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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康熙、雍正、乾隆三朝,被称为“康乾盛世”。雍正皇帝在“康乾盛世”的形成中起到了承前启后的关键作用。他整顿吏治,打击贪污腐败,消除了康熙末年的财政经济危机,使国家财力大为增强,为乾隆时期的国家治理打下坚实的经济基础。康熙末年,吏治松弛,贪污成风,货贿公行。正如《清史稿·食货二》所说:“圣祖(即康熙皇帝)在位六十年,政事务为宽大。不肖官吏恒恃包荒(即宽容的意思),任意亏欠,上官亦曲相容隐,勒限追补,视为故事。”再如在财政资金开支中不给好处就不给办事,各级官府向朝廷报请开支财政资金时,主管机关户部、工部的贪官污吏公然索取贿赂,名曰“部费”。“若无部费,虽当用之项,册档分明,亦以本内数字互异,或因银数几两不符,来往驳诘,不准奏销;一有部费,即靡费钱粮百万,亦准奏销。”(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阁杂册》5689号)
雍正皇帝即位之后,为了消除康熙末年形成的贪腐风气,促进官吏廉洁从政,采取了许多举措。这些举措包括:对特权官署实施行政监察;持久地清查财政资金,打击贪污行为;健全规章制度,不给贪官污吏以可乘之机。
创立特别监察机构
稽察内务府御史处和宗室御史处,为清代监察机构都察院下属的两个特别的监察部门,它是雍正帝为了对享有特权的内务府和宗人府实施行政监察而创立的。内务府直接服务于最高统治者(皇帝及其家族)并管理全部宫廷事务;宗人府掌理皇族事务,品高位崇,位列内阁、六部之上。对这两个官署开展行政监察,成立特别的监察机构是很有必要的。
稽察内务府御史处,又称稽察内务府御史衙门,是在雍正四年(1726)创立的。雍正帝下发谕旨说:“部院事件均有御史监察,应将内务府官员内拣选四人,授为御史,互相稽察,于事务有益。”(光绪本《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千十八)稽察内务府御史处的具体职责是:年终查核注销武备院送稽的每年用过钱粮数目的四柱清册;每月初五和二十五日,注销广储司、六库等官员更调、交盘及取用存储物件之数目。稽察内务府御史处每月向皇帝报告监察情况。
宗室御史处,又称稽察宗人府衙门,雍正五年(1727)设立。宗室御史处的职责是:“稽察银库、钱粮、册籍”,“将每月宗室等婚丧事优恤银、借给八旗官员银拖欠还过细数,造册移送核对,如有不符,宗室御史核参。年终将稽察过数目详细核算奏闻。”(出处同上)
雍正帝将内务府和宗人府置于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范围之内,对特权官署实施行政监察,可以防止握有特权的官员贪污腐败、违法乱纪,对促进吏治清明具有积极意义。
清查库银亏空
雍正即位后,在全国开展了大规模的库银清查。这一大规模的库银清查持续了数年之久,清查范围囊括了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府,其间查处了一批贪官污吏,即使是皇亲贵族和封疆大吏贪污亏欠库银也不能逃脱罪责。
雍正非常清楚地方官员贪污、挪用公款的严重程度,他说:“各省库项亏空动盈千万,是侵是挪,总无完补,耗蠹公帑,视为泛常,尤为不法,宜严革前弊,永杜侵挪。”(《清实录·世宗实录》卷三)雍正命令:“各督、抚严行稽查所属亏空钱粮,限三年补足,毋得籍端掩饰,苛派民间,限满不完,从重治罪。”(《清史稿·食货二》)这是向贪官污吏讨要赃款、欠款的通牒,其手段是强硬的,不交还赃款、欠款,就抄家抓人。各省的库银清查,在雍正皇帝的号令之下广泛地开展起来。例如:雍正二年(1724),河南巡抚田文镜按照朝廷的指令,查出该省银库存在亏空,并且着力狠抓赔补清偿,使得河南省银库的亏空很快补足。同时,还查出该省各州县银库亏短白银数十万两,田文镜立即督促追缴,对清查出来的贪官污吏,毫不徇私,报请朝廷严惩。田文镜在清查库银亏空中尽职尽责,受到了雍正的褒奖。
