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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寻租行为将导致资源配置的扭曲和国有资产的流失。文章由委托代理理论推导出国有资产管理中寻租行为的参与人,国家、官员和国企管理人员,并以博弈论为工具,建立三方博弈模型。通过求解纳什均衡,给出各参数变量的具体含义,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寻租行为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国有资产管理 寻租 委托代理
中图分类号:F27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11-026-02
一、寻租与委托代理理论
1.寻租理论。寻租(Rent-Seeking)一词,最早是从“租”的概念演化而来的。租是一种超额垄断利润,而作为追求收入最大化的要素所有者,总是想方设法取得这种超额报酬。但是,对于寻租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义。布坎南认为寻租是“个人通过政府寻求财富转移的浪费资源的行为”;塔洛克将寻租定义为“利用资源通过政治过程获得特权从而构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害大于租金获得者收益的行为”;大卫·柯兰德则将寻租定义为“为了争夺人为的财富转移而浪费资源的活动”。尽管我们没法给寻租的定义一个明确的界定,但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寻租是一种造成社会福利损失并导致资源浪费的活动。寻租并不会创造更多的社会资源,它的作用只是改变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关系。寻租的成本低收益高,其收益呈递增趋势,因此大量的人或利益集团从事寻租活动,并且一项寻租活动会引起其他更多的寻租活动,结果导致经济资源配置的扭曲和全社会经济效率的下降。
2.委托代理理论。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发现企业所有者兼具经营者的做法存在着极大的弊端,于是提出委托代理理论,倡导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企业所有者作为委托人选择有经营才能的经理人员来代理他们经营管理企业,以实现资本收益最大化,从而在两者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关系确立后,公司所有者将包括资产经营权、处分权等在内的资产控制权转移给经理人员,其自身拥有剩余收益权。专业的代理人不仅为委托人带来收益,也增加了委托人的代理成本。尤其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代理人可能在事前或事后运用信息优势从而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的产生,委托人势必增加监督成本。在委托代理论应用之下,公司委托人必须考虑代理成本最小化,即监督成本和道德风险、逆向选择三者的机会成本之和最小化。
二、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根据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相关法律的规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全民(即国家)、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经批准或授权能够投资经营国有资产的国有资产投资运营主体、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国有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我国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真正主体是全体人民,国务院代表国家(即全民)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而真正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实际主体则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各种形式将国有资产委托给国有资产投资运营主体进行资本运作,国有资产投资运营主体又通过各种渠道将国有资产使用权、经营权委托给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作为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通过以经理人为首的管理者团队对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
在这个委托代理链条中,共有6个主体,即国家(人民)、政府、监管机构、投资运营主体、国有企业和管理人员。除了初始委托人国家和最终代理人管理人员外,其余4个主体均具有双重角色:既是上一级的代理人,又是下一级委托人。一般而言,企业代理成本与委托代理层级的数量存在正比关系,由于国有资产管理中最终代理人拥有多个事实上的委托人,导致代理成本更大。当国有企业经营效益差时,可以以政策性亏损为由推卸其法律责任;而当企业经营效益好时,委托人也可借口国有企业的垄断收益而不给代理人相应的管理回报,其结果必然大大增强代理人的寻租动机,造成效益损失。
考虑到国有资产管理委托代理关系中行政性委托和资本性委托并存的情况,可以将上述委托代理链条简化为三层次委托代理关系,即国家、官员和国有企业。国家代表人民行使立法和监督的职能,官员代表政府对国有企业行使人事决策权,并对其社会资源和收入具有分配权,国有企业及其内部管理人员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国有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国有资产管理寻租行为的博弈模型
博弈论是关于策略互相依存的参与人之间,在考虑其他博弈人策略的前提下,采取理性行为的理论与方法。
