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明乡绅,是“民望”还是“乡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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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些年来,历史上的“乡绅”的形象,忽然日益变得鲜亮起来。在一些人的笔下,他们被描述为基层社会中秉持道德理想、关心民生疾苦、维持社会安宁的关键力量。有人甚至希望通过培育“新乡绅”,恢复“乡绅之治”,来解决现今农村的发展和治理问题。且不说这种想法是否具有可行性,其立论基础恐怕就太过理想化。只要我们回望一下乡绅力量比较强大的晚明时代,就会看到乡绅的形象和作用绝不是单一的,他们有的被看作“民望”,有的被看作“乡殃”,甚至同一个人也可能兼具这样两种相反的形象。

晚明乡绅阶层的兴起


  在探讨传统中国乡村治理体制时,有人把汉代的三老、唐代的里正之类的角色都视为“乡绅”,这或许是对“乡绅”概念的泛化使用。诚然,在任何时代、任何条件下,乡村社会都会出现一些支配性人物,但未必可以将这些人物都界定为“乡绅”。在传统语境中,乡绅也被称为乡官、绅士、缙绅、绅衿、士大夫等,是一个与科举取士密切關联的概念。我个人认为,乡绅支配并非自古就有,而是明代中叶以降出现的一个新现象。
  在梳理明代乡村控制体制的变化时,我曾指出,从明代前期到后期,发生了“职役性地方精英”向“身份性地方精英”的转变(参见拙著《明代农业经济与农村社会》,黄山书社2006年版,P163-174)。所谓“职役性地方精英”,是指粮长、里长、老人一类的人物,他们基本上都从民间富户中佥充,虽然要承担繁重的征缴税粮的任务,但同时也被赋予教化和管理民众的权力,因而成为乡村的支配性力量,体现了明太祖朱元璋“以良民治良民”的政治理想。正如顾炎武所评论的:“国初里甲之编,均其户口,可举纲以知目;首长之役,择其望族,如以臂而运指。意甚善也。”(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P1664)
  史鉴曾这样描述一位粮长行使权力的情景:
  其所设施,一以农事为本。又以为农出于人力,务爱养之,使其不挠,庶得尽力焉。乃约束管内,自己以下,不得取民毫毛利。民多感悦,转相告语,流亡复归。当春,则令田甲检视耕垦,五日一具报,躬自考课。有未辟者,则召其人诘责之。若缺农器及人力种子,则赒助之,更谕亲戚假贷之,计亩至秋责偿。或惰慢不肃,则杖而狥于众。由是人相劝戒,垦田大增。(《西村集》卷8《曾祖考清远府君行状》)因是为先祖立传,史鉴恐怕不免有所溢美。事实上,这些职役性地方精英的作用决非都是正面的。湖广布政使萧宽就曾上疏指出:“近年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等讼,多从粮长剖理,甚至贪财坏法,是非莫辨,屈抑无辜。乞严加禁约,今后不许粮长理讼。”(《明英宗实录》卷141,正统十一年五月甲戌条)
  职役性地方精英的地位维持,依赖于两个相互关联的因素:一是里甲体制有效运行,这是他们可以发挥作用的制度基础;二是赋役负担相对较轻,这是他们能够保持影响的经济基础。但到明代中叶,这两个因素都日益崩坏:一方面,因各种因素导致的人户逃亡或迁移,使里甲组织变得残缺不全,“里或止二三甲,甲或止一二户,甚至里无一甲、甲无一户者有之”(钱琦《恤新县疏》,康熙《西江志》卷146);另一方面,赋役负担急剧增加,“家有千金之产,当粮长一年,有即为乞丐者矣;家有壮丁十余,当粮长一年,有即为绝户者矣。以致民避粮长之役,过于谪戍。官府无如之何,或有每岁一换之例,或为数十家朋当之条”(张萱《西园闻见录》卷32《户部一·赋役前》)。在这种情况下,粮、里长自然无法维持其支配地位,“无论里排与粮长不相上下,即甲下花民亦与里排抗礼,毫无尊卑矣”(曹慞《庉村志·风俗》)。
  取代职役性地方精英地位的,便是伴随科举制度产生的乡绅阶层。因为他们是享有各种权利的特殊身份者,所以笔者称之为“身份性地方精英”。科举制度自隋代就开始实行,但在明代以前,这一制度并未在地方社会造成数量众多的特权身份者。明代出现这种情况,与两个因素有关:一是科举成为终身身份。明代以前,读书人虽然可以凭借科举步入仕途,但倘若没有通过最终考试,则并不享受特殊待遇。明代将科举分为三个层级,初级的生员(俗称秀才)、中级的举人和顶级的进士,都是享有相应特殊待遇的终身身份,除进士和部分举人出外做官外,其他大都沉淀在了基层社会。二是户籍制度相对固化。明代以前,士人的活动地域比较广泛,很多出外仕宦者也不再返回家乡。如宋代“家不尚谱牒,身不重乡贯”(王应麟《困学纪闻》卷15《考史》),许多官员赋闲或退职后寄居他乡。明代学校和科举皆与籍贯紧密结合,官员赋闲或退职后大多也都返回家乡,在地方社会继续发挥影响和作用。

