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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保险公司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为了弥补临时性或者阶段性资本不足,经批准募集、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且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在《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以前,偿付能力严重不足一直是我国保险公司发展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允许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无疑为保险公司融资打开了一条新的渠道。自2004年,泰康人寿首次发行13亿元次级债,开创我国保险公司次级债的先河以来,在2004-2005年,以及2008年以后,我国先后出现了两次保险公司次级债发债潮。虽然经过几年的发展,但我国保险公司次级债的建设仍在探索之中,要想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大环境下更加高效、健康的发展及发挥其相应的作用,就必须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以获得理论的指导。本文旨在对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的意义、风险、问题及监管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保险公司次级债的意义
(一)短期内提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四条指出“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所获取的资金,可以计入附属资本,但不得用于弥补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损失。保险公司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具体认可标准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保险公司通过发行次级债所融得的资金,可以计入保险公司的附属资本,根据保监会其他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次级债按如下比例折换为认可负债,见表1。
通过表1不难看出,尽管保险公司所发行的次级债可以计入附属资本,但次级债离到期日越近,需要折换成认可负债的比例就越高,换句话说,就是能作为实际资本的比例越低。所以说,保险公司次级债仅是在短期内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提高效果会越来越差。
(二)拓宽保险公司的投资机会
保险公司短期的资本短缺,一方面表现为上面所说的偿付能力无法达到要求产生的融资需要,另一方面则表现为保险公司在遇到良好的投资机会时产生的融资需要;允许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为保险公司融资打开了一条有效的渠道。最近几年我国的市场利率一直不高,因此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的融资成本也相对较低,在保险公司面临良好的投资机会时,投资收益率往往远远高于为进行次级债融资产生的成本,这就为保险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很大空间。
(三)发挥市场约束机制的监管作用
由于次级债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所以次级债的投资者面临保险公司经营不善时无法获得偿付的风险,此时投资者作为保险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在自身利益驱动下,会自觉加强对保险公司经营的监督。依靠市场约束机制的监督,可以更好地促进保险公司健康发展。
三、我国保险公司次级债存在的问题
(一)过度依赖次级债
次级债融资解决的是短期的资金不足,在保险公司经营遇到困难时,为其缓解经营压力,并对其改善经营状况提供一个缓冲期与资金上的支持,使得保险公司不至于因为资金链断裂而破产。但是,若保险公司在发行次级债后,因为轻轻松松就缓解了资本短缺,被这种利用借债来改善经营的表象所迷惑,更加热衷发债,依赖次级债经营,而懈怠于提高自有资本质量的话,次级债反倒是把保险公司的经营缺陷掩盖了起来,形成新的风险积累,给更大的经营问题的出现埋下了隐患,最终损害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
(二)金融机构互持次级债现象普遍
商业银行是保险公司次级债券的主要购买者之一,同时,保险公司也是商业银行次级债的一个大买家,另外,保险公司之间也交叉持有大量次级债,这种金融机构互持次级债的现象,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是十分突出的。金融机构之所以互持次级债,是因为这样做可以增加参与监管要求的资本,使资本充足率达到形式上的监管要求。而且,互持次级债在成本上比向其他机构投资者发行要划算得多,可以说是金融机构之间的“互利互惠”的游戏。然而,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进行强制性的要求,本意是为了降低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维持金融秩序的稳定,但若金融机构通过互持次级债来达到监管要求,不但没有使行业的整体风险降低,反而由于互持次级债,形成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局面,导致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大大增加。
四、保险公司次级债的风险管理
(一)重视次级债资本所占比例的限制
保监会对于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规模的上限,在最新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中规定为其净资产的50%。从中可以看出,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对次级债资本的比例限制相对宽松,这虽然为保险公司打开了良好的融资渠道,但也因此而使保险公司次级债发行规模更大,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因此,要从源头上对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带来的各项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监管机构首先要做的就是合理确定次级债资本比例,从而限制次级债的整体规模。
(二)对互持次级债风险进行评估
在上文中已经说明了金融机构互持次级债会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增加。我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互持次级债的监管相对宽松,对次级债的认可标准与协议存款相同,这样的认可标准显然偏高。因此,建议监管机构在计算保险公司资本充足率时,对互持的次级债进行风险的调整,设定次级债计入资本充足率时的计算比例,降低保险行业的系统性风险。
(三)规范次级债融资的使用途径
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除了提高资本充足率外、补充暂时性的资本不足外,寻求有利的投资机会、获取投资收益也是其重要目的之一。由于投资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在保险公司在利用次级债进行投资时,监管机构应该对其进行严格监管,要求保险公司上报投资的具体项目以及对项目进行的风险收益评估,完善投资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在涉及金融资产的投资时,为了有效控制价格风险,监管当局还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进行逐日盯市、每日收市后上报交易性金融资产净值的要求,防止保险公司为扩大投资而盲目举债。
参考文献
[1]高洪忠.保险公司次级债风险及监管研究[J].保险研究,2011(01).
[2]杨宝华.保险公司次级债融资的显著风险识别与管控措施[J].上海保险,2010(01).
[3]许敏敏,唐清峰.论我国保险公司次级债融资[J].会计之友,2007(28).
[4]李静.次级债融资对保险公司的影响分析[J].南开经济研究,2005 (02).
[5]《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2号.
[6]《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
[7]《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银监会令(2009)90号.