1.博弈模型的假设条件。(1)按照对国有资产管理委托代理关系的分析,国有资产管理寻租行为的博弈分析主要涉及到的参与人有委托人(即国家)-公共权力的最终拥有者,代理人-公共权力的使用者,在我国为政府官员及公务人员,寻租者-对公共权力所限制的资源可能以不法方式获取的需求者。国家与其他两者的关系是非合作博弈,并以一定的概率θ对寻租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假定官员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都是个人理性,并视国家治理力度来决定是否寻租。(2)国家对官员和国企管理人员是否寻租的策略有治理和不治理两种。治理有效的概率为p,国企管理人员和官员进行寻租活动的概率为q。(3)官员和国企管理人员都有寻租和不寻租两种策略。α为国企管理人员的寻租收益;β为管理人员对官员的贿赂成本,也是官员的寻租收益;国家监察到管理人员进行寻租活动后,对管理人员的惩罚为mα,m是惩罚因子;r为国家对寻租官员的惩罚;s为由于官员与国企管理人员勾结所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4)国企管理人员进行寻租活动而国家不进行治理时,管理人员、官员和国家三方得益为α-β、β、-s。(5)国企管理人员进行寻租活动,国家进行治理,所发生的费用为f。治理有效,管理人员、官员和国家三方得益为α-β-mα、β-r、-s+mα+r-f;若治理无效,三方得益为α-β、β、-s-f。(6)寻租不发生,国家进行治理,管理人员、官员和国家三方得益为0、0、-f。(7)寻租不发生,国家也不进行治理,管理人员、官员和国家三方得益为0、0、0。
2.博弈模型。在上述假设之下,国有资产管理中寻租行为的静态博弈模型如下表所示:
其中:矩阵第一行数据为国企管理人员的寻租得益、第二行为官员的寻租得益、第三行为国家的得益。
3.纳什均衡。
(1)根据三方博弈条件,寻租活动发生的概率为q的情况下,国家进行治理或不治理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π1=q[(-s+mα+r-f)p+(-s-f)(1-p)]+(1-q)[-fp-f(1-p)]
π2=-qs
官员与国企管理人员在选择寻租或不寻租策略时,应使国家采取治理或不治理所得到的期望收益相等,即π1=π2,解得官员与管理人员采取寻租策略的最佳概率为:
(2)当国家对寻租以概率θ进行治理时,国企管理人员寻租和不寻租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π3=θ[(α-β-mα)p+(α-β)(1-p)]+(1-θ)(α-β)
π4=0
由π3=π4,可得到国企管理人员在博弈均衡时,国家进行治理的最佳概率为:
(3)当国家对寻租以概率θ进行治理时,官员寻租与不寻租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π5=θ[(β-)p+β(1-p)]+(1-θ)β
π6=0
由π5=π6,可得到官员在博弈均衡时,国家进行治理的最佳概率为:
由此,我们所建立的博弈模型的混合战略纳什均衡为:
(4)对纳什均衡的解释。模型的均衡解表示官员和国企管理人员将以最优概率q*选择寻租活动并取得额外收益,如果官员和管理人员选择以概率q>q*进行寻租活动,那么国家的最优选择就是治理,反之,就不进行治理;如果官员和管理人员选择以概率q=q*进行寻租活动,那么国家是否对其进行治理则具有随机性。寻租的概率q*取决于f、m、α、r、p的大小,α是国家对寻租行为进行治理过程中不可控制的因素,独立与模型之外,只能通过改变f、m、r、p四个变量来影响官员和管理人员的违规活动概率。因此设法降低治理成本f,加大对寻租双方的惩罚力度m和r,提高治理效率p,将会有效地降低官员和国企管理人员进行寻租活动的频度。
四、治理国有资产管理中寻租行为的对策分析
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寻租行为严重破坏了国有资产管理的正常运行,造成了资源配置的严重扭曲和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因此,应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治理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寻租行为,并最大限度地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通过对上述三方博弈模型的分析,可以得到如下对策建议:(1)为了避免发生代理人利用委托人的授权从事与委托人的利益不符的活动,委托人需要设计一套对代理人的激励约束机制,使代理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激励的核心是将国企管理人员对个人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转化为对企业利润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追求。(2)完善经理人市场,形成经理人职业化和市场化机制,加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者的风险意识和责任,真正形成对国企经理人的约束机制。(3)全面提高国家有关机构治理寻租事件的工作效率,构筑全方位、多层次、多重机构组合而成的治理体系,从而减少官员和国企的寻租动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4)加大对寻租者的惩罚力度,通过制定严厉的法律和法规,提高寻租者的损失预期。寻租作为一种制度现象,避免寻租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建立无租可寻的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Bhagwati.J.Directly Unproduction Profit-seeking Activities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90.1982
2.Zhang T,H Zou.Fiscal Decentralization,Public Spending,and Econom
ic Growth in China.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1998
3.张培尧.国有资产管理委托代理论思考[J].政法论丛,2009(3)