民望:乡绅的正面作用


  相对于庞大的人口来说,乡绅的数量是很少的,正如担任过嘉善知县的李陈玉所说:“排版籍而周览,登户口者无算也。要其克列黉序,号为秀才,盖已千而得一焉。若夫所称乡绅,不啻万而得一矣。”(《汇纂功过格》卷4《修身格·行谊五十功》注)对于这个千挑万选的群体,人们自然期望他们能发挥表率作用,故有“士,四民之望也;乡绅,士之望也”(岳元声《潜初子文集》卷5《因时立命平籴巷议》)的说法。晚明不少乡绅也有这样的自觉意识。如何良俊认为乡绅应当做奉公守法的模范:“凡郡县有一善政及一切禁令,士夫皆当率先遵行,以为百姓之望。”(《四友斋丛说》卷16《史十二》)陈龙正认为乡绅应当关心乡里利弊:“居是乡也,则考是乡之利弊。留心于近而不能通天下者有矣,未有忽近而明远者也。天下之大务,非高位不得行,非有言责不得言。有位无位,可以共陈,则惟乡邦之事。”(《几亭外书》卷4《乡邦利弊考》)
  推动公益事业,开展灾荒救济,可能是乡绅最重要的作用之一。晚明文献中,记载了不少积极投身于赈灾工作的乡绅。如万历十五六年,浙西发生饥荒,嘉善乡绅丁宾悉心筹划,全力赈济,“布不行则以米易布,民饥则煮粥,暑月虑败则给米,寒则给布絮,死则给棺,暴则收瘗,暇则修圩,文而宫墙,秽而狴犴,无不周悉”。总计用银三万余两,“竭其祖藏不足,又继以贷”(陈龙正《几亭全书》卷58《题丁清惠公赈施条约》)。桐乡乡绅李乐也积极投身救灾。他首先与亲戚夏冲寰“各出米三石,以风青镇,居民共得一百石”;他还“凂医士方时吉对渠同乡典铺商人劝谕,幸商人凡九典,仗义乐施,各捐中白米二十石,共得一百八十石”(李乐《见闻杂记》,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P314)。万历三十六年,浙西遭遇特大水灾,地方官员“计无所出”,乡绅朱国桢积极建言献策,促使官员们“设法导籴”,收到了“田无颗粒收而民亡荒”(《朱文肃公文集》第8册《再启甘抚台》)的效果。嘉善乡绅陈龙正堪称这方面一个典范,他除自己积极捐赈外,还探索推行“一方富室救一方贫民之法”(《几亭全书》附录卷1《陈祠部公家传》):当时嘉善共有20区,“每区推一乡绅主之,各从其所稔熟”;各乡绅派遣子弟家人写画本区地图并编制户口草册,然后逐村实地调查,把富户以外的人户分为极贫、次贫两等,发放相应数量的救济粮米(《几亭全书》卷25《庚午急救春荒事宜》)。   在基层社会的组织建设中,乡绅也发挥着推动和领导作用。晚明乡村社会出现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就是宗族建设蓬勃开展。这种现象的出现,与乡绅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事实上,很多宗族的形成和发展,就是本族乡绅积极倡导和大力资助的结果。以浙江平湖陆氏为例,虽然自明代初期开始,陆氏代有乐善好施之人,但并没有形成宗族组织。嘉靖年间,陆杲考中进士,但任职不久即遭罢职,他并不在意,对人说道:“得砥修礼训,以式乡闾,岂不若一官耶?”(光绪《平湖县志》卷15《人物》)陆杲有感于“岁荒民饥,族属流散”,在子侄和族人的支持下,陆续购置“在县田六百余亩,议为族田”(《平湖陆氏景贤祠志》卷4《奏请遵守义田疏》)。为了规范族人行为,陆杲还制定了《陆氏家训》,并针对族田制定了非常详细的“赡族规则”(《平湖陆氏景贤祠志》卷4《陆氏家训》、《景贤祠族田规则》)。晚明时代,类似陆杲这样致力于宗族建设的乡绅,所在多有,数量众多,甚至可以说,宗族组织乃是士绅社会的一种伴生物。除民间性的宗族外,带有官方或半官方色彩的保甲和乡约,也离不开乡绅的支持,有些地方官员明确规定选拔乡保首领要“谋诸乡荐绅”,“首推士夫,及于举、监、生员,随地方人材多寡为率,短中求长”(许孚远《敬和堂集》卷8《约保事宜》)。
  崇祯年间,武生李琎“请括江南富户,报名输官,行首实籍没之法”,阁臣钱士升上疏辩护说:“郡邑有富家,固贫民衣食之源也。地方水旱,有司令出钱粟,均粜济饥,一遇寇警,令助城堡守御,富家未尝无益于国。”(《明史》卷251《钱士升传》)江南为人文渊薮,所谓富户很多都是乡绅。钱士升之言虽意在为富户辩护,但确实也反映了一方面的社会事实。