作者简介:刘睿凡(1990-),男,汉族,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研究方向:金融学。
(责任编辑:唐荣波)
保险公司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为了弥补临时性或者阶段性资本不足,经批准募集、期限在五年以上(含五年),且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在《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以前,偿付能力严重不足一直是我国保险公司发展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允许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无疑为保险公司融资打开了一条新的渠道。自2004年,泰康人寿首次发行13亿元次级债,开创我国保险公司次级债的先河以来,在2004-2005年,以及2008年以后,我国先后出现了两次保险公司次级债发债潮。虽然经过几年的发展,但我国保险公司次级债的建设仍在探索之中,要想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大环境下更加高效、健康的发展及发挥其相应的作用,就必须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以获得理论的指导。本文旨在对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的意义、风险、问题及监管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保险公司次级债的意义
(一)短期内提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四条指出“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所获取的资金,可以计入附属资本,但不得用于弥补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损失。保险公司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具体认可标准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保险公司通过发行次级债所融得的资金,可以计入保险公司的附属资本,根据保监会其他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次级债按如下比例折换为认可负债,见表1。
通过表1不难看出,尽管保险公司所发行的次级债可以计入附属资本,但次级债离到期日越近,需要折换成认可负债的比例就越高,换句话说,就是能作为实际资本的比例越低。所以说,保险公司次级债仅是在短期内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提高效果会越来越差。
(二)拓宽保险公司的投资机会
保险公司短期的资本短缺,一方面表现为上面所说的偿付能力无法达到要求产生的融资需要,另一方面则表现为保险公司在遇到良好的投资机会时产生的融资需要;允许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为保险公司融资打开了一条有效的渠道。最近几年我国的市场利率一直不高,因此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的融资成本也相对较低,在保险公司面临良好的投资机会时,投资收益率往往远远高于为进行次级债融资产生的成本,这就为保险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很大空间。
(三)发挥市场约束机制的监管作用
由于次级债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所以次级债的投资者面临保险公司经营不善时无法获得偿付的风险,此时投资者作为保险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在自身利益驱动下,会自觉加强对保险公司经营的监督。依靠市场约束机制的监督,可以更好地促进保险公司健康发展。
三、我国保险公司次级债存在的问题
(一)过度依赖次级债
次级债融资解决的是短期的资金不足,在保险公司经营遇到困难时,为其缓解经营压力,并对其改善经营状况提供一个缓冲期与资金上的支持,使得保险公司不至于因为资金链断裂而破产。但是,若保险公司在发行次级债后,因为轻轻松松就缓解了资本短缺,被这种利用借债来改善经营的表象所迷惑,更加热衷发债,依赖次级债经营,而懈怠于提高自有资本质量的话,次级债反倒是把保险公司的经营缺陷掩盖了起来,形成新的风险积累,给更大的经营问题的出现埋下了隐患,最终损害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
(二)金融机构互持次级债现象普遍
商业银行是保险公司次级债券的主要购买者之一,同时,保险公司也是商业银行次级债的一个大买家,另外,保险公司之间也交叉持有大量次级债,这种金融机构互持次级债的现象,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是十分突出的。金融机构之所以互持次级债,是因为这样做可以增加参与监管要求的资本,使资本充足率达到形式上的监管要求。而且,互持次级债在成本上比向其他机构投资者发行要划算得多,可以说是金融机构之间的“互利互惠”的游戏。然而,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进行强制性的要求,本意是为了降低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维持金融秩序的稳定,但若金融机构通过互持次级债来达到监管要求,不但没有使行业的整体风险降低,反而由于互持次级债,形成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局面,导致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大大增加。
四、保险公司次级债的风险管理
(一)重视次级债资本所占比例的限制
保监会对于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规模的上限,在最新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中规定为其净资产的50%。从中可以看出,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对次级债资本的比例限制相对宽松,这虽然为保险公司打开了良好的融资渠道,但也因此而使保险公司次级债发行规模更大,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因此,要从源头上对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带来的各项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监管机构首先要做的就是合理确定次级债资本比例,从而限制次级债的整体规模。
(二)对互持次级债风险进行评估
在上文中已经说明了金融机构互持次级债会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增加。我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互持次级债的监管相对宽松,对次级债的认可标准与协议存款相同,这样的认可标准显然偏高。因此,建议监管机构在计算保险公司资本充足率时,对互持的次级债进行风险的调整,设定次级债计入资本充足率时的计算比例,降低保险行业的系统性风险。
(三)规范次级债融资的使用途径
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除了提高资本充足率外、补充暂时性的资本不足外,寻求有利的投资机会、获取投资收益也是其重要目的之一。由于投资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在保险公司在利用次级债进行投资时,监管机构应该对其进行严格监管,要求保险公司上报投资的具体项目以及对项目进行的风险收益评估,完善投资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在涉及金融资产的投资时,为了有效控制价格风险,监管当局还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进行逐日盯市、每日收市后上报交易性金融资产净值的要求,防止保险公司为扩大投资而盲目举债。
参考文献
[1]高洪忠.保险公司次级债风险及监管研究[J].保险研究,2011(01).
[2]杨宝华.保险公司次级债融资的显著风险识别与管控措施[J].上海保险,2010(01).
[3]许敏敏,唐清峰.论我国保险公司次级债融资[J].会计之友,2007(28).
[4]李静.次级债融资对保险公司的影响分析[J].南开经济研究,2005 (02).
[5]《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2号.
[6]《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
[7]《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银监会令(2009)90号.
作者简介:刘睿凡(1990-),男,汉族,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研究方向:金融学。
(责任编辑:唐荣波)