4.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5.[美]戈登·塔洛克.租-对寻租活动的经济学分析[M].重庆: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作者单位: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联合大学 北京)
(责编:芝荣)
关键词:国有资产管理 寻租 委托代理
中图分类号:F27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11-026-02
一、寻租与委托代理理论
1.寻租理论。寻租(Rent-Seeking)一词,最早是从“租”的概念演化而来的。租是一种超额垄断利润,而作为追求收入最大化的要素所有者,总是想方设法取得这种超额报酬。但是,对于寻租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义。布坎南认为寻租是“个人通过政府寻求财富转移的浪费资源的行为”;塔洛克将寻租定义为“利用资源通过政治过程获得特权从而构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害大于租金获得者收益的行为”;大卫·柯兰德则将寻租定义为“为了争夺人为的财富转移而浪费资源的活动”。尽管我们没法给寻租的定义一个明确的界定,但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寻租是一种造成社会福利损失并导致资源浪费的活动。寻租并不会创造更多的社会资源,它的作用只是改变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关系。寻租的成本低收益高,其收益呈递增趋势,因此大量的人或利益集团从事寻租活动,并且一项寻租活动会引起其他更多的寻租活动,结果导致经济资源配置的扭曲和全社会经济效率的下降。
2.委托代理理论。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发现企业所有者兼具经营者的做法存在着极大的弊端,于是提出委托代理理论,倡导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企业所有者作为委托人选择有经营才能的经理人员来代理他们经营管理企业,以实现资本收益最大化,从而在两者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关系确立后,公司所有者将包括资产经营权、处分权等在内的资产控制权转移给经理人员,其自身拥有剩余收益权。专业的代理人不仅为委托人带来收益,也增加了委托人的代理成本。尤其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代理人可能在事前或事后运用信息优势从而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的产生,委托人势必增加监督成本。在委托代理论应用之下,公司委托人必须考虑代理成本最小化,即监督成本和道德风险、逆向选择三者的机会成本之和最小化。
二、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根据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相关法律的规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全民(即国家)、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经批准或授权能够投资经营国有资产的国有资产投资运营主体、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国有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我国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真正主体是全体人民,国务院代表国家(即全民)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而真正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实际主体则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各种形式将国有资产委托给国有资产投资运营主体进行资本运作,国有资产投资运营主体又通过各种渠道将国有资产使用权、经营权委托给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作为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通过以经理人为首的管理者团队对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
在这个委托代理链条中,共有6个主体,即国家(人民)、政府、监管机构、投资运营主体、国有企业和管理人员。除了初始委托人国家和最终代理人管理人员外,其余4个主体均具有双重角色:既是上一级的代理人,又是下一级委托人。一般而言,企业代理成本与委托代理层级的数量存在正比关系,由于国有资产管理中最终代理人拥有多个事实上的委托人,导致代理成本更大。当国有企业经营效益差时,可以以政策性亏损为由推卸其法律责任;而当企业经营效益好时,委托人也可借口国有企业的垄断收益而不给代理人相应的管理回报,其结果必然大大增强代理人的寻租动机,造成效益损失。
考虑到国有资产管理委托代理关系中行政性委托和资本性委托并存的情况,可以将上述委托代理链条简化为三层次委托代理关系,即国家、官员和国有企业。国家代表人民行使立法和监督的职能,官员代表政府对国有企业行使人事决策权,并对其社会资源和收入具有分配权,国有企业及其内部管理人员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国有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国有资产管理寻租行为的博弈模型
博弈论是关于策略互相依存的参与人之间,在考虑其他博弈人策略的前提下,采取理性行为的理论与方法。