在清查地方银库的同时,也对中央朝廷各官署的银库进行了清查。雍正帝登基之后特令怡亲王允祥清查户部银库,他说:“朕思康熙年间之亏空,此时不能清楚,倘雍正年间又有亏空,将来亦复不便稽查,积弊相因,何以经国用而垂法纪乎?”(《清实录·世宗实录》卷二六)这是要明确查实康熙末年户部银库到底亏空了多少银子,后经怡亲王允祥查出户部银库亏空二百五十余万两。面对如此严重的亏空,雍正认为:户部银库“历年经手俱有堂司官员,当时任意侵渔,此时置之不问,令其脱然事外,国法安在”。(出处同上)于是命令户部尚书孙渣齐督促造成亏空的官员限期赔偿,而孙渣齐徇私庇护,没有完成好督促赔补事务。雍正果断将其革职,并强调造成亏空的官员限期赔偿,否则按律治罪。
雍正的弟弟允祹曾做过总管内务府大臣,在这次清查中,查出内务府亏空严重,允祹负有重大责任,被责令赔偿亏空。为此,允祹将家具、珍宝等物拿到街上出售,变卖得钱来赔偿亏空。据此可见雍正皇帝彻底清查追缴库银亏空的决心和力度。
设立会考府,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稽查
要想保持国家强盛,就必须遏制官场的贪污腐败行为。雍正“即位后,谕户部、工部,嗣后奏销钱粮、米石、物价、工料,必详查核实,造册具奏。以少作多、以贱作贵、数目不符、核估不实者,治罪”(《清史稿·食货二》)。这表明了他要求掌握财权的官吏自觉地奉公守法,违法就严惩不贷的态度。同时,为了消除财政支出上存在的侵占、贪污、挪用等种种弊端,在雍正元年(1723)正月下发谕旨:“一应钱粮奏销事务,无论何部,俱著怡亲王、隆科多、大学士白潢、左都御史朱轼会同办理。”(《清实录·世宗实录》卷三)于是以上述四人为长官,设立了专门负责稽查全国财政支出的机构——会考府。雍正在一道谕旨中阐述了设立会考府的缘由,他说:“向来各部院动用钱粮,俱系各衙门自行奏销,往往无从稽考。朕办理之初,不得不加意经理,是以设立会考府以司察核。”(《清朝文献通考》卷四十一)
会考府的职责是:对除了特定项目之外的一切财政支出进行事前稽查,包括中央朝廷官署和地方官府使用的财政资金。会考府是与六部平级的机构,但又有点不同于六部。六部向皇帝报告公事要经内阁审阅后转呈,而会考府有公事报告可以直接上呈皇帝,这种特殊的地位,为会考府不受干扰地开展财政支出监督提供了有利条件。会考府的设立,对于雍正执政初期防止贪官污吏的经济犯罪,保障财政资金不被侵吞挪用发挥了一定作用。
耗羡归公,收缴州县小金库
清代地方官府向百姓征收税银后,要将百姓交纳的散碎银子,熔铸成五十两一个的统一规格的元宝向户部解交,熔铸过程中会有损耗,州县解送税银时也需旅途费用,因此征收一种附加税,称之为火耗银。火耗银用于支付熔铸损耗和解送税银费用后,剩余的部分称为耗羡。
各省每年的耗羡银多寡不同,有的省十几万两,有的省可达几十万两。耗羡银的形成是增加百姓税赋的结果,也助长了官吏的腐化。正如雍正二年(1724)山西布政使高成龄所说:“直省钱粮正供之外,皆有耗羡,虽多寡不同,皆系州县入己。”(《清实录·世宗实录》卷二一)耗羡银成了州县的账外资金小金库,有的州县官用耗羡银向上级官员行贿,也有的知府向州县官勒索耗羡银,当然还有的州县官用耗羡银中饱私囊。耗羡银的管理失控,既破坏了法制,也扰乱了官场秩序,使得贪官污吏有可乘之机。雍正二年,雍正采纳山西巡抚诺敏、山西布政使高成龄的建议,逐步推行耗羡归公的管理制度。规定各州县将耗羡银统一解交到省银库,以备地方公用,并受中央朝廷的监督。这一举措,将账外的财政资金收归到账内管理,切断了贪官污吏的财源。
