况,接收并审查学科部、分学科部、系和考试委员会的报告和陈述。另外,系委员会职责是向系主任就有关该系的重要事项提出建议,包括年度评估、资源和空间的配置、初级学术任命,并可以在任何时候修改自己的章程,但是要在相关学科部委员会的同意之下。
三、学术组织与牛津大学章程的制衡
牛津大学章程内容的完善离不开学术组织的助推,同时章程严格规范着学术组织的运作及活动的开展。两者之间的影响与制衡,对牛津大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牛津大学学术组织的职能和权力恰恰就是因为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才能为学术组织管理和学术活动提供制度保障:保证学术人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询问和检验被认可的学识的自由以及提出新观点和有争议或不流行的观点的自由,而不会因此面临失去工作或特权的危险;除非有足够合理的理由,否则任何学术人员都不能被解雇。他们最了解学术事务因而最有发言权,因此其权力在教学、研究等学术活动中最有说服力。
“学术组织成熟的关键标志不是看谁掌握最终的权力,而是看能否为着学术本身的目的达成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良性互动。”学术权力建立在学术权威基础上,成员自愿依附于学术组织;而行政权力是制度化的权力,带有强制性。克拉克认为,“在知识驱动的组织中,知识是其目的亦是其实现之手段,因此分裂而强大的专业精神才是学术标准的唯一捍卫者。外围的权威远离实验室和教室,缺乏对学科的控制,因此不足以提供类似的保障。”51因此,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明晰,能够使学术活动更加有效展开。
学术创造性的发挥,是需要有大学自治和学术人员的学术自治作为支撑的,更加需要一个强有力的章程提供制度支撑。学术自由是牛津大学一直以来永葆的传统,在八百多的年的历史发展中涌现很多著名的学者和对世界学术研究有重大意义的研究成果。并且这一传统在今天仍然发挥着很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国有.大学章程(第四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01:30
[2]于丽娟.国外大学章程文本探析—以英国牛津大学和美国康奈尔大学为主要案例[J].高教探索,2009,(1):76-79
[3]许为民,陈霄峰,张国昌.大学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合理定位与协调—从剑桥大学现代化治理改革谈起[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3,(01):82-87.
[4]吴玉鹏.伯顿·克拉克“学术权力”含义辨析[J].高教发展与评估,2012,(6):50-5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