1.博弈模型的假设条件。(1)按照对国有资产管理委托代理关系的分析,国有资产管理寻租行为的博弈分析主要涉及到的参与人有委托人(即国家)-公共权力的最终拥有者,代理人-公共权力的使用者,在我国为政府官员及公务人员,寻租者-对公共权力所限制的资源可能以不法方式获取的需求者。国家与其他两者的关系是非合作博弈,并以一定的概率θ对寻租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假定官员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都是个人理性,并视国家治理力度来决定是否寻租。(2)国家对官员和国企管理人员是否寻租的策略有治理和不治理两种。治理有效的概率为p,国企管理人员和官员进行寻租活动的概率为q。(3)官员和国企管理人员都有寻租和不寻租两种策略。α为国企管理人员的寻租收益;β为管理人员对官员的贿赂成本,也是官员的寻租收益;国家监察到管理人员进行寻租活动后,对管理人员的惩罚为mα,m是惩罚因子;r为国家对寻租官员的惩罚;s为由于官员与国企管理人员勾结所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4)国企管理人员进行寻租活动而国家不进行治理时,管理人员、官员和国家三方得益为α-β、β、-s。(5)国企管理人员进行寻租活动,国家进行治理,所发生的费用为f。治理有效,管理人员、官员和国家三方得益为α-β-mα、β-r、-s+mα+r-f;若治理无效,三方得益为α-β、β、-s-f。(6)寻租不发生,国家进行治理,管理人员、官员和国家三方得益为0、0、-f。(7)寻租不发生,国家也不进行治理,管理人员、官员和国家三方得益为0、0、0。
2.博弈模型。在上述假设之下,国有资产管理中寻租行为的静态博弈模型如下表所示:
其中:矩阵第一行数据为国企管理人员的寻租得益、第二行为官员的寻租得益、第三行为国家的得益。
3.纳什均衡。
(1)根据三方博弈条件,寻租活动发生的概率为q的情况下,国家进行治理或不治理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π1=q[(-s+mα+r-f)p+(-s-f)(1-p)]+(1-q)[-fp-f(1-p)]
π2=-qs
官员与国企管理人员在选择寻租或不寻租策略时,应使国家采取治理或不治理所得到的期望收益相等,即π1=π2,解得官员与管理人员采取寻租策略的最佳概率为:
(2)当国家对寻租以概率θ进行治理时,国企管理人员寻租和不寻租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π3=θ[(α-β-mα)p+(α-β)(1-p)]+(1-θ)(α-β)
π4=0
由π3=π4,可得到国企管理人员在博弈均衡时,国家进行治理的最佳概率为:
(3)当国家对寻租以概率θ进行治理时,官员寻租与不寻租的期望收益分别为:
π5=θ[(β-)p+β(1-p)]+(1-θ)β
π6=0
由π5=π6,可得到官员在博弈均衡时,国家进行治理的最佳概率为:
由此,我们所建立的博弈模型的混合战略纳什均衡为:
(4)对纳什均衡的解释。模型的均衡解表示官员和国企管理人员将以最优概率q*选择寻租活动并取得额外收益,如果官员和管理人员选择以概率q>q*进行寻租活动,那么国家的最优选择就是治理,反之,就不进行治理;如果官员和管理人员选择以概率q=q*进行寻租活动,那么国家是否对其进行治理则具有随机性。寻租的概率q*取决于f、m、α、r、p的大小,α是国家对寻租行为进行治理过程中不可控制的因素,独立与模型之外,只能通过改变f、m、r、p四个变量来影响官员和管理人员的违规活动概率。因此设法降低治理成本f,加大对寻租双方的惩罚力度m和r,提高治理效率p,将会有效地降低官员和国企管理人员进行寻租活动的频度。
四、治理国有资产管理中寻租行为的对策分析
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寻租行为严重破坏了国有资产管理的正常运行,造成了资源配置的严重扭曲和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因此,应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治理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寻租行为,并最大限度地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通过对上述三方博弈模型的分析,可以得到如下对策建议:(1)为了避免发生代理人利用委托人的授权从事与委托人的利益不符的活动,委托人需要设计一套对代理人的激励约束机制,使代理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激励的核心是将国企管理人员对个人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转化为对企业利润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追求。(2)完善经理人市场,形成经理人职业化和市场化机制,加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者的风险意识和责任,真正形成对国企经理人的约束机制。(3)全面提高国家有关机构治理寻租事件的工作效率,构筑全方位、多层次、多重机构组合而成的治理体系,从而减少官员和国企的寻租动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4)加大对寻租者的惩罚力度,通过制定严厉的法律和法规,提高寻租者的损失预期。寻租作为一种制度现象,避免寻租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建立无租可寻的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Bhagwati.J.Directly Unproduction Profit-seeking Activities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90.1982
2.Zhang T,H Zou.Fiscal Decentralization,Public Spending,and Econom
ic Growth in China.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1998
3.张培尧.国有资产管理委托代理论思考[J].政法论丛,2009(3)
4.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5.[美]戈登·塔洛克.租-对寻租活动的经济学分析[M].重庆: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作者单位: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联合大学 北京)
(责编:芝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