总之,雍正反贪防腐整顿吏治的举措是有成效的。生活在乾隆、嘉庆年间的著名史学家章学诚在《文史通义·内篇》中评论说:“我宪皇帝(即雍正帝)澄清吏治,裁革陋规,整饬官方,惩治贪墨,实为千载一时。彼时居官,大法小廉,殆成风俗,贪冒之徒,莫不望风革面,时势然也。”此说虽有溢美的成分,但也反映出清代官场贪腐风气在雍正时期受到了遏制。
(选自《中国纪检监察报》2013年8月23日,标题为编者所拟)
雍正皇帝即位之后,为了消除康熙末年形成的贪腐风气,促进官吏廉洁从政,采取了许多举措。这些举措包括:对特权官署实施行政监察;持久地清查财政资金,打击贪污行为;健全规章制度,不给贪官污吏以可乘之机。
创立特别监察机构
稽察内务府御史处和宗室御史处,为清代监察机构都察院下属的两个特别的监察部门,它是雍正帝为了对享有特权的内务府和宗人府实施行政监察而创立的。内务府直接服务于最高统治者(皇帝及其家族)并管理全部宫廷事务;宗人府掌理皇族事务,品高位崇,位列内阁、六部之上。对这两个官署开展行政监察,成立特别的监察机构是很有必要的。
稽察内务府御史处,又称稽察内务府御史衙门,是在雍正四年(1726)创立的。雍正帝下发谕旨说:“部院事件均有御史监察,应将内务府官员内拣选四人,授为御史,互相稽察,于事务有益。”(光绪本《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千十八)稽察内务府御史处的具体职责是:年终查核注销武备院送稽的每年用过钱粮数目的四柱清册;每月初五和二十五日,注销广储司、六库等官员更调、交盘及取用存储物件之数目。稽察内务府御史处每月向皇帝报告监察情况。
宗室御史处,又称稽察宗人府衙门,雍正五年(1727)设立。宗室御史处的职责是:“稽察银库、钱粮、册籍”,“将每月宗室等婚丧事优恤银、借给八旗官员银拖欠还过细数,造册移送核对,如有不符,宗室御史核参。年终将稽察过数目详细核算奏闻。”(出处同上)
雍正帝将内务府和宗人府置于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范围之内,对特权官署实施行政监察,可以防止握有特权的官员贪污腐败、违法乱纪,对促进吏治清明具有积极意义。
清查库银亏空
雍正即位后,在全国开展了大规模的库银清查。这一大规模的库银清查持续了数年之久,清查范围囊括了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府,其间查处了一批贪官污吏,即使是皇亲贵族和封疆大吏贪污亏欠库银也不能逃脱罪责。
雍正非常清楚地方官员贪污、挪用公款的严重程度,他说:“各省库项亏空动盈千万,是侵是挪,总无完补,耗蠹公帑,视为泛常,尤为不法,宜严革前弊,永杜侵挪。”(《清实录·世宗实录》卷三)雍正命令:“各督、抚严行稽查所属亏空钱粮,限三年补足,毋得籍端掩饰,苛派民间,限满不完,从重治罪。”(《清史稿·食货二》)这是向贪官污吏讨要赃款、欠款的通牒,其手段是强硬的,不交还赃款、欠款,就抄家抓人。各省的库银清查,在雍正皇帝的号令之下广泛地开展起来。例如:雍正二年(1724),河南巡抚田文镜按照朝廷的指令,查出该省银库存在亏空,并且着力狠抓赔补清偿,使得河南省银库的亏空很快补足。同时,还查出该省各州县银库亏短白银数十万两,田文镜立即督促追缴,对清查出来的贪官污吏,毫不徇私,报请朝廷严惩。田文镜在清查库银亏空中尽职尽责,受到了雍正的褒奖。