乡殃:晚明乡绅的负面作用


  生活在明末清初的颜茂猷指出:
  乡绅,国之望也。家居而為善,可以感郡县,可以风州里,可以培后进。
  但他根据自己的亲身经历,肯定知道能够达到这一标准的乡绅为数不多。他将乡绅分为四个层次:
  能亲贤扬善,主持风俗,其上也;即不然,而正身率物,恬静自守,其次也;下此则求田问舍,下此则欺弱暴寡,风之薄也,非所敢道矣。(《迪吉录·官鉴家居门》)
  从明末清初的大量记载看,颜茂猷所说的后两类,即“求田问舍”和“欺弱暴寡”的乡绅,可能才是乡绅阶层的主体。
  当时乡绅最受诟病的恶行之一,是利用优免特权逃避赋役,兼并土地。明代各级官员以及举人、生员,都享受一定的徭役优免,而且随着时间推移,优免数量越来越大。以万历三十八年制定的优免条例为标准,一品京官可优免田地1万亩,依次递降,未仕举人也可免1200亩,生员可免80亩。但这些人并不满足于法定数额,而是千方百计扩大自己的优免范围。他们最常采用的手段是“诡寄”,即把没有优免权的人户的土地转挂到自己名下。聂豹曾对这种“凭借朝廷优免之厚恩,阴食吾民之膏髓”的做法提出严厉批评,他描述说:“今日士夫一登进士,或以举人选授一官,便以官户自鸣。原无产米在户者,则以无可优免为恨,乃听所亲厚推收诡寄,少者不下十石,多者三四十石,乃或至于百石。原有产米在户者,后且收添,又于同姓兄弟先已别籍异居者,亦各并收入户,尽力全户优免。”(聂豹《核官籍以均徭役》,《明经世文编》卷222)不少庶民地主也愿意“籍其产于士大夫,宁以身为佣佃而输之租”,以致“士一登乡举,辄皆受投献为富人”(《海瑞集》附录《海忠介公传》)。官绅逃避的赋役,必然转嫁到普通百姓身上,致使他们大量破产,形成一个恶性循环,正如路振飞所说:“江南缙绅蔚起,优免者众,应役之田,什仅五六。再加隔邑官户占籍优免,应役者什仅四五。大户之有力者,又通官奴,竞寄花分,应役者止三四已。凡承重役,无不破家,应役卖产,仍归官籍。”(陆世仪《复社纪略》卷2)
  乡绅另一项令人侧目的恶行,是通过接受投献、债务准折、购买、强占等手段,以家人、义男的名义大量蓄养奴仆。这种情况在江南地区最为突出,如曾任礼部尚书的董份“家畜僮仆不下千人”(范守己《曲洧新闻》卷2),官至内阁首辅的徐阶“家人多至数千”(于慎行《谷山笔麈》卷5)。顾炎武描述晚明江南情形:
  太祖数凉国公蓝玉之罪,亦曰‘家奴至于数百’。今日江南士大夫多有此风,一登仕籍,此辈竞来门下,谓之投靠,多者亦至千人。(《日知录集释》卷13《奴仆》)
  其他地方亦有此类现象,如河南光山“一荐乡书,则奴仆十百辈皆带田产而来”(王士性《广志绎》卷3《江北四省》)。投入官绅家的奴仆,不少倚势作恶害民,清人顾公燮谈到:
  前明缙绅,虽素负清名者,其华屋园亭,佳城南亩,无不揽名胜,连阡陌,推原其故,皆系门生故吏代为经营,非尽出己资也。至于豪奴悍仆,倚势横行,里党不能安居,而市井小民,计维投身门下,得与此辈水乳交融,且可凭为城狐社鼠。由是一邑一乡之地,挂名童仆者,什有二三。(《消夏闲记摘抄》卷上《明季缙绅田园之盛》)
  叶梦珠也描述明末松江情形云:
  缙绅大僚最众,子弟僮仆,假势横行,兼并小民,侵渔百姓,撄其锋者,中人之产,无不立破。(《阅世编》卷4《宦迹》)
  晚明乡绅的种种恶行,引起当时一些有识之士的深刻忧虑。如吕坤激愤地指出:“古者乡有缙绅,家邦受其庇荫,士民视为准绳。今也乡有缙绅,增家邦陵夺劳费之忧,开士民奢靡浮薄之俗。然则乡有缙绅,乡之殃也,风教之蠹也。”(《呻吟语》卷2《内篇·修身》)
  晚明乡绅的活跃,早就引起中外学者关注。有些学者预设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二元对立,将这种现象视为“公共领域”的产生和成长;还有一些学者秉持“皇权不下县”的理念,认为乡村是由乡绅而非官员治理。这些看法未必妥当。事实上,乡绅身份的获得和维持,高度依赖于国家权力;乡绅所从事的公共事业,与地方行政也难以分割。晚明乡绅阶层的兴起,很可能加深了国家权力与地方精英之间的互补关系。
  (作者系北京行政学院《新视野》主编、中国明史学会常务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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