在清查地方银库的同时,也对中央朝廷各官署的银库进行了清查。雍正帝登基之后特令怡亲王允祥清查户部银库,他说:“朕思康熙年间之亏空,此时不能清楚,倘雍正年间又有亏空,将来亦复不便稽查,积弊相因,何以经国用而垂法纪乎?”(《清实录·世宗实录》卷二六)这是要明确查实康熙末年户部银库到底亏空了多少银子,后经怡亲王允祥查出户部银库亏空二百五十余万两。面对如此严重的亏空,雍正认为:户部银库“历年经手俱有堂司官员,当时任意侵渔,此时置之不问,令其脱然事外,国法安在”。(出处同上)于是命令户部尚书孙渣齐督促造成亏空的官员限期赔偿,而孙渣齐徇私庇护,没有完成好督促赔补事务。雍正果断将其革职,并强调造成亏空的官员限期赔偿,否则按律治罪。
雍正的弟弟允祹曾做过总管内务府大臣,在这次清查中,查出内务府亏空严重,允祹负有重大责任,被责令赔偿亏空。为此,允祹将家具、珍宝等物拿到街上出售,变卖得钱来赔偿亏空。据此可见雍正皇帝彻底清查追缴库银亏空的决心和力度。
设立会考府,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稽查
要想保持国家强盛,就必须遏制官场的贪污腐败行为。雍正“即位后,谕户部、工部,嗣后奏销钱粮、米石、物价、工料,必详查核实,造册具奏。以少作多、以贱作贵、数目不符、核估不实者,治罪”(《清史稿·食货二》)。这表明了他要求掌握财权的官吏自觉地奉公守法,违法就严惩不贷的态度。同时,为了消除财政支出上存在的侵占、贪污、挪用等种种弊端,在雍正元年(1723)正月下发谕旨:“一应钱粮奏销事务,无论何部,俱著怡亲王、隆科多、大学士白潢、左都御史朱轼会同办理。”(《清实录·世宗实录》卷三)于是以上述四人为长官,设立了专门负责稽查全国财政支出的机构——会考府。雍正在一道谕旨中阐述了设立会考府的缘由,他说:“向来各部院动用钱粮,俱系各衙门自行奏销,往往无从稽考。朕办理之初,不得不加意经理,是以设立会考府以司察核。”(《清朝文献通考》卷四十一)
会考府的职责是:对除了特定项目之外的一切财政支出进行事前稽查,包括中央朝廷官署和地方官府使用的财政资金。会考府是与六部平级的机构,但又有点不同于六部。六部向皇帝报告公事要经内阁审阅后转呈,而会考府有公事报告可以直接上呈皇帝,这种特殊的地位,为会考府不受干扰地开展财政支出监督提供了有利条件。会考府的设立,对于雍正执政初期防止贪官污吏的经济犯罪,保障财政资金不被侵吞挪用发挥了一定作用。
耗羡归公,收缴州县小金库
清代地方官府向百姓征收税银后,要将百姓交纳的散碎银子,熔铸成五十两一个的统一规格的元宝向户部解交,熔铸过程中会有损耗,州县解送税银时也需旅途费用,因此征收一种附加税,称之为火耗银。火耗银用于支付熔铸损耗和解送税银费用后,剩余的部分称为耗羡。
各省每年的耗羡银多寡不同,有的省十几万两,有的省可达几十万两。耗羡银的形成是增加百姓税赋的结果,也助长了官吏的腐化。正如雍正二年(1724)山西布政使高成龄所说:“直省钱粮正供之外,皆有耗羡,虽多寡不同,皆系州县入己。”(《清实录·世宗实录》卷二一)耗羡银成了州县的账外资金小金库,有的州县官用耗羡银向上级官员行贿,也有的知府向州县官勒索耗羡银,当然还有的州县官用耗羡银中饱私囊。耗羡银的管理失控,既破坏了法制,也扰乱了官场秩序,使得贪官污吏有可乘之机。雍正二年,雍正采纳山西巡抚诺敏、山西布政使高成龄的建议,逐步推行耗羡归公的管理制度。规定各州县将耗羡银统一解交到省银库,以备地方公用,并受中央朝廷的监督。这一举措,将账外的财政资金收归到账内管理,切断了贪官污吏的财源。
总之,雍正反贪防腐整顿吏治的举措是有成效的。生活在乾隆、嘉庆年间的著名史学家章学诚在《文史通义·内篇》中评论说:“我宪皇帝(即雍正帝)澄清吏治,裁革陋规,整饬官方,惩治贪墨,实为千载一时。彼时居官,大法小廉,殆成风俗,贪冒之徒,莫不望风革面,时势然也。”此说虽有溢美的成分,但也反映出清代官场贪腐风气在雍正时期受到了遏制。
(选自《中国纪检监察报》2013年8月23日,标题为